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跟水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办法
北京市实施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没完,实在太多,太多了要是你不采纳我的答案我就亏死了,暂且先说这些吧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计划用水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计划用水办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用水定额)
市计划用水办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第七条 (用水计划指标)
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度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按月考核。
在用水单位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经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增容费后,可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八条 (转供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因特殊情况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转供水的,应经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用水单位用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经批准转供水的,转供水部分还应单独安装计量水表。
各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并根据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十条 (居民住宅用水管理)
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 (临时限制措施)
在用水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可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用于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措施)
用水单位应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第十三条 (节水设施的建设)
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月均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节水设备的使用)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施(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拥有五十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应逐步更换 。
第十五条 (节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 (专用托收协议书)
用水单位应与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签订《专用托收协议书》。
第十七条 (加价水费)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超计划用水部分除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外,另按现行水价的五倍收取加价水费。用水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加倍收取加价水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倍。
加价水费由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解缴,专项用于自来水设施和管网的建设。其中,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其余部分中的百分之二十留给市计划用水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节约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的技术培训等。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水单位,由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供水的,按转供水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五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按排放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五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六)实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设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七)未按规定选用节水型用水设备(含冷水塔)、器具或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节水洗车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八)新建房屋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安装节水型便器水箱或配件的,责令限期更换,并按每套便器水箱或配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九)供水企业、房管组织在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接到漏水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处理的,按测算的漏水量收取现行水价五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加倍征收加价水费。
第十九条 (执行公务)
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执法程序)
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开具上海市罚没财物统一收据。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缴付罚款和加价水费的义务)
被处以罚款或加价水费的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缴付罚款或加价水费;逾期缴付加价水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行政补救)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用局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等部门,按照法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利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防汛抢险中作出重要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在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本市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应当与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适应,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防洪、治涝、灌溉、航运、消防、城市和工业供水、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各类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的要求。
  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案。各类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全市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必须服从全市防汛规划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级改善水质和防止地面沉降。第十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十一条 全市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计划部门审批。各县(区)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由县(区)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县(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报本县(区)计划部门审批。
  县(区)范围内的调蓄径流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县(区)水利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区)范围的,由市水利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和郊县城镇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农村改水,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由水利排灌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有关的监测、统计、分析,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由地矿部门负责。第十二条 本市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并征收水资源费。但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机关的书面意见。
  本市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程序、方法,以及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5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市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海...
  • ...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19...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罚决定为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可以由水政监察人员当场执行。”修改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答: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
  •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答: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
  •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
    答: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确保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黄浦江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功能的城市...
  •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8修正)
    答: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理部门)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_百度...
    答:1.《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5.《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6...
  •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
  •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
  •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