篡改病历致人命引发九年医疗纠纷闹剧九年官司、四次审理、悬殊判决、公理难寻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4-30
出现医疗纠纷后医生篡改病历怎样处理?

医生篡改病例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职权 有权利去调查证据 医院应当配合 根据你所述 法院应当受理!

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医生篡改了病历啊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病历和检查结果
病历改完一般不会留什么痕迹吧

长达近九年的医疗官司变成了一出闹剧,难以想象烟台市、区两级法院四次审理超审限,从初审:2003年6月—2007年11月(四年零五个月);到二审:2008年1月—2008年10月(十个月);再到重审:2009年1月—2010年5月(一年零五个月);直至终审:  2010年7月—2011年3月(八个月)。对于亲情的委屈,对于社会的声讨,总该有个能够安慰亡灵的答案!中间历经法院对于医院行为的纵容,法院一次次藐视法律的可耻行径,法院面对事实的拖延、偏袒和否定,以至于最终案件的审判结果岂是一个“乱”字可以概括的。为了法院公正的审判结果多少失去身边挚爱的伤心人,强撑着脆弱的心灵,踏上了漫漫鸣冤路。难道这就是残酷的社会,或是中国的执法者们向所谓法制社会抛出的烟雾……

2002年6月13日,蓬莱张文霞因胃部不适到山东烟台三级甲等医院毓璜顶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胃癌 。6月17日医院安排本院急救中心主任丛建华大夫主刀进行了这次本应由医院普外科大夫主刀的择期胃癌根治手术,丛建华大夫执业登记范围为急救医学专业。

17日手术完毕后张文霞的爱人李先生征得丛大夫的同意于6月22日到医院病理科取得了原始病理报告并复印,准备到其它医院去做术后化疗所用(李先生复印原始病理报告的事丛大夫不知道) ,丛大夫看到病理报告后说: 没事,手术很成功,你准备去化疗吧。 6月29日在病人出院第3天,李先生带着病理复印件到北京、济南、青岛等多家医院去寻求化疗方案的时候,均被专家告知:手术是失败的,需要尽快安排第二次手术,烟台毓璜顶医院手术肿瘤根本没切干净,病理报告上明确写明:上切沿见癌累积,下切沿未见癌浸润。

事后李先生找到丛大夫核实,这时丛大夫才惊慌的承认:手术失败了,需要再做第二次手术, 随后丛大夫陪同李先生到医院的病理档案室取出了一份为掩盖手术失败而早已串通医院病理科篡改了的病理报告(而当初李先生曾复印的那份原始病理报告已不知去向)。篡改了的病理报告已把原报告“上切沿见癌累积,下切沿未见癌浸润”改为“上下切线未见癌浸润”。

随后病人在7月17日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此时,距第一次手术已有一个月的时间,而第一次手术未切干净的癌细胞早已呈几何裂变在病人腹腔内迅速扩散,病人已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由于连续手术受害人出现了肠粘连、肠梗阻、及第三次手术后出现的肠瘘等多种病症。四年里,李先生耗费百余万元带着病人辗转北京、济南、青岛、南京等多家医院求医问药,病人终因病情恶化死亡 。为了讨回公道李先生2003年6月以“手术大夫超范围违法行医、隐瞒手术实情、篡改病理报告、致使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为由把烟台毓璜顶医院告上法庭。

两张相同却又不同的病理报告,手术的最大败笔竟源于50元快速病理

相同:开具医院,同样是烟台市毓璜顶医院病理报告科;开具时间,同为2002年06月21日。不同:一张报告中描述到,“……上切线见癌累及……”;另一张报告中描述到,“……上下切线均未见癌浸润……”。然而这样两份截然不同的病理报告,主人公竟然同为接受胃大部切除术的张文霞。当省、市两级鉴定报告均对手术失败、篡改病理报告、隐瞒手术实情致使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这一客观事实做出的责任认定后。烟台中级法院却用手术本身的复杂性、风险性否定上述客观事实,为手术大夫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开脱应付的法律责任。

