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对挖坟掘墓有什么说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7
考古是否等于挖坟掘墓,它们有什么不同

个人认为,考古与盗墓的最大区别在于,考古不是破坏性的,而是研究性的、探索性的;而盗墓是破坏性的。其目的不同:盗墓可能是为了利欲,但是考古是为了科研。

另外,考古也不只是针对坟墓。古代的所有遗迹都是考古资源,从人文的遗迹到自然的遗迹,全在考古之列。夏商周考古是考古,埃及金字塔考古是考古,同样发掘古人类化石是考古,辽西北的恐龙化石的发掘也是考古。

第1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这些陪葬品都是我们中国的瑰宝.考古人员挖出放到博物馆里.可以保护国家财产.让一些爱好者参观.让学者可以学习.交流.如果不挖盗墓的可是很厉害的.挖地千米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把文物从墓中盗走.非法买卖.造成我们中国很多的国宝流失外国.造成我们国家的重大损失.现在有大量的文物流失国外.让每一个中国人痛心疾首.以后能留给我们子孙的还有什么呢?
第2 通过挖掘这些古墓 可以研究历史 通过出土的墓志名或墓碑.可以了解历史的真相.墓主人的经历等
第3 出土文物 有鉴定朝代或朝代标志性物件作用.可以起到朝代刻度尺的作用.
关于财产是曹操的问题.我想曹操的后人 有谁能分的清楚呢?到底谁是曹操的后人呢?就算找到了.他的子孙又何其多.到底给哪一个子孙呢?他的子孙又会不会因为利益的关系把东西卖了呢.如果是曹操的家族墓.为什么这么多年没人去给他上坟修幕呢?再说国家有规定.出土的墓藏文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这个先不说.曹操的财富又是从何而来呢?清朝的皇宫财宝够多了吧.都归国家所有.那些财富都是来自老百姓.所以也应该属于全体中国人的.并不属于个人.所以是属于国家的.

可以参考《盗墓笔记》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当已经出现。如《吕氏春秋》中写道,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淮南子》说到刑法有“窃盗者刑”,“发墓者诛”的内容。《魏书》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毁废”,诏曰:“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这也是“穿毁”冢墓已经被法令严厉禁止的证明。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盗墓行为的内容。《唐律疏议》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也是值得注意的。从《明史》的记载看,当时法律有严治“盗墓之罪”的原则。而《大清律例》有关于“发冢”的内容,对36种情形分别处罪。其条例计22条,内容备极详密。

劫墓,在古代绝对是一个恐怖的字眼,人们对掘墓者的不耻程度,甚至比盗墓者还来得咬牙切齿,因为这种人是不尊重自己的祖先的十恶不赦之徒,所以要“斩立决”。

盗墓现象以及刑法

早在新石器时代,已经出现出于敌意而破坏墓葬的情形。山东泗水尹家城龙山文化墓地就发现了典型的实例,《吕氏春秋》说,一时陵墓随葬丰厚,“具珠玉玩好财物宝器甚多”,于是“无不扌日之墓也”,“大墓无不扌日也”。扌日,就是发掘。

1976年冬季,考古工作者参照《史记》关于秦国历代国君葬地的记载,在陕西凤翔灵山(陵山)一带寻找秦公陵园,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后来根据一位农民偶然提供的情况,来到凤翔南指挥村南侧一片历年生长情况不好的麦田勘察。这是因为古墓葬一般夯土坚实,不利于作物生长的缘故。通过钻探,果然在这里发现了一座规模空前的秦墓,定名为秦公1号大墓。这座迄今所发现的先秦时期规模最大的墓葬,从墓葬形制、随葬品规格数量以及殉葬人数等现象看,是“厚葬”的典型。可能正因为如此,曾历经多次严重盗掘。发掘工作开始时,一揭开墓上耕土层,即发现盗洞247个。发掘到椁室时,仍然有十多个盗洞。盗洞的年代,自汉代一直延续至唐、宋时代。秦公1号大墓,是迄今所知发现盗洞最多的墓葬。

《史记》中曾经记述,中山地方民间风行“掘冢”习俗。游侠“铸钱掘冢”的事迹,也受到司马迁的注意。唐人颜胄曾经以这样的诗句写述民间盗墓的盛行:“行值古墓林,白骨下纵横。田竖鞭骷髅,村童扫精灵。”“石人徒瞑目,表柱烧无声。试读碑上文,乃是昔时英。”韩愈对于东汉陵墓多被破坏的事实,也有“丘坟发掘当官路,何处南阳有近亲”的感叹。

掘冢,也曾经是不法贵族官僚的一种游戏。如西汉广川王刘去,就有公开盗掘坟墓的嗜好。《西京杂记》说刘去发掘古墓“不可胜数”,“国内冢藏,一皆发掘”,其奇异者就多至上百。

