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1986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正确执行,保障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下列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工作。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本市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的专题情况报告。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并且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机关重要的正式文件及其他重要资料,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应当派人到会进行说明。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且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必要时,可以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案件,提出主任会议建议。
  主任会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主任会议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且将办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并且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一般的申诉和意见,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重大的申诉和意见,可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调查;也可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除有特定限期的以外,办理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且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凡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范围的申诉和意见,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监督职权中,发现并查明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分别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可以撤销其职务;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给予行政处分;
  (四)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各项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第四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第五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

  市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报送备案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意见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工作要求,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根据需要对区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 备 案第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将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等有关文件的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电子文本应当符合相关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过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第十四条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报送市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通过常委会公报或者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审议、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讨论决定本市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七)依法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和表彰事项;
  (十)其他必须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组成人员应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两周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期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或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厅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及处级巡视员的任免;
  (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举行主任会议的时候,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设政法、财政经济、城市建设、教科文卫等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二)会同有关方面草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有关方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议案提出初审意见;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任务,检查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报告;
  (五)联系市人大代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四、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办公厅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二)筹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各种会议;
  (三)起草市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文件,编辑出版市人大常委会的各种刊物;
  (四)联系市人大代表、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五)处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六)办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承办全国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八)承办接待外宾来访的事务工作;
  (九)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工作。

  • 委员和常委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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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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