烟台毓璜顶医院急诊科主任丛建华,术前同意张文霞家属提议,决定在手术过程中进行快速病理筛查,以保证留下来的胃部及周围脏器无癌细胞残留,但这些没有被写进术前协议。病人出院后,已明白真相的李先生找到丛建华询问手术的真实情况,并索要病理切片标本外出会诊时,丛建华终于承认手术失败的事实,并向李先生出具了早已篡改后的病理报告。而最后,身为急诊科主任的丛建华竟然强辩说,之所以没有进行手术中的病理筛查,也是想为家属省下这“50”元钱!

最初的沟通和协商无果而终,经媒体谴责后医患对峙公堂

医院找到家属想要协商解决,这个过程和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是仅仅凭着一张嘴来说,虽然承认了篡改病理报告的事实,却轻描淡写的提出医院对修改报告当事人已经做出处罚。医院方面对于李先生的经济赔偿也仅限于,青岛的手术费用和往返各地诊疗的食宿费用,却不愿意留下任何书面的文字说明。如此没有诚意的沟通,自然也只能以失败告终。

这个事件的发生,一度惊动了大大小小的媒体,上至央视名嘴下至法制小报,却最终纷纷迫于政府压力,没有能够拿出一个态度来声援李先生一家。然而一个偶然的机会,做为烟台主流平面媒体的烟台日报社有位记者了解到此事,并在了解过后三天,以“医生胆大竟篡改病历”为标题,在《今晨六点》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

医院:你弱我欺,你有理我耍赖,你急我拖垮你

作为烟台医疗的宣传窗口,烟台市毓璜顶医院是将自身的优势运用到了极致:三次无故拒绝缴纳医疗鉴定费用,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时间,若不是因为再不交就视为败诉,估计毓璜顶医院最后也不会拿出医疗鉴定费用;不服烟台芝罘区法院初审、重审赔偿数额,对参与医疗鉴定会的代表不办理委托(可视为缺席);在病人离世三年后的2009年公然两次提出司法鉴定(已超过鉴定规定的时效)……。这一场由医院、法院共同拖延的案件,审理过程持续了长达九年之久。

医疗鉴定机构:老子给儿子鉴定,尽其所能,沆瀣一气

初审法院履行对本案证据审核的职责曾致函山东省医学会: 要求对该案“1.手术大夫是否属超范围执业;2.若是超范围执业,对鉴定结论有无影响。”给予解释,但医学会确以“专家独立鉴定”为由拒绝解释以上核心问题。省、市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审查医疗机构及诊疗行医人的执业资格,客观公正的做出鉴定结论是职责所在。但众多的不公正结论已受到社会及众多受害者质疑,腐败、失职已成为该鉴定领域的祸水。医院与医院之间、专家与专家之间、医院与鉴定部门之间在其相互认可的“潜规则”下已达成了默契:“都在河边走,哪能不湿脚,有事互相帮,既是上下级,又是本系统,家丑不外扬”上述规则已在本案的山东省医学会的鉴定过程中得到淋漓尽致展现。一个连手术大夫执业行为是否合法都不敢做出回答的鉴定部门,它所出具鉴定报告又怎能让人信服,专家独立鉴定没有错,但不能独立到国家法律、部门规章以外,所以芝罘区法院一审对此做出了:“鉴定结论回避医师丛建华超范围执业问题,该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并依据法律做出了:“本案大夫丛建华的执业范围是急救医学专业,张文霞的手术属于外科专业,丛建华作为急救专业的医师从事外科专业的医疗行为,属违法医疗行为。”公正的认定意见。

