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工商、规划、建设、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明确户外广告体量、造型、色彩等要求。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城市绿化、园林绿化设施,影响绿化正常养护、绿化设施维修的;

  (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安全的;

  (七)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八)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三章 设置许可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材料;利用非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夜景效果图及其电子文档;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安全保证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构)筑物等设置除条幅、充气物以外的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户外广告设置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受让人和出让金额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设置权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置的书面决定。对设置条幅、充气物等户外广告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修或者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不改正、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设置人拒不缴纳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理被强制拆除的广告设施,处理所得扣除强制拆除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设置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悬挂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公益性广告设置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条 在本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权管理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空间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第九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接受财政、价格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标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受让人。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到有关资料,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证,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申请人持租赁合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规定的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如期满后需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提前30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收缴的户外广告空间使用费和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及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 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
  (三)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要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
  (四)市区内三层以上楼宇门楼不得设置柔性灯箱式店招店牌。
  (五)高层建筑物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在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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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的各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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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
  • 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答:1. 定义: 户外广告包括路牌、招牌、霓虹灯等商业广告在公共场所或自用场地的发布,以及交通工具上和户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广告。2. 适用范围: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活动都需要遵守此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督管理。3. 登记要求: 发布户外广告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内容必须真...
  •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2修订)
    答: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
  • 南宁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主于道两侧及其它商业地段、公共场所,景点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 南宁市最近的“五乱”指那些条例啊?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南宁市禁止乱...
  • 五乱是什么
    答:治理五乱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刷品...
  • 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答:广场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进入广场的人员,应爱护花草树木和场内公共设施,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脏水、不乱扔废弃物,不在座椅、石条上躺卧。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内摆摊设点、堆物放料、张贴(悬挂)户外广告和标语以及举行非公益性的商品展销、宣传活动。第六条 需...
  •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答:《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决定》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
  •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工作职能
    答:环境卫生方面,该局负责城乡环境卫生行业的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和标准,负责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处置,以及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组织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对户外广告设置实施管理。此外,他们还负责城市景观照明,包括精品线路和重要建筑的照明工作,以及城市广场的管理和维护。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