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0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提供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信用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保护权益、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保障工作经费。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并指导推进农村、城市社区开展基层社会信用建设。第六条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统一发布社会信用政策、归集和开放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省信用平台应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应当与省信用平台联通对接。省和市级承担公共信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信用平台的维护和管理。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信用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归集共享范围,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信用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工作。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失信约束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信用修复制度、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管理规范,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的宣传教育、示范带动和管理服务。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员更替等理由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依法订立的合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履行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的损失予以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政务诚信记录、政府失信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诚信教育,提高政务诚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违约信息,应当纳入其政务诚信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参考。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法律分析:1. 社会信用体系具有记忆功能,能够保存失信者的记录;
2. 社会信用体系具有揭示功能,能够扬善惩恶,提高经济效率;
3. 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预警功能,能对失信行为进行防范。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社会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第四条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依法推进、保障权益,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六条 市、区县(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年度目标考核。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完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由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运行和维护。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诚信施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公职人员守法、诚信教育,提升公职人员法律和诚信意识。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民生项目的完成情况在下一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第十一条 因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整治。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依法纳入预算。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进行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及时履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涉及行政许可、政府招商引资等案件,促进政务诚信建设。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履约,公平竞争。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领域的信用监管,按照国家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适用信用承诺制度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推进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社会信用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约。

  自然人应当传承诚信传统美德,秉承契约精神,提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人诚信建设,完善自然人信用记录。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哪些方面?
    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政务诚信。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
  •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
  •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举措包括哪些
    答:1、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面向市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2、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3、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银行系统信贷评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企业为主体、服务全社会的...
  • 我们应该怎么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答: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快建设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的企业信用服务和评价体系,研究制定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及...
  • 征信业管理条例
    答:《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制定的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分别从征信机构...
  •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答: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协调金融机构支持诚信企业发展。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为金融机构等支持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信用促进相关工作。第七条 ...
  •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用信息什么应当依法通过安 ...
    答: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用建设,将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有关信息及时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研究,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和统计...
  • 征信管理条例是什么
    答:《征信业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从2013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目的是为了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它的出现有3个意义:1、标志着我国征信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2、《条例》成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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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增强公众诚信意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