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19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文件全文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 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
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 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 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

第九条 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
一、人工费用:

1、民工费;
2、技术工人费;
二、其他发掘费用:
1、消耗材料费;

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
3、记录资料费;
4、运输费;
5、占地补偿费;

6、临时建筑设施费;
7、标本测试鉴定费。
三、发掘工作管理费;
四、安全保卫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十条 人工费用:是指雇用的民工和技术工人所需的费用。

1、民工费用:日工资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用工数量标准每平方米8-12工/日。

2、技术工人费用:依其从事的工种和熟练程度确定日工资标准,一般为当时当地民工日工资额的150%至250%。技术工人用工数量标准为民工用工数量的15%至25%。

第十一条 消耗材料是指在田野发掘、文物修复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装、覆盖材料等的费用开支。
第十二条
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指对发掘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如照相机、录相机、测绘仪器、小型运输工具、柜架等用于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工作等而损耗的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资料记录费是指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录相、摄影、照相、绘图、测量等工作的费用及印刷费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费是指田野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民工和技术工人往来,器材设备、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资料的运输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占地补偿费是指田野发掘中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补偿面积一般为实际发掘面积的100%-300%。补偿数额视实际情况按季计算,经济作物可按特殊情况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发掘费总数的12%。

第十六条 临时建筑设施费是指田野发掘进驻期间所必需的临时性建筑设施。包括民工和技术工人住宿房、伙房、值班房、工作用房、文物库房及水电设施等。

第十七条 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指必须送往专门科研单位或由有关专家对文物标本进行测试鉴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上述费用预算定额见附表一,各项费用在考古发掘工作各个阶段中所占比例见附表二。
第十九条
管理费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人员及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办公、交通、住宿、补助、补贴及民工和技术工人的医疗、劳动保险、有关部门收取的劳动管理费等项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发掘现场的安全保卫费用指为保证考古发掘现场及出土文物安全而雇用的专门保卫人员及购置必要的保卫器械、设施所需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他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不可预见费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3%-5%。
第二十二条
以上预算定额适用于耕土层及文化层平均厚度在1-2米以内的古代遗址。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1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30%,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0.5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50%。文化层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三条
发掘对象为耕土层及覆土层平均厚度在0.5米以上遗址时,按每立方米用工数量为2工/日,另外编制清理耕土及覆土层预算定额。耕土层及覆土层在2米以上时,每增加0.5米,该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四条 一般考古发掘的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四章 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

第二十五条
发掘对象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300%的其他发掘费用。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实际需要单独计算发掘定额:

1、形制特殊;
2、规模巨大;
3、出土文物可能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别保护;

4、其他如洞穴、沙漠、贝丘、悬棺、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遗址。
第二十六条
发掘工作中可能有塌陷、滑坡等一定危险时,可列支一定数额的安全加固费,定额标准不得超过发掘费总额的5%。
第二十七条
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额外增加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的文物保护费和不超过发掘费总额10%的资料出版费:

1、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古代遗址;
2、发掘总数在200座以上的古代墓葬;

3、出土文物特别珍贵、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
第二十八条
从考古发掘单位驻在地到考古发掘工地间的距离超过25公里时,增编远征费,标准为预算定额总数的2%-3%。增编远征费后,应适当核减临时建筑设施费预算定额。

第二十九条 考古发掘中发现特殊重要遗迹现象,因建设工程等原因不能就地保存,需要易地保护,视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文物局2010年重点工作计划


  2010年是全面落实文物事业“十一五”规划各项重点任务以及科学编制“十二五”文化遗产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的“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这个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第一个阶段性目标的最后一年。全国文物系统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全面实现“十一五”时期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目标。


  一、认真开展文物事业发展战略研究,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涉及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从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明确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思路,提出相应措施。编制文化遗产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努力争取一批重大项目纳入各级政府的“十二五”规划。
  2.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十二五”规划及项目库。研究制定大遗址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国家宝藏工程、红色旅游、文物保护装备“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议。
  3.认真做好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状况研究工作,做好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调研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体制调研工作。


