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3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耕地保护,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重建、扩建、改建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村民个人建房。即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建设住宅的活动。

  (二)统一建房。即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渠道统一组织实施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安居工程、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统一建房。

  (三)符合当地实际、农村村民自愿选择的其他建房形式。前款第(一)项所称户,是指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注重乡村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生态环保、风貌协调的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尊重农村村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域特色,坚持安全、经济、绿色、适用和美观,保证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处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村庄规划和住宅通用图集编制、建筑风格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宅基地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水务、林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滇池管理、财政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开工查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安全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本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工作。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为本村村民提供住宅用地、规划、建设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及时更新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并免费向农村村民提供,组织住宅建设管理及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引导农村村民有序开展村庄整治,保护和继承优秀传统建筑文化,建设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民居村落、美丽乡村。

  各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及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县(市、区)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农村村民已有宅基地又提出新的宅基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依法办理退还原宅基地的手续,并在新住宅建成后按照规定拆除原住宅,退还原宅基地;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地区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该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居)民小组及以上村(居)民基层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禁止建设低层连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法律依据】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除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报经批准的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村镇建设以小城镇建设为重点,以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自力更生、因地制宜,按照规划,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逐步进行建设,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建设成为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服务中心。第二章 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村镇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村镇建设的实施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利用、推广适用村镇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村镇建设水平;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审批村镇公共、民用建筑的设计,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编制和安排政府用于补助村镇规划建设的专项事业经费;
  (五)负责培训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村镇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结合县(市)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或意见。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各类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按统一规划编制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村镇建设规划需要,设置村镇建设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接受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行使村镇建设管理职能。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九条 所有村镇都应制定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经批准的县(市)城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给予指导。第十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统筹兼顾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建设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防治污染“三同时”,加强村镇绿化、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六)保护文物古迹和有民族特色的村镇建筑风貌,突出地方特色。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年限为10-20年,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庄的布点、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 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
  •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是什么
    答: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
  •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答:10.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72号 说明:(1)第二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第二十五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国务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11.昆明市“安居工程”实...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内容
    答: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农村地区的规划与管理,以改善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环境。该条例明确了村庄和集镇的定义,包括农村村民聚居点和作为农村中心的服务设施集镇。管理原则注重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同时考虑到防灾措施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规划。规划的制定由乡级政府组织,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文的...
    答: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11、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72号 停止执行第二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盖临时设施审批。说明: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执行。12、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84号 (一)...
  • 农村自建的管理房违法吗
    答:1、农村房屋属于违建的情况,没有经过审批私自建房、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和在宅基地以外的土地上建房的等,具体规定如下:2、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否已经废止
    答:没有废止,但与城乡规划法抵触的条例被废止,有关村镇的条例演变见图:发布信息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生效的现在废止了吗?还能继续...
    答:没有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发布信息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