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电、供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供排水及防洪、排涝工程,按有关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条 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管理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工程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有水工程的管护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六条 在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经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二)组织培训水工程管理人员,总结、推广水工程管理经验;
  (三)指导、监督水工程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水工程行政案件;
  (四)负责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水工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为发展生产和群众生活服务。第九条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按照水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负责工程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编写工作;
(二)维护水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况,执行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命令;
  (四)实行计划用水,推广节约用水,依法收取水费;
  (五)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六)加强科学管理和职工业务技能培训;
  (七)协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群众维护水工程。
  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合资兴建的水工程,其管理职责,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十条 省属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其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纠正违法行为,调解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其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工作。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必须遵守统一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水工程的管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相邻行政区边界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未经有关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边界河、库、渠、井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抽水、排水等工程。
  工程的修建和管理应当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作出全面安排,合理运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工程设计要求,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兴建的水工程,根据水工程的设计要求,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四条 水工程的管理应当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制图划界,设立标志。
  国有、集体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与相邻的村组、村民或单位签订水工程保护协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工程受益区的群众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发展农村经济投资投劳,兴办和维护水工程。第十五条 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水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工程所有者的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修复或改建水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施工中造成水工程其他损坏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库区管理职责及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赋予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第九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设项目或者因建设项目需要河流改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和红碱淖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除设区的市边界河道外,在上述河道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在本省三门峡库区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征求建设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审查;
  (四)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修建其他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中型水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大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必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于十五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第十二条 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签订清障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坏防洪工程、观测、管理等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大中城市的水净化设施、供水管网、雨水和下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节约用水等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第十条 本省境内无定河、渭河、洛河、泾河、汉江、嘉陵江、丹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省内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江河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除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外,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江河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利用雨水、洪水和中水资源。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2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省...
  • 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6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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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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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
  •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6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