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

一、废止的必要性

  为适应本市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的要求,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等部门提出:《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办法》、《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贵阳市二次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因制定时间较早,有的规章所规范的内容已被新出台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所涵盖,有的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并提出废止建议报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依法进行审查,并与上述部门进行反复论证,认为这部分规章已完全不适应现实管理工作的需要,确有按程序废止的必要。二、废止的依据和过程

  (一)依据

  1.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所涉及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

  (二)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的要求,市法制局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召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参加的清理工作动员会,对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内容、工作步骤、时间进度等进行了具体安排,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对本部门所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等部门对需要废止的规章提出建议报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经与相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汇总并征求了市委群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经修改形成《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已经201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废止《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办法》、《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贵阳市二次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资源部先后于2012年5月、2012年7月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省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9月1日公布施行了《贵州省生活引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述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操作程序、闲置土地处置操作程序和二次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范,其内容已分别完全涵盖了2002年1月1日施行的《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办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1992年9月1日施行的《贵阳市二次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所规范的内容。这3件政府规章已完全不适应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闲置土地处置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等管理工作的需要,需按程序废止。

  (二)关于废止《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一是国务院于自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同时,废止了1997年8月11日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适用范围、外延、营业性演出主体的设立条件、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调整,而我市依据旧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并于2001年1月16日施行的《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与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我市文化演出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二是国务院自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游艺娱乐场所的概念、范围、设立条件、营业时间和营业范围、处罚种类等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1994年5月9日施行的《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大部分条款内容与上述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本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工作的需要。基于上述情况,需按程序废止这2件政府规章。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主要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1、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2、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程序制度;3、严格的法律制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认真总结各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功经验、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招标拍卖习惯做法的基础上,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程序,包括拟订计划、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内容、标底和低价的确定、投标开标程序、拍卖会和挂牌的程序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拍卖各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经营性、竞争性基础上使用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条件,由投标人参加投标,通过开标、验标、评标、决标,确定中标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在固定的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竞价最高的竞买人的行为。第四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中,根据需要可将部分工作委托具有土地交易代理资格的机构承担。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财政、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市场需求,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标或竞买。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让人的;
  (二)对用地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
  (三)对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第九条 拍卖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批拍卖方案;
  (二)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四)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领取竞买证和应价牌,并交纳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宣布拍卖规则或竞买须知;
  2、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说明有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保留价,宣布拍卖起叫价;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叫价;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报价而没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加价),拍卖主持人落槌后,拍卖成交;
  6、买受人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即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地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于拍卖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
  7、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地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活动。第十条 提供竞买人的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拍卖规则或者竞买须知;
  (二)土地范围、现状图及说明;
  (三)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及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竞买申请书的;
  (二)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三)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其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使用权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者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者特别要求的,可对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有意受让者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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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拍卖各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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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等部门提出:《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办法》、《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贵阳市二次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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