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答: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
  •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介绍?
    答:《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基本内容: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介绍?
    答:《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建筑工程...
  •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具备什么资格
    答: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
  • 工程款可以预付吗,怎么约定工程预付款?
    答:工程款可以预付。《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
  •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与施工当期信息价_百 ...
    答: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与施工当期信息价格不一致,可以参照定额标准或者清单计价规范等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根据查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显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办法分为四章,共28条内容,包含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等内容。与此前的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变动。一、工程总承包监督和管理 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工程总承包活动,由投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基础上,...
  • “收到工程结算文件须在28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认可,一方要求付款,应...
    答:此项规定出自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建设部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