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印度种姓制度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02
古印度的种姓制度

印度社会的阶级制度。十六世纪时,葡萄牙人观察到在印度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因血统等因素而形成的特异制度,乃名之为caste(有血统、家世之义)。然而印度自古以来则称此制度为瓦尔纳(varn!a)。瓦尔纳,原为‘颜色’之义,当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时,以肤色显示支配者雅利安人与被征服者原住民之区别,因此此语另有身分、阶级之引申义,其后被使用为‘种姓’之义。此外,亦有使用ja^t或za^t以称此制度者;此系从印度古代文献所使用之jati^(出生之义)衍生而来,亦适合译为种姓或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在后期吠陀时代(西元前1000年左右至西元前600年左右),四姓制度已告成立。所谓四姓,即∶(1)婆罗门∶指祭司、僧侣阶级,可为他人执行祭仪、教授《吠陀》圣典、接受布施。(2)刹帝利∶指王族及武士阶级。其职责在于保护人民。(3)吠舍∶指从事农业、畜牧、商业的庶民阶级。(4)首陀罗∶指奴隶阶级。即被前三阶级所征服的原住民,以服务前三种姓为义务。
此四姓之中,婆罗门之地位最为尊贵,首陀罗则是最下等的阶级。《梨俱吠陀》中的〈原人赞歌〉即以为婆罗门系从创造者(大梵)之口所生,刹帝利由其两腕出生,吠舍由其两眼出生,首陀罗则从其两足出生。又,在四姓之中,前三种姓被称为再生族,属于此族之男子于十岁前后行入门式,具有作为雅利安社会之一员而参加吠陀祭仪的资格。相对的,首陀罗不能行入门式,因此被称为一生族(ekaja),在宗教上、社会上、经济上较诸再生族有种种差别之不平等待遇。此外,另有一种‘不可触贱民’,为四姓之外的混杂种姓,被视为野蛮人而倍受歧视。
后世,四姓中的吠舍与首陀罗,由于职业的关系而有所变化,吠舍唯指商人阶级,首陀罗则指从事农业、畜牧、手工业等生产工作的一般大众。随着此种变化,首陀罗之阶级差别渐趋于缓和,而不可触贱民之差别则渐被强化。另外,由于职业分化、种族差异、社会生活复杂化、宗教宗派相异等因素的影响,阶级制度渐趋复杂,而分出更多阶级,遂形成今日形形色色之多种阶级的社会现象。

种姓制度的内部构造,略述如下∶
(1)结婚∶有关种姓的结婚规制相当多样,原则上以同一种姓者为配偶系其义务(内婚),但是不可与种姓内特定集团之成员结婚(外婚)。此外,另有上阶级之男性与下阶级之女性结婚的情形,此称顺生(anuloma)婚,可被接受。但应避免与顺生相反的逆生(pratilo-ma)婚。又,身为印度教徒的父亲,促使儿子与家世相当之异性结婚,是宗教义务之一,因而印度社会广行幼儿结婚之风习。此中,内婚制乃种姓制度中最坚固的部份,即使今日之阶级制度已逐渐崩溃,然而,社会地位不同之种姓,彼此成婚的情形仍然甚为少见。
(2)饮食∶对印度教徒而言,饮食也是一种礼仪。依规定,不可食用不净的食物,上阶级者禁食由阶级低者所调理的食物,而且不同阶级者不可共食。然而有关饮食之规定,依地方之不同而有异,未必皆严守此一原则。就食物种类而言,高阶级者禁忌较多。中、下阶级一般吃山羊、鸟、鱼等物,有部份不可触民阶级不能食用牛肉。近年,有关饮食的规制全面放宽,尤其都市地区更为明显。
(3)职业∶各阶级都有其固有的职业,且职业世袭。因此,各阶级之名称与职业有关系者甚多。但阶级与职业的联系并非绝对固定。实际上,属于同一种姓者从事不同职业的情形亦颇常见。近代,由于传统的经济关系崩溃,种姓阶级与职业的联系渐形松散;今日,印度宪法(1950年公布)在原则上保障职业自由。然而,印度人虽脱离种姓固有的职业,但对于其出身种姓之归属意识仍然甚为强烈。
(4)自治机能∶为保证种姓制度的持续不墬,凡遇有违反上述结婚、饮食、职业等特有习惯者,则由长老会议或成员集会决定,而施以各种制裁。制裁的方法或为罚金,或采用驱逐出阶级的方式。驱逐有暂时与永久两种。暂时者可藉赎罪行为或净化仪式(沐浴等)恢复原阶级;永久放逐者,大多沦落为卑贱的下层阶级。