法院:院院相互,医疗纠纷有法不依

在这九年的过程中,一级级的法院一直维护着烟台毓璜顶医院的形象,不断的找一些强词夺理的解释,来诠释烟台毓璜顶医院所犯下的命案。三次无故拒绝缴纳鉴定费用,拖延时间法院不理会;病人辞世三年后医院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竟欣然同意。不断接受毓璜顶医院不合理的上诉,仅仅因为医院不满法院判决经济赔偿数额;无视患者家属由于治疗所承受的巨大债务,将赔偿金额按照医院的要求一降再降。审判中间,烟台中级法院还无视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均对医师的执业范围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否定烟台市卫生局关于手术大夫篡改病理报告、超范围违法行医的处理意见,给出了“从手术大夫的工作经历及所在医院科室的实际情况看,不能将丛建华大夫所做的医疗手术认定为非法行医”认定意见,终审判决中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推翻第一次审判中已经查明的事实,将一审法院认定有瑕疵的山东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当所有人都认为法律应该公正的站在受害者身后时,最让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再度上演。法院容忍医院三次无故拖延缴纳鉴定费逃避败诉的结果,鉴定程序半年后才启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两次无故拖延送达判决文书。从初审判决:判医院赔偿97.6万元(医院不服上诉);到重审判决:再到判医院赔偿70万元(医院不服再次上诉);最终得到终审判决:判医院赔偿35.8万元。这一切的一切,难道源于医疗行业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推进作用,或者是为医院省钱的同时也为自己谋取私利,再或者就是迫于政府压力,但这一切的原因就能解释法院在法律面前的软弱吗?

笔者小语:医院可以违法行医草菅人命,法院也可以有法不依枉法判案,上级部门三、四次督办如同废纸,“独立办案”成了私相授受的“挡箭牌”。此次医疗纠纷中,病患及其家属做错了什么,居然最终承受痛苦的却始终是他们!不但医院蛮横无理,就连掌握天平砝码的执法部门也如此荒无人道!一路给医院开着绿灯,明知有事实依据却屡屡对患者家属亮起红灯!如果说,小时候修改卷子上面的分数是为了逃过打骂,可病理报告的修改终结的是一条人命,法院怎么可以姑息如此严重后果的事情发生而不予以追究呢!一句“莫须有”“手术自身存在风险”终结了医院所有的问题,放着可依据的法律条款却要拿有瑕疵的鉴定报告做依据,难道烟台中级法院是为毓璜顶医院开的吗?

此案在九年的审理期间,受害人亲属出于债务的压力曾多次催法院早日结案,其诉求均石沉大海,无奈多次奔波于北京、济南等有关部门上访,各级部门也均向办案法院下达了催办函,但催办函在法院部分人眼里如同废纸,依然我行我素。各职能部门对法院的监督形同虚设,所谓监督就是一纸文书,老百姓的合理诉求就随一纸文书飘离得不知去向,更谈不上问题的解决。受害人合理的经济赔偿诉求在种种“莫须有”的理由和由于医院不满意赔偿数额过高而得不到实现。这暗示着社会现状中患者真正在医患关系中是扮演着弱势群体的角色!那换个角度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说,这样的审判历程和结果,是在谋杀病患以及家属对于医院的信任,是在提升这个社会各个群体对于各执法部门的信任危机!不仅如此,在更多的现实案例中患者家属法律意识的淡薄,令多数医院协商处理医疗纠纷也钻了空子!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一个市级医院,一件本来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竟然能够动用那么多关系封闭媒体所擅长的跟踪报道!近十年的医疗纠纷长跑,还要再走多少路才能够看到曙光呢?