王莽覆亡之际农民军对西汉陵墓的破坏,是见于史书记录年代较早的大规模的盗墓运动。《后汉书》也说:“发掘诸陵,取其宝货,遂污辱吕后尸。凡贼所发,有玉匣殓者率皆如生,故赤眉得多行淫秽。”由于当时尸殓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发掘所见往往容貌如生,盗掘者有污辱女尸的行为。

古代战争中,取胜的一方往往放纵抢掠。盗墓,竟然也是如胜军洗城一类剽夺形式之一。《旧唐书》记载,唐宪宗在发动对强藩巨镇的军事斗争时,敕令诸军“不得妄行伤杀,及焚烧庐舍,掠夺民财,开发坟墓”。可见军队在新控制的地区难免有烧杀劫掠行为,“开发坟墓”,是其中影响比较严重的形式。

盗墓动机的心理分析

盗墓最主要的动机,是劫取墓主的随葬财物。司马迁在《史记》中论述社会行为往往为利益驱动时曾经说到,“劫人作奸,掘冢铸币”等敢于冒死而“不避法禁”者,其实都是出于财富的追求。他在列举所谓工商货殖之家走上成功道路的诸种致富方式时,又指出“掘冢,奸事也,而田叔以起”一例,说田叔这样的巨富竟然是因盗墓而发家的。

对随葬品的特殊追求,也是值得注意的。宋人张邦基《墨庄漫录》说到宋徽宗喜好夏商周青铜礼器,于是地方官发掘冢墓求其器以献上的故事。宋人笔记《铁围山丛谈》说,帝王“好古”,“世既知其所以贵爱,故有得一器,其直为钱数十万,后动至百万不翅者。于是天下冢墓,破伐殆尽矣。”

盗墓有时又有令人惊异的动机。《异苑》记载,汉代人京房的坟墓在东晋时被盗掘,遗体依然完好,“僵尸人肉堪为药,军士分割之。”据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元代有“木乃伊”可治愈“损折肢体”的传说,与“僵尸人肉堪为药”的迷信接近。而李时珍《本草纲目》引用此说,也值得注意。近世吴有如《点石斋画报》有题为“群贼盗骨”的故事,其中写道:“有匪徒将棺木撬开七八具,盗窃枯骨,有谓以之为闷香,有谓以之合药饵。事虽出于拟议,然非专盗衣饰可比矣。”这种取枯骨“以之为闷香”或“以之合药饵”的盗墓动机,实在令人惊异。

大家都熟悉的伍子胥“鞭尸”故事,则是发掘墓葬行为极端的复仇形式。历史上发冢斩尸(如拓跋王圭发慕容普麟冢)、剖棺焚骨(如王颁掘陈霸先陵)一类事例还有很多。不过,这种情形往往与盗取墓中随葬财物的情形相互纠结,不易明确分辨。例如策划组织武装盗掘清东陵的军阀孙殿英,竟然自我辩解道,“满清杀了我孙家祖宗三代,不得不报仇革命”,盗发东陵被标榜为“革满清的命”,“革死人的命”。然而其真实动机,其实与一般的盗墓贼并没有什么区别。

发掘冢墓在战争中又被作为心理征服的一种手段。明军发掘李自成家族墓地,清军发掘郑成功家族墓地,都是典型的史例。

与西汉广川王刘去同样有盗墓之嗜癖的官僚贵族,据《陈书》记载,陈叔陵“好游冢墓间,遇有茔表主名可知者,辄令左右发掘,取其石志古器,并骸骨肘胫,持为玩弄,藏之库中”。他“历发丘墓”,“石斤棺露骸”的行为,与他“幼而很戾,长肆贪虐”的心理特质有关。所谓自幼性情凶狠怪戾,似乎有某种神经系统功能上的障碍,或许可以理解为反社会人格迹象在童年早期的明显表现。所谓“好开发冢墓”,似乎也可以看作病态人格的一种反映。心理学者对于盗窃癖这种“冲动障碍”的分析,或许可以帮助我们增益对盗墓嗜癖的理解。美国心理学家罗伯特·G·迈耶、保罗·萨门在《变态心理学》一书中指出,盗窃癖中,“许多人都为了获得刺激”,“许多人都是盗窃狂,因为他们并不真正需要或使用被偷来的物品。他们寂寞的行为就是对一种‘无法抵抗的冲动’的反应,因为这样接着就可以获得一种放松感。”