在古来的印度社会中,这种具排他性的阶级是由经济、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结合而成的。通常一个村落由十至三十种阶级构成。各个阶级集中居住,最好的土地由上层阶级居住,村落的边缘地区为不可触民之居住区。各村落内,职业关系颇为分明,偶而或与其他村落互换物品,但实际上是一自给自足性甚强的村落。又,各阶级间亦有上下关系,在礼仪上以婆罗门为最上位,不可触贱民为最下位。但政治、经济方面的阶层差别与由礼仪所定的上下关系有异,例如婆罗门未必是村落内之最富裕者。

支持种姓制度的思想,主要为净、不净思想,以及业、轮回思想。此略述如下∶
(1)净、不净思想∶此种思想在印度教中非常盛行,印度之种姓制度即以净、不净的观点评价各阶级的职业与习惯。其中,最清净的婆罗门为最高阶级,而最不清净的不可触贱民阶级则为最下阶级。
(2)业、轮回思想∶印度教徒相信,灵魂受前世的行为所缚,以各种样相轮回。在此种业、轮回思想之下,印度教徒相信人之所以系属于不同的阶级,系前世行为的结果。因此必须专心于其所属阶级的职业,以求来世的幸福。如此彻底的宿命观对于阶级社会的维持有很大的作用。

在雅利安人的社会体制之下,种姓制度的各种习惯从古代持续到现代,并全面性地支配印度人的生活。甚至于在印度文化及印度教所影响的国家中,如印尼的巴里岛、回教国家巴基斯坦,或佛教国家锡兰,也都有种姓制度存在。

不过,佛教虽然是在印度产生的宗教,但对种姓制度是排斥的。佛教提倡平等主义,佛陀否认种姓的绝对性,尊重人类主体的实践,认为人人皆可出家修行,并组成僧团以实现此一平等思想。此外,近世印度教中毗湿奴派中之罗摩奴阇派的修行者罗摩难陀,也否定种姓制度,而倡说人类平等。其后,致力于印度教改革的喀比尔、那那克等人,对种姓制度也都持反对态度。

在现在的种姓制度中,古代印度的四姓差别,正逐渐地消失。在四姓之中,唯有婆罗门阶级内保存本来的特性,刹帝利唯在拉遮普族中仍存其名,吠舍亦只在巴涅(Banya^,商人阶级)之中留有其名。加上1848年的英国解放奴隶政策,也使相当于奴隶阶级的首陀罗渐形消失。在南印度及孟加拉地方,首陀罗的地位仅次于婆罗门,而形成银行员、律师、医师等知识阶层。

其后,印度独立,所发布的宪法(1950年公布)也规定人皆平等,又因工业发展、社会政策实施,乃使阶级现象在表面上更为锐减。

然而,有关结婚等问题,种姓制度仍然根深蒂固地支配着印度人,农村也仍有阶级的束缚。尤其被称为‘不可触贱民’者所受的虐待,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甘地尝称彼等为神之子,意欲除去他们与一般人的差别待遇。而他们也曾发起解放运动,但前途似仍坎坷。