篡改病历致人命引发九年医疗纠纷闹剧
九年官司、四次审理、悬殊判决、公理难寻

长达近九年的医疗官司变成了一出闹剧,难以想象烟台市、区两级法院四次审理超审限,从初审:2003年6月—2007年11月(四年零五个月);到二审:2008年1月—2008年10月(十个月);再到重审:2009年1月—2010年5月(一年零五个月);直至终审: 2010年7月—2011年3月(八个月)。对于亲情的委屈,对于社会的声讨,总该有个能够安慰亡灵的答案!中间历经法院对于医院行为的纵容,法院一次次藐视法律的可耻行径,法院面对事实的拖延、偏袒和否定,以至于最终案件的审判结果岂是一个“乱”字可以概括的。为了法院公正的审判结果多少失去身边挚爱的伤心人,强撑着脆弱的心灵,踏上了漫漫鸣冤路。难道这就是残酷的社会,或是中国的执法者们向所谓法制社会抛出的烟雾……
2002年6月13日,蓬莱张文霞因胃部不适到山东烟台三级甲等医院毓璜顶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胃癌 。6月17日医院安排本院急救中心主任丛建华大夫主刀进行了这次本应由医院普外科大夫主刀的择期胃癌根治手术,丛建华大夫执业登记范围为急救医学专业。

17日手术完毕后张文霞的爱人李先生征得丛大夫的同意于6月22日到医院病理科取得了原始病理报告并复印,准备到其它医院去做术后化疗所用(李先生复印原始病理报告的事丛大夫不知道) ,丛大夫看到病理报告后说: 没事,手术很成功,你准备去化疗吧。 6月29日在病人出院第3天,李先生带着病理复印件到北京、济南、青岛等多家医院去寻求化疗方案的时候,均被专家告知:手术是失败的,需要尽快安排第二次手术,烟台毓璜顶医院手术肿瘤根本没切干净,病理报告上明确写明:上切沿见癌累积,下切沿未见癌浸润。

事后李先生找到丛大夫核实,这时丛大夫才惊慌的承认:手术失败了,需要再做第二次手术, 随后丛大夫陪同李先生到医院的病理档案室取出了一份为掩盖手术失败而早已串通医院病理科篡改了的病理报告(而当初李先生曾复印的那份原始病理报告已不知去向)。篡改了的病理报告已把原报告“上切沿见癌累积,下切沿未见癌浸润”改为“上下切线未见癌浸润”。

随后病人在7月17日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此时,距第一次手术已有一个月的时间,而第一次手术未切干净的癌细胞早已呈几何裂变在病人腹腔内迅速扩散,病人已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由于连续手术受害人出现了肠粘连、肠梗阻、及第三次手术后出现的肠瘘等多种病症。四年里,李先生耗费百余万元带着病人辗转北京、济南、青岛、南京等多家医院求医问药,病人终因病情恶化死亡 。为了讨回公道李先生2003年6月以“手术大夫超范围违法行医、隐瞒手术实情、篡改病理报告、致使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为由把烟台毓璜顶医院告上法庭。

两张相同却又不同的病理报告,手术的最大败笔竟源于50元快速病理

相同:开具医院,同样是烟台市毓璜顶医院病理报告科;开具时间,同为2002年06月21日。不同:一张报告中描述到,“……上切线见癌累及……”;另一张报告中描述到,“……上下切线均未见癌浸润……”。然而这样两份截然不同的病理报告,主人公竟然同为接受胃大部切除术的张文霞。当省、市两级鉴定报告均对手术失败、篡改病理报告、隐瞒手术实情致使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这一客观事实做出的责任认定后。烟台中级法院却用手术本身的复杂性、风险性否定上述客观事实,为手术大夫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开脱应付的法律责任。
烟台毓璜顶医院急诊科主任丛建华,术前同意张文霞家属提议,决定在手术过程中进行快速病理筛查,以保证留下来的胃部及周围脏器无癌细胞残留,但这些没有被写进术前协议。病人出院后,已明白真相的李先生找到丛建华询问手术的真实情况,并索要病理切片标本外出会诊时,丛建华终于承认手术失败的事实,并向李先生出具了早已篡改后的病理报告。而最后,身为急诊科主任的丛建华竟然强辩说,之所以没有进行手术中的病理筛查,也是想为家属省下这“50”元钱!

