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2012修改)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1
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银川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和市属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

  本办法由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

  市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受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环保、房产、水务、工商、公安等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绿化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房产管理、水务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指导协调,组织全市性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对突发性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对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在主要街道上的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三区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市属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业务上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领导,日常工作由各区政府指挥调动。

  对市区内公园、广场等特殊区域,由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公园、广场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其执法人员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监督管理。第六条 (其他执法机构的权限限制)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已集中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依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八条 (绿化管理)

  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除对绿化工程规划建设以外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除对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维修以外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

  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违章乱搭乱建、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擅自在城市主要街区地点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以及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管理)

  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

  依据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乱搭乱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三条 (水务管理)

  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在市区渠道、沟道、景观水道范围内乱搭乱建、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四条 (工商管理)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在市区街巷、广场流动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

  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机动车辆在人行道非规定地点停放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对下列45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1.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1995年5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2.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5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3.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7月2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4.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2002年8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
  5.银川市老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03年1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
  6.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2003年7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7.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03年2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8.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4年5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2年2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改)
  9.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10.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11.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12.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13.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14.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15.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16.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17.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18.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19.银川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2005年10月 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20.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9月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21.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22.银川市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办法(2007年9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23.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9年9月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24.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11月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25.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26.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2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2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29.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2011年3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30.银川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9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31.银川市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2011年8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3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2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3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年2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34.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1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35.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2012年5月1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36.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7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37.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38.银川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39.银川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40.银川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14年6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41.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14年9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42.银川市地方志工作规定(2015年1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43.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5年4月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44.银川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5年4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45.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银川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和市属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

  市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受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环保、房产、水务、工商、公安等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绿化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房产管理、水务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指导协调,组织全市性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对突发性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对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在主要街道上的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三区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市属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业务上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领导,日常工作由各区政府指挥调动。

  对市区内公园、广场等特殊区域,由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公园、广场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其执法人员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监督管理。第六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已集中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依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八条 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除对绿化工程规划建设以外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除对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维修以外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条 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违章乱搭乱建、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擅自在城市主要街区地点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以及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 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二条 依据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乱搭乱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三条 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在市区渠道、沟道、景观水道范围内乱搭乱建、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四条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在市区街巷、广场流动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五条 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机动车辆在人行道非规定地点停放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应当强制拆除的,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第十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及时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将查处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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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七条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第八条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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