  二、切实把基础工作提高到战略地位,提高文化遗产事业的持续发展能力
  4.进一步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深入开展,研究提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
  5.2010年底前完成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估和总结,实现基本廓清全国馆藏文物家底的预期目标。
  6.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力度,促进文物保护项目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评审
  7.扎实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2010年底完成省级整体验收工作。
  8.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评审工作,2010年底形成上报国务院的推荐名单。


  四、积极推进文物立法工作,加强文物执法督察和安全机制建设
  9.编制“十二五”立法规划。开展“《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调研”和“《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调研”。
  10.重点推动《博物馆条例》的立法工作。起草《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办法》、《流失境外文物追索管理办法》、《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报告编写出版管理办法》、《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报告编写出版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我国加入《水下遗产保护公约》和《武装冲突下保护文化遗产公约第二议定书》工作。
  11.开展2010年度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督察督办查处文物违法大案要案。与公安部联合开展“全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开展“全国文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相关工作。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与巡查工作规程》、《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核查、处理工作程序》、《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则》。修订《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571-1996)。
  12.联合公安部规范文物系统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加强对各省文物安防工程方案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联合公安部组织开展文物系统第四批一级风险单位核定、公布工作。继续推进地方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培训工作。


  五、稳步推进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工作,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的申报和管理
  13.稳步推进汶川地震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加强对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结合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程的开展,继续加强对藏羌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
  14.继续推进西藏“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涉台文物保护工程等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加强红色旅游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湘鄂赣三省革命文物保护试点工作。
  15.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体系建设,重点加强个人资质的培训与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报告编写出版管理办法》、《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报告编写出版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推动工程报告编写出版工作。
  16.组织召开2010年度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
  17.继续组织、协调做好南水北调、西气东输二线等大型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做好重要考古调查和发掘项目的指导、检查工作。继续推进考古报告整理出版工作。继续开展全国水下文物普查和重点调查工作,做好“南澳I号”等古沉船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继续做好丝绸之路(新疆段)、西安片区、洛阳片区、牛河梁、良渚等重点大遗址保护和展示项目。开展重要大遗址卫星遥感技术动态监测。公布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18.加强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和预备名单管理工作,制订《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管理办法》,启动《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重设工作。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工作,召开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工作会议。
  19.做好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杭州西湖文化景观项目申报世界遗产工作。基本完成丝绸之路、哈尼梯田、元上都等项目各项申报准备工作。完成大运河遗产保护地市级和省级保护规划的审批工作,基本完成全段保护规划编制和国保单位、世界遗产申报点段遴选工作。
  20.继续推进长城保护工程。建立长城资源调查信息系统,基本完成明长城资源调查数据整合、档案建设和调查报告编写工作。编制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确定长城保护管理要求和重点段落,实施长城抢险加固项目。


  六、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文物的管理
  21.加强博物馆发展战略研究和调研,组织编制《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纲要(2011-2015年)》。联合财政部等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健全和完善免费开放管理制度,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召开全国博物馆工作会议。
  22.制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加强对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指导和管理。
  23.以开展国家一级博物馆年度运行评估为重点,完善博物馆质量评价制度体系建设。做好出入境文物展览的审批、管理工作。
  24.开展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和第三批申报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集中审批工作。开展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试点推广工作。开展全国文物流通管理问题调研;加强对边疆省区新设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设立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制定《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濒危文物红色目录》。完成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开发和启动试点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工作力度,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25.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凝练重大科技专项。召开全国文物科技工作会议。积极探索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创新联盟的体制研究和建设。参与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完成文物保护标准化体系框架的编制。做好《中华文明探源及其相关文物保护技术研究》项目的组织管理,配合科技部完成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做好“指南针计划”主体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启动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资格认定的调研工作。完成“基于泛在网络理念的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可行性研究”科研课题的结项验收工作。
  26.配合全局重点工作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继续实施馆藏文物保护与修复中长期培训计划和博物馆专业人员文物鉴定中长期培训计划。基本完成地市文博管理干部培训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加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工作。