最初的沟通和协商无果而终,经媒体谴责后医患对峙公堂

医院找到家属想要协商解决,这个过程和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是仅仅凭着一张嘴来说,虽然承认了篡改病理报告的事实,却轻描淡写的提出医院对修改报告当事人已经做出处罚。医院方面对于李先生的经济赔偿也仅限于,青岛的手术费用和往返各地诊疗的食宿费用,却不愿意留下任何书面的文字说明。如此没有诚意的沟通,自然也只能以失败告终。
这个事件的发生,一度惊动了大大小小的媒体,上至央视名嘴下至法制小报,却最终纷纷迫于政府压力,没有能够拿出一个态度来声援李先生一家。然而一个偶然的机会,做为烟台主流平面媒体的烟台日报社有位记者了解到此事,并在了解过后三天,以“医生胆大竟篡改病历”为标题,在《今晨六点》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

医院:你弱我欺,你有理我耍赖,你急我拖垮你

作为烟台医疗的宣传窗口,烟台市毓璜顶医院是将自身的优势运用到了极致:三次无故拒绝缴纳医疗鉴定费用,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时间,若不是因为再不交就视为败诉,估计毓璜顶医院最后也不会拿出医疗鉴定费用;不服烟台芝罘区法院初审、重审赔偿数额,对参与医疗鉴定会的代表不办理委托(可视为缺席);在病人离世三年后的2009年公然两次提出司法鉴定(已超过鉴定规定的时效)……。这一场由医院、法院共同拖延的案件,审理过程持续了长达九年之久。

医疗鉴定机构:老子给儿子鉴定,尽其所能,沆瀣一气

初审法院履行对本案证据审核的职责曾致函山东省医学会: 要求对该案“1.手术大夫是否属超范围执业;2.若是超范围执业,对鉴定结论有无影响。”给予解释,但医学会确以“专家独立鉴定”为由拒绝解释以上核心问题。省、市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审查医疗机构及诊疗行医人的执业资格,客观公正的做出鉴定结论是职责所在。但众多的不公正结论已受到社会及众多受害者质疑,腐败、失职已成为该鉴定领域的祸水。医院与医院之间、专家与专家之间、医院与鉴定部门之间在其相互认可的“潜规则”下已达成了默契:“都在河边走,哪能不湿脚,有事互相帮,既是上下级,又是本系统,家丑不外扬”上述规则已在本案的山东省医学会的鉴定过程中得到淋漓尽致展现。一个连手术大夫执业行为是否合法都不敢做出回答的鉴定部门,它所出具鉴定报告又怎能让人信服,专家独立鉴定没有错,但不能独立到国家法律、部门规章以外,所以芝罘区法院一审对此做出了:“鉴定结论回避医师丛建华超范围执业问题,该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并依据法律做出了:“本案大夫丛建华的执业范围是急救医学专业,张文霞的手术属于外科专业,丛建华作为急救专业的医师从事外科专业的医疗行为,属违法医疗行为。”公正的认定意见。

法院:院院相互,医疗纠纷有法不依

在这九年的过程中,一级级的法院一直维护着烟台毓璜顶医院的形象,不断的找一些强词夺理的解释,来诠释烟台毓璜顶医院所犯下的命案。三次无故拒绝缴纳鉴定费用,拖延时间法院不理会;病人辞世三年后医院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竟欣然同意。不断接受毓璜顶医院不合理的上诉,仅仅因为医院不满法院判决经济赔偿数额;无视患者家属由于治疗所承受的巨大债务,将赔偿金额按照医院的要求一降再降。审判中间,烟台中级法院还无视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均对医师的执业范围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否定烟台市卫生局关于手术大夫篡改病理报告、超范围违法行医的处理意见,给出了“从手术大夫的工作经历及所在医院科室的实际情况看,不能将丛建华大夫所做的医疗手术认定为非法行医”认定意见,终审判决中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推翻第一次审判中已经查明的事实,将一审法院认定有瑕疵的山东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当所有人都认为法律应该公正的站在受害者身后时,最让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再度上演。法院容忍医院三次无故拖延缴纳鉴定费逃避败诉的结果,鉴定程序半年后才启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两次无故拖延送达判决文书。从初审判决:判医院赔偿97.6万元(医院不服上诉);到重审判决:再到判医院赔偿70万元(医院不服再次上诉);最终得到终审判决:判医院赔偿35.8万元。这一切的一切,难道源于医疗行业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推进作用,或者是为医院省钱的同时也为自己谋取私利,再或者就是迫于政府压力,但这一切的原因就能解释法院在法律面前的软弱吗?