古印度种姓制度登记类别包括(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其实质是(古印度社会等级制度),严重阻碍了印度(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印度到现在还保持着种性制度。
种姓制度 caste system。以印度为主的南亚各国印度教居民中存在的一种彼此严格区分的社会等级或集团制度。梵语为瓦尔纳,意为色、种、质。中国古代的汉译佛经或旅印高僧的著作中,称为种姓或族姓。依葡萄牙语音译为卡斯塔,世界上则多用卡斯特一词。现在已逐渐废除。但在一些民族中依然存在。
印度-雅利安人(以下简称雅利安人)侵入印度的七河流域后,为了把自己较白的肤色同土著居民较黑的肤色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瓦尔纳一词。在雅利安人占领的地区便出现了雅利安瓦尔纳与达萨瓦尔纳。随着雅利安人的社会分化,从事祭祀的僧侣和以部落首领为首的武士集团逐渐同雅利安一般人民大众脱离开来,而成为两个特权等级。一般人民大众则成为雅利安人社会内部的第三等级。这样,再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在社会上便自然地形成 4 个地位不同的社会等级。关于这 4个等级产生的最早记录 ,见于《犁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鲁沙赞歌。其中依次提到婆罗门、罗惹尼亚(即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种姓的产生当属后期陀时代。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制已逐渐形成为一种社会体系。作为第一等级的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形成专门的祭司阶级,有些婆罗门还参与政事。第二等级的刹帝利,是掌握军政大权的武士阶级。这两个等级处于统治地位。第三等级的吠舍,是雅利安人的平民大众,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等。这是就雅利安人3个等级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来说的,而社会现实并非如此单纯。事实上有些高级种姓的人也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而在吠舍中间有些商人后来恃其财富,飞黄腾达。第四等级首陀罗,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但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们是被压迫、遭奴役、受歧视的无权居民等级,从事手工业和农牧业,他们之中大多数是奴隶。

近现代种姓制
英国殖民者入侵印度后,种姓制度继续存在。据1931年英国殖民当局对印度所进行的人口调查统计,全印已有3500种卡斯特。其中被压迫种姓有 429 种,大约有6000万人。印度民族主义者注意到被压迫种姓问题,1931年,M.K.甘地为唤起“贱民”群众参加民族独立运动,要求废除贱民制,倡导提高贱民地位的哈里詹运动。1942年“贱民”出身的安伯德卡成立全印度表列种姓联盟,领导“贱民”进行合法斗争。今日印度,“贱民”的数量将近一亿,种姓问题仍然是社会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印度斯坦人除印度教徒实行上述种姓制度外,穆斯林受其影响,也有赛义德、谢克、穆格尔等种姓之分。印度其他民族包括奥里亚人、比哈尔人、古吉拉特人、坎纳拉人、拉贾斯坦人、马拉雅兰人、马拉地人、桑塔尔人、泰卢固人等,都实行种姓制度,但种姓名称及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例如比哈尔人分为婆罗门、巴明、拉吉普特、吠舍、迦耶斯特和首陀罗6个种姓,界线森严;而奥里亚人则分为婆罗门 、坎代德、戈拉腊、拉柬尼耶和首陀罗5个种姓,制度不严 ,种姓地位还可升降;拉贾斯坦人也分为5个种姓 ,地位不高的马哈金种姓的人主要从事工商业,却相当富有,以加尔各答为中心,资本主义发展较快。

尼泊尔的尼瓦尔人实行种姓制度,以婆罗门最高,清道夫最低;后来佛教徒也实行种姓区分,以古巴久最高,贾普最低。斯里兰卡的僧伽罗人的种姓制度则具有世俗性质,以瞿维种姓(耕种者)最高,罗陀种姓(洗衣人)最低。孟加拉人中印度教徒分为婆罗门、维迪耶、迦印斯特和首陀罗 4个种姓,其中迦印斯特种姓有文化,往往身居高位,出了许多社会活动家和宗教领袖。
对社会群体的宗教划分,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