  八、积极推动对外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文化遗产宣传工作
  27.进一步推动政府间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签署。做好在意大利“中国文化年”期间举办《秦汉-罗马文明展》等重大对外文化活动。继续深入推进对台交流与合作,抓好《西藏文物展》的指导、协调工作;办好“海峡两岸第2届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论坛”。组织实施援助柬埔寨吴哥窟二期工程。
  28.积极指导并协调2010年国际博协大会的筹备和承办工作。
  29.组织2010年国际古迹遗址日、国际博物馆日和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办好文化遗产日主场城市活动,完善主场城市申办机制。做好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积极与电视媒体合作拍摄反映我局2010年年度工作成果的专题片。


  九、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
  30.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四、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启动局系统党员轮训工作。
  31.发挥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的作用,继续推动并完善办公自动化OA系统改造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管理工作。
  32.加强规范财务收支管理,督促预算执行。坚持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形成财务监管、督促预算执行的长效机制。对项目支出进行规范管理。继续做好财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配合做好国家审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积极开展部门预算执行的内部绩效审计。
  33.推动文物出版社转制工作。深化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23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对重点研究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文博社科重点课题)面向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国家资助的原则。第三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应与文物、博物馆业务的工作紧密结合,并具有研究意义上的重要性、研究领域上的开拓性、研究水平上的先进性和研究内容上的新颖性等特点。第四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分为拨款资助课题与自筹经费课题两类。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文物局拨款的课题为拨款资助课题,完全自筹经费的课题为自筹经费课题。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需要,定期公布课题指南,并对重大课题实行招标或委托研究。第二章 申报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课题申报通知(若有课题指南或招标课题亦同时发布);每年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立项申请书报审截止日期为六月三十日。第七条 凡有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并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请。集体申报课题应以课题负责人为申请人。文博系统人员与其他系统人员合作申报课题的,应以文博系统人员为申请人。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此项条件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推荐。第九条 集体课题的申请人,是该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际研究工作者,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课题项目。第十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承担一项课题,所从事的课题尚未完成的,不得申报新课题。禁止同一课题多头申报。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认真、准确、负责地填报《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国家文物局。第三章 立项与结项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文博社科重点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对每年的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对已完成的课题进行结项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国家文物局领导担任。第十三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立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根据申报课题情况 ,由国家文物局遴选符合申报条件的课题并确定当年准予立项的课题比例或数量。
2. 由评审委员会通过公开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评出准予立项课题和优先立项顺序,其中自筹经费课题单列。
3. 国家文物局对评委会提出的课题立项意见进行审批,并公布获准立项的重点课题名单。
4. 在公布批准立项的课题名单后一个月内,课题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须与国家文物局正式签订《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经三方签订后生效,项目正式启动,课题申请人即成为课题承担人。凡因申请人方面的原因逾期未签署合同的,取消其立项资格。第十四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的结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由评审委员会通过公开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对已完成的课题进行验收,并对验收课题是否准予结项提出意见。
2. 国家文物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对验收合格的课题批准结项,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作出相应处理。
3. 公布结项课题并积极向社会推介。
4. 对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国家文物局将资助其出版;对产生积极影响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优秀课题成果,国家文物局将另外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审议与本人直接有关的课题时,必须回避。第四章 经费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由国家文物局分两次直接拨付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每次拨付50%。第一次在课题正式启动后,第二次在完成中期目标并收到课题承担人提交的课题研究中期报告之后。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课题研究直接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
1. 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资料费;
2. 必要的国内调研差旅费;
3. 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 其他合理开支。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禁止将课题经费用于工资福利、购置固定资产或其他不合理支出(购置必要的专用设备须经国家文物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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