笔者小语:医院可以违法行医草菅人命,法院也可以有法不依枉法判案,上级部门三、四次督办如同废纸,“独立办案”成了私相授受的“挡箭牌”。此次医疗纠纷中,病患及其家属做错了什么,居然最终承受痛苦的却始终是他们!不但医院蛮横无理,就连掌握天平砝码的执法部门也如此荒无人道!一路给医院开着绿灯,明知有事实依据却屡屡对患者家属亮起红灯!如果说,小时候修改卷子上面的分数是为了逃过打骂,可病理报告的修改终结的是一条人命,法院怎么可以姑息如此严重后果的事情发生而不予以追究呢!一句“莫须有”“手术自身存在风险”终结了医院所有的问题,放着可依据的法律条款却要拿有瑕疵的鉴定报告做依据,难道烟台中级法院是为毓璜顶医院开的吗?
此案在九年的审理期间,受害人亲属出于债务的压力曾多次催法院早日结案,其诉求均石沉大海,无奈多次奔波于北京、济南等有关部门上访,各级部门也均向办案法院下达了催办函,但催办函在法院部分人眼里如同废纸,依然我行我素。各职能部门对法院的监督形同虚设,所谓监督就是一纸文书,老百姓的合理诉求就随一纸文书飘离得不知去向,更谈不上问题的解决。受害人合理的经济赔偿诉求在种种“莫须有”的理由和由于医院不满意赔偿数额过高而得不到实现。这暗示着社会现状中患者真正在医患关系中是扮演着弱势群体的角色!那换个角度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说,这样的审判历程和结果,是在谋杀病患以及家属对于医院的信任,是在提升这个社会各个群体对于各执法部门的信任危机!不仅如此,在更多的现实案例中患者家属法律意识的淡薄,令多数医院协商处理医疗纠纷也钻了空子!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一个市级医院,一件本来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竟然能够动用那么多关系封闭媒体所擅长的跟踪报道!近十年的医疗纠纷长跑,还要再走多少路才能够看到曙光呢?

  • 我篡改医院病历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篡改病历的法律后果判刑
    答:1、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某些人身伤害,民、刑事案件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受害人损伤程度的轻重,是加害人是否承担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有意伪造或篡改病历,改变伤情程度所...
  • 医生写错病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医疗纠纷如何...
  • 篡改病历的法律后果判刑
    答: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篡改病历责任的认定 :...
  • 因病历记录缺陷引起的医疗纠纷有哪些
    答:《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除了医务人员故意修改、匿藏病历的,还有其它书写缺陷导致的...
  • 医疗纠纷中病历涂改伪造不能做伤残鉴定怎么办
    答:第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
  • “医生篡改病历=医疗事故”,该文件卫生部什么时候证实和下发的?_百...
    答:医生篡改病历就是医疗事故(高端声音)时间:2006年7月31日 声音源:民航中南地区应急医疗培训班 发言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 内容: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强调,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
  • 伪造病例违反什么法律
    答: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院篡改病历怎么办 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举证或者...
  • 伪造医疗证明后果
    答:法律分析:1、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某些人身伤害,民、刑事案件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受害人损伤程度的轻重,是加害人是否承担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有意伪造或篡改病历,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