婆罗门:代表神庙的宗教官员(不包括权力的最高统治——帝王,宗教的权力大于皇权),
刹帝利:代表帝王将相,
吠舍:代表平民,
首陀罗:代表奴隶。

此外,还有比首陀罗更低,不入流的「贱民」,成份是打仗的战俘,以及不遵守种姓制度而结合的人。

种姓是随著前2000年雅利安人进入南亚时开始出现的。最初雅利安人用「雅利安瓦尔纳」和「达萨瓦尔纳」来区分雅利安人和当地的土著。後来才逐渐有了四个种姓。种姓的划分,很像对社会群体的职业划分,只是种姓的划分是按出生而定,自进入这个社会就没法改变自己的种姓。

维护种姓制度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摩奴法典规定,婆罗门是人世的主宰,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种姓之间界限森严,互相不能通婚、交往,不能共食、并坐。

高种姓与低种姓人发生冲突,低种姓人如果用身体某部位对较高种姓人造成伤害,必须斩断对人造成伤害的身体部位。地位低微的低种姓辱骂高种姓,轻者课以重罚,重者处以酷刑。高级种姓的人如果杀死了一个首陀罗,仅用牲畜抵偿。高低种姓之间不能同食起居,禁止种姓之间通婚,高级种姓的人与低级种姓的人特别是与贱民通婚,有可能被处以死刑,民众对此习以为常。

每个种姓内部,有人监督本种姓的人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的情况。倘有触犯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沦为贱民。

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後,废除了种姓制度,但是今天的印度社会仍然保留著种姓制度的残迹,种姓制度已经给每一个印度人打上的宗教烙印。

    种姓制度是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后创立的。“种姓”这个词儿,它原来的字义只是“颜色”或“品质”而已。古代印度,也像我国春秋战国时代一样,诸侯纷争、群雄割据。大约3500年到4000年前,雅利安人逐渐由中亚细亚进入印度河流域,征服了那里的土著民族。肤色白皙的雅利安人认为,只有他们才是品质高贵的种族,深色皮肤的达罗毗荼族和其他土著民族则是品质低贱的种族。在那个时候,种姓制度还只是用以划分雅利安人和非雅利安人的。但随着工作和职业的分化发展,本来用以划分雅利安人和非雅利安人的种姓差别,也在雅利安人中间有了反映,于是便有了四姓(四个种姓)的划分。最高的便是婆罗门种姓,主要是僧侣,大多从事文化、教育和祭祀活动;其次便是刹帝利种姓,是掌握军政的国王和武士阶级;第三是吠舍种姓,是平民,也就是商人、手工业者和从事农耕的农民阶级;最下等的种姓是首陀罗,是农人、牧人、仆役和奴隶。古代印度盛行婆罗门教。婆罗门教视大梵天为创造宇宙万物的主宰。按照婆罗门教义的解释,婆罗门是从梵的口里出生的,刹帝利是从梵的双臂出生的,吠舍是从梵的腹部出生的,而首陀罗是从梵的足部出生的,是不为“宗教拯救的人”。连神都不去拯救的人,这样的人还要得么?于是,首陀罗就只能做“别人的奴仆”,专干那些别人不愿干、不屑于干的最低贱的事。这叫服从梵天的意旨。这就是种姓制度的根据。这等于向所有的人宣告了:每个人的地位都是神早就注定了的,是世世代代不可改变的。神的旨意谁敢妄加揣测和动摇呢?

    可见婆罗门种姓如何之高贵,也可见首陀罗种姓地位之低贱。

    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在四种种姓之外,还有比最低贱的首陀罗更不如的人群,就是贱民阶级。贱民在印度也叫“不可接触者”。仅从这一称呼,就可看出贱民的低贱。据前两年的资料介绍,全印度贱民就有七千到八千万人,几乎占到印度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这是一支多么大的队伍啊!

http://baike.baidu.com/view/22131.htm这里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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