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国法学界观点)名词解释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后):
1、高铭暄:泰斗加学术(刑法界的祖师爷)
高铭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

2、曾宪义:泰斗
曾宪义,山东济宁人。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名誉院长,兼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港澳法律研究与交流中心主任、中日法律文化研究与交流中心中方主任。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3、王利明:半泰斗加学术(民法全能型人才)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民法学者佟柔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许崇德:泰斗
许崇德江苏省青浦县(现上海市青浦区)。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宪法学泰斗。1951年复旦大学法律系(今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入中国人民大学读研究生,1953年毕业,留校任教。1971年调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任教。1980年调回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历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

5、张新宝:学术(侵权法研究国内第一)
张新宝,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总编辑。1961年12月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1987)(师从中国民法先生佟柔老师)。
1991年—1993年赴美国锡拉秋兹大学(雪城大学)进修美国侵权行为法,199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和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访问研究。

6、杨立新:学术(侵权法国内第二)
杨立新,1957年8月1日出生于北京,1975年考入北京人民艺术剧院。
1991年因《半边楼》呼延东一角,正式踏入娱乐圈 。1999年,因《愁眉笑脸》获得小百花奖特别表演奖。2003年,获文化部第二十届梅花奖。北京市第一届德艺双馨(艺术家)称号,享受国家特殊津贴。2010年,参演《楚留香传奇》饰演左轻侯。2012年,参演《我家的春秋冬夏》饰演秦有天 。2013年,参演《正阳门下》饰演杨书记。

7、刘俊海:学术(公司法基本第一)
刘俊海,民商法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
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六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副主任、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资本市场法治网》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与河北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等。

8、韩大元:学术(宪法理论前三名左右,与林来梵、莫纪宏并列前三)
韩大元 ,男,朝鲜族,中国人民大学二级岗位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9、朱景文:学术(法理学成就名列国内第五左右)
朱景文,男,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

10、贺卫方:学术(司法改革先锋)
男,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
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1、 以德配天

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 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 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 明德慎罚

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 律学

即法律注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 理学

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 铸刑书

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 “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 《春秋》决狱

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

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12、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13、《竹刑》

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14、为国以礼

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

15、为政以德

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16、父子相隐

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17、化性起伪

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18、兼相爱,交相利

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

19、天志

“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20、无为而治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 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21、以刑去刑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

22、信赏必罚

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韩非八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

23、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24、事皆决于法

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独裁政治。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25、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26、三纲五常

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27、文武张设

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兼用。但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义德教更为重要。

28、以礼率律

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所有的律条都必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合。这就是他所主张的以礼率律。张斐的这一思想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理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立法原则。

29、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这是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杨坚曾两次下令修订新律,即《开皇律》。《开皇律》废除一些酷刑,减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

30、安人宁国

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

31、德礼政刑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32、原情定罪

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

33、祖宗不足法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他针对守旧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变”,指出: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到此目的,历代王朝都要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改。

34、天变不足畏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王安石变法伊始,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王安石用唯物主义天道观力排众议。他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动乱、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35、一家之法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36、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法治实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

37、师夷长技以制夷

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38、《资政新篇》

洪仁轩的主要著作,是他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

39、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张之洞为了调和地主阶级顽固派和资产阶级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张之洞的《劝学篇》全面阐发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就政治法律制度来说,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等都与“中体”相违,都应予以摒弃;要坚持维护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用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font>

40、托古改制

这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1、太平之世不立刑

这是康有为提出的理想社会的理想状态。他设想了一个大同世界,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达到“治至刑措”。

42、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这是沈家本确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则。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不中国封建旧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中国的礼教风俗和欧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所以要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

4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沈家本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他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他主张司法长官要知法,应具有专门学识,还要有专门的法学博士教授法律。

44、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45、节制资本

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这一主张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要求

46、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

你看看吧!!后面的问题我就不知道了

1、立法(一般又称法律制定.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2、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鉴定、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3、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英语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第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6、权力滥用(是权力的行使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界限.是指权力拥有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超越权力界线,造成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损害,以满足自身越权目的的行为.)
7、人权(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8、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9、判例法(所谓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10、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 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11、法律效力(①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②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12、法律渊源(它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又称为法律的形式.)
13、立法体制(又称之为立法体系,它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14、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清理对法的内容不进行任何改变.)
15、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乃是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系统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调整而实现的社会关系序列化状态和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化状态,是法律规范制度所设定的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16、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一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7、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18、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9、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20、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21、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22、法的继承性(法的继承性是由社会发展的连续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是在传统社会法向现代法转变过程中所保留的某些部分)
23、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24、标准型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25、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26、法律文化(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符合有机体.)
27、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28、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9、法律上的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30、法系(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 法律(中国法学界观点)名词解释
    答:1、立法(一般又称法律制定.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2、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鉴...
  • 法学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答: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
  • 法律名词解释
    答:1、所谓形成权,即依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后果的权利。2、缔约过失是其使用欺诈行为的后果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缔约相对人造成了损失,缔约人因此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造成此情况即包括其使用“欺诈行为”。(当然不仅于...
  • 什么是法律(详细说明)
    答:德氏认为法律具有解释性质,法律在解释中得以完成。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由于西方国家所谓的法律解释纯然是一种司法活动,并不存在像我们国家那样的立法解释。因此德沃金的法律观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视角的观点。 三、社会学视角的法律观 社会法学派的出现,是二十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这给法律的概念又提供了一...
  • 法律名词解释
    答:8我 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渊源的理解,大体上有两种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渊源即指法律的效力渊源 。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渊源有实质意义上的渊 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之分,前者是指法的来源 、发源、源泉、根源等而言,亦即法的内容导源、派 生于何处、发生原因为何,也就是说法律内容的最 终决定力量...
  • 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答:简单来说,法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法学和法理学是一门科学,而法律则具体指具体的法律条文。【法】——简而言之,就是实现国家意志、阶级统治的一种工具。【法学】——是指研究“法”的一门科学。对如何运用法对国家进行统治,对社会进行规范进行的研究所形成的一门科学即法学。法学又有很多研究领域,...
  • 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
  • 法律的三个特性是什么?
    答:▲"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它象一根红线贯穿在整个法学中,围绕法 的阶级性问题,中国法学界曾经展开过激烈的争论,至今余烟未散。到底如何看待法的阶级性问题,著名学者李步云先生在《法学研究》97年第6 期中发文指出,把法看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理论会否定法律符合事物的本性和客观规律,把法仅理解为"阶级...
  • 法理学名词解释
    答: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法律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3、法理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
  •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答:1. 宪法概念的历史演变 宪法一词在古今中外都有出现,但其含义随着时间发生了显著变化。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曾出现,主要指法律法度,或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例如,《尚书》中的“成宪”指的是先王的法律,而《管子》中的“宪法”则指国家的基本法律。这些概念与近代的宪法有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