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1、登录网站“哈尔滨人才网”,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高校毕业生网上报到”—“网上报到档案查询”,查询档案到档后,按提示注册个人信息,填写报到内容,上传提交即可2、手机关注“哈尔滨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业务”—“网上报到”—“网上报到档案查询”,查询档案到档后,按提示注册个人信息,填写报到内容,上传提交即可
3、登录“哈尔滨人才网”或关注“哈尔滨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档案到档后,本人持报到证、身份证原件到哈尔滨人力资源中心(香坊区和兴路38号)1号楼5楼人才服务大厅办理报到存档手续;代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当事人报到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到窗口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或者区、县(市)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捐赠其所有的档案。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受捐赠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六条 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接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登记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本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时限移交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建档案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新居工程建设档案的业务指导,并确定乡(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工作。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社会公益性的科学技术事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建立城建档案馆,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其建设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地上建筑信息和地下管线信息,并实现动态管理。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等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体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
(二)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乡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档案;
(三)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网络、地铁、工业、广播电视等)和有关隐蔽工程的档案;
(四)建设系统内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有关业务技术档案;
(五)城乡交通、电力、邮政、通讯、铁路等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
(六)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资料、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城建档案。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按照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对报送的城建档案真实性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进行查验。
本办法第八条(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责任单位负责报送。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并按照《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规定验收城建档案,对验收合格的档案,发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
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报送。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分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有变更的及竣工图变更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
停建、缓建工程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保管;撤销建设单位的,撤销前,其工程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事业建设。
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档案室(馆),指定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所辖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本系统或者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各分管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信息中心,并按规定提供服务。第十一条 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本行业(部门)的档案,并按规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档案,其档案工作受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第十四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备案和登记,并接受其业务监督。第三章 档案收集和移交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立卷归档或把档案据为己有,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档案收集范围。第十六条 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机构。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和重要人物、杰出人物在其政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档案,应当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馆重点收集或征集。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采取交换档案复制件的方式收集散失在国外的档案。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第三条 本...
3、登录“哈尔滨人才网”或关注“哈尔滨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档案到档后,本人持报到证、身份证原件到哈尔滨人力资源中心(香坊区和兴路38号)1号楼5楼人才服务大厅办理报到存档手续;代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当事人报到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到窗口办理即可。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
(十九)修改《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不得出卖。 严禁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2.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法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管理,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征集。第三条 本办法所...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对馆藏文物管理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指出,省文物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成立鉴定小组,对全省馆藏文物进行分级鉴定。不具备收藏一级品条件的单位,省文物管理机构可指定具备条件的单位负责保管。这确保了文物的妥善保存和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需对文物进行等级登记,并...
退休是按档案记载的年龄时间来计算。根据1999年4月6日,黑劳发【1999】33号文件,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
1、审核档案查询人提供的要件;2、经审核无误后,由查询服务人员进行受理登记、调档;3、收取查询服务费 【办结时限】档案查阅,手续齐全,受理后当日审结。特殊情况两日内完结。【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3、《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4、《哈尔滨...
文明单位的管理由命名机关的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推荐部门双重负责,以推荐部门为主。文明单位需加强自身建设,定期汇报,发生问题逐级报告。其他行业建设活动可作为文明单位建设的一部分,命名时使用本行业专用名称。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
在检查过程中,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详细记录了检查的时间、项目、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检查人员的签字,这些都是监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被许可人的处理结果,如表彰、批评、整改通知、行政处罚、撤消或注销许可等,也会作为行政处理材料存档。最后,监管档案的管理严格按照《档案法》执行,确保档案的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