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具体包括:
  (一)演出经营活动;
  (二)电影、电视经营活动;
  (三)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四)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五)图书报刊经营活动;
  (六)美术品经营活动;
  (七)文物经营活动;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文化经营者依法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对文化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对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第六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七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分级管理的原则。
  上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管理的部分文化市场工作,委托给下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
  下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接受上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一)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演出、电影、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美术品、文物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图书报刊经营活动。未设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的地区、市、县,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自治区电影生产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发行;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电视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指导文化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管理其他应当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第十条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第三章 演出经营活动管理第十一条 演出经营活动系指通过售票或者拉广告、赞助、募捐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演出活动,包括文艺表演、时装表演、民间艺术表演、各种演艺奖赛等。但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非经营性表演除外。第十二条 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应当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公安、卫生部门核发的《治安管理许可证》、《卫生合格证》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项目,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社会个体演员和业余演员,必须向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演出资格证书和《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职员、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演出,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娱乐场所演出以及拍摄影视、灌制磁带、唱片等,必须到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的管理,繁荣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的建设与管理。第三条 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给予适当扶持。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军队、公安、教育等部门用于自身专门业务范围的广播电视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依法设置的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广播电视设施和妨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有权制止。第二章 广播电视建设第七条 自治区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第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建设方针。
  广播电视覆盖网由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广播电视微波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收转站、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等构成。
  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和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拟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任务是保证中央和自治区广播电视节目的覆盖。第九条 行政区域性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置,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和管理。
  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开办调频广播转播台、电视转播台(差转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收转站、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要求联网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并网。第十一条 设置各类广播电视台(站),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禁止个人设立广播电视台(站)。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与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规划要求;
  (二)有相应的从事广播电视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技术设备;
  (四)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五)有固定的办台(站)场所;
  (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设置广播电视台(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设置无线广播电台、无线和有线电视台,经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无线广播电视台的单位,凭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提出包括核定台址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核发设台执照;
  (二)申请设置有线电视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设置功率在100瓦以上(含100瓦)的广播电视转播台(差转台),由设置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设置功率在100瓦(不含100瓦)以下的广播电视转播台(差转台),由设置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设置共用天线的个人,应当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的管理,繁荣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的建设与管理。第三...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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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具体包括:(一)演出经营活动;(二)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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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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