曹操疑冢七十二

盗墓行为的猖獗,使得反盗墓技术也逐渐完善。

最普通的反盗墓方式,是隐蔽墓址,使盗墓者不知其处。据说先古陵墓不封不树,不在地面设置突出的标识,其主要出发点之一,就是防止盗掘。《太平御览》卷五五七引《交广记》说到吕岱发掘南越王赵佗陵墓未能成功的故事,指出赵佗“鉴于牧竖所残也”,“乃令后不知其处。”

汉末三国时期盗墓现象的严重,致使种种反盗墓的形式中,曾经出现了所谓“疑冢”“虚墓”即以真假墓葬迷惑盗墓者的情形。其中,以据说曾经“帅将吏士,亲临发掘,破棺裸尸,略取金宝”,“又特置发丘中郎将、摸金校尉,所过隳突,无骸不露”的曹操所设置的“疑冢”最为著名。民间传说曹操有“疑冢”多至72处。南宋人罗大经《鹤林玉露》说:“漳河上有七十二冢,相传云曹操冢也。”元人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也写道:“曹操疑冢七十二,在漳河上。宋俞应符有诗题之曰:‘生前欺天绝汉统,死后欺人设疑冢。人生用智死即休,何有余机到丘垄?人言疑冢我不疑,我有一法君未知。直须尽发疑冢七十二,必有一冢藏君尸。’”清人褚人获《坚瓠集》续集有“漳河曹操墓”条,说有捕鱼者,见河中有大石板,傍有一隙,入行数十步得一石门,“初启门,见其中尽美女,或坐或卧或倚,分列两行。有顷,俱化为灰,委地上。有石床,床上卧一人,冠服俨如王者。中立一碑。渔人中有识字者,就之,则曹操也。”

以“疑冢”防避盗掘的做法,后世仍有沿用,如石勒、石虎、慕容德、高欢等都曾采用这种史称“虚墓”、“伪墓”的形式。辽宁北票北燕冯素弗墓中人骨无存,骨骸朽毁和被盗墓者毁坏的可能都被排除,因而有学者推断,这是“经过科学清理的第一个‘潜埋虚葬’的实例”。(曹永年:《说“潜埋虚葬”》,《文史》31辑)

传统的反盗墓手段,又包括石椁铁壁以求坚固,储水积沙以防盗凿,以及以机弩飞箭、伏火毒烟来杀伤盗墓者的方式。

盗墓行为的道德批判和法律惩罚

在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坟墓,曾经是能够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唐人杜荀鹤诗所谓“耕地诫侵连冢土”,表明这种道德规范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形成了约束。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当已经出现。如《吕氏春秋》中写道,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淮南子》说到刑法有“窃盗者刑”,“发墓者诛”的内容。《魏书》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毁废”,诏曰:“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这也是“穿毁”冢墓已经被法令严厉禁止的证明。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盗墓行为的内容。《唐律疏议》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也是值得注意的。从《明史》的记载看,当时法律有严治“盗墓之罪”的原则。而《大清律例》有关于“发冢”的内容,对36种情形分别处罪。其条例计22条,内容备极详密。

据《新唐书》记载,卢龙节度使张弘靖因安禄山、史思明于此初起反叛,而当地民众中仍然心存安、史崇拜,于是“惩始乱,欲变其俗,乃发墓毁棺”,然而适得其反,以致“众滋不悦”,使民意更为倾向安、史而背离朝廷。这正是因为“发墓毁棺”的做法过于极端,与民众传统情感习惯不相合的缘故。《旧唐书》也记载,张弘靖“发(安)禄山墓,毁其棺柩,人尤失望”。民众的“不悦”,民众的“失望”,都表现了一种对于“发墓毁棺”的作法有所反感的共同的心理倾向。

《南史》记载,传说张骞墓有人欲盗发时,就听到作战时的鼓角声,盗墓者不得不惊退。宋人程大昌《考古编》说:“史载温韬概发唐陵,独乾陵不可近,近之辄有风雨。”史书又频繁可见盗墓时遇大蛇围绕、崩雷晦雨等异象的记载。如果有人不畏惧这种保护墓葬的灵异警示,常常会遭致严酷的惩罚。《异苑》写道,士燮墓常蒙雾气,屡经离乱,没有人敢盗掘。晋时地方官温放之前往发掘,在回程中即坠马而死。袁枚《子不语》有“掘冢奇报”条,说“以发冢起家”的朱某发富人坟,石椁坚不可开,于是纠同僧人诵咒开椁,“诵咒百余,石椁豁然开,中伸一青臂出,长丈许,攫僧入椁,裂而食之,血肉狼藉,骨坠地,王争王争有声。”朱某后来也“以讼事破家,自缢于狱”。类似表现盗墓恶报的故事还有许多。这一现象,也是民间否定盗墓的社会舆论倾向的一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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