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6
关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你好,回收废旧物可享税收优惠 虚开发票取消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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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6 10:44:38

  今视网讯 记者今日获悉,江西省国税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的管理,对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据国税总局有关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可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缴增值税。(高建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增值税免税资格的认定,对不符合免税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书》,提供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将基本帐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1、回收经营单位应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所进行初审,管理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报流转税管理科。
  (三)本市范围内跨区县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认定。
  二、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应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按照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自行开具的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作为合法的计帐凭证。
  《收购凭证》仅限于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使用。各局应根据回收经营单位的具体经营规模,核定其《收购凭证》的合理用量。
  三、回收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废旧物资的购、销、存情况。
  四、回收经营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掌握现金的使用范围,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应采取银行转帐等方式,不得向出售人直接支付现金。对违反上述规定超限额支付现金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五、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需要支取的现金必须通过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基本帐户支取,对不通过该帐户支取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该帐户如发生变更,回收经营单位应于变更后两日内,将变更后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凡不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免税资格。
  六、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京税一[1994]32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下脚(废)料,按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增值税免税资格的认定,对不符合免税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书》,提供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将基本帐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1、回收经营单位应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所进行初审,管理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报流转税管理科。 (三)本市范围内跨区县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认定。 二、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应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按照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自行开具的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作为合法的计帐凭证。 《收购凭证》仅限于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使用。各局应根据回收经营单位的具体经营规模,核定其《收购凭证》的合理用量。 三、回收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废旧物资的购、销、存情况。 四、回收经营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掌握现金的使用范围,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应采取银行转帐等方式,不得向出售人直接支付现金。对违反上述规定超限额支付现金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五、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需要支取的现金必须通过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基本帐户支取,对不通过该帐户支取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该帐户如发生变更,回收经营单位应于变更后两日内,将变更后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凡不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免税资格。 六、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京税一[1994]32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下脚(废)料,按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税率
    答:(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
  • 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如何纳税
    答:3、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二十五,营业税百分之五,城建税百分之七,教育附加费百分之三。4、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百分之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
    答:围绕不同市场主体从事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 废旧物资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答:答: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处理废旧物资和处理废旧设备等增值税率是一样的,均为17%,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处理废旧物资和处理废旧设备等增值税率是一样的,都是3%.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2、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包括:粮食、食用...
  • 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1、回收经营单位应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所进行初审,管理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报流转税管理科。(三)本市范围内跨区县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认定。二、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应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按照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
  • 出售废旧物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出售废旧物资处理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废旧物资,也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销售货物,购买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废旧物资企业取得废旧物资增值税发票可否进行抵扣?1.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
  • 废旧物资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是什么?
    答:废旧物资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现行政策
    答: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
  • 销售废旧物资是否缴增值税
    答:销售废旧物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是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是按13%的税率。要是固定资产,抵扣过13%,因为09年之前或是营改增,原来小规模现在一般纳税人或是一直小规模没有抵扣的可以3%减按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
  • 2022年废旧物资回收税收政策
    答:从废品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交纳4%增值税)购进的废旧物资,不属于废旧物资免税范围。因为废旧物资免税是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免税。自行收购是指:1、从居民个人手中收购的生活废弃物;2、从非经营性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以上两种情况必须填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收购凭证。3、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