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老总,辞退员工的理由都有哪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作为公司老总,辞退员工的选择!(从最想辞退的员工到最不想辞退的员工!列出理由,谢谢)

第一,按来说,只能是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没有辞退这个概念了;
第二,解除劳动合同要有充分的理由,比如员工有重大的过失,违法犯罪等;对与重大的过失不是企业单方面定义的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厂规,在厂规里用定义式的文字列明什么是重大过失;
第三,对员工的管理在于培训教育,让他符合公司的要求为公司创造效益,不是为了处罚;
第四,公司不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为了公司的发展,你要通过一系列措施甚至是企业文化的建设提高企业的凝聚力,留住你希望留驻的人才.

以上是本人浅薄的认识欢迎探讨.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x0d\x0a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x0d\x0a\x0d\x0a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x0d\x0a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x0d\x0a(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x0d\x0a(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x0d\x0a(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x0d\x0a(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x0d\x0a(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x0d\x0a(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x0d\x0a\x0d\x0a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x0d\x0a(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x0d\x0a(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x0d\x0a(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x0d\x0a\x0d\x0a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x0d\x0a(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x0d\x0a(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x0d\x0a(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x0d\x0a(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x0d\x0a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x0d\x0a(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x0d\x0a(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x0d\x0a(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x0d\x0a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x0d\x0a\x0d\x0a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x0d\x0a(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x0d\x0a(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x0d\x0a(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x0d\x0a(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x0d\x0a(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x0d\x0a(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即时解除(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2条)。

老板想辞退或留用什么样的员工,关键看企业对人才的看法和选择。《如何在竞争中做好销售》中有这样一句话:“有德有才是极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有才是怪品,无德无才是废品”,虽然这样的说法有点偏激,但也反映了一定的道理。当然,毫无疑问,所有企业都想招聘德才兼备的人,而无德无才的人对企业是毫无用处的。对于“德”和“才”的衡量,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标准又是不一样的:外资企业更看重“德”的因素,民营企业更看重“才”的因素。外企重潜力,民企重资历。外企招人是为了明天用人,而不是今天;民企招人则是为了满足今天工作的需要,因此是否具备今天工作要求的技能尤为重要。

要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作为公司老总,辞退员工的理由都有哪些
    答:1、即时解除(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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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看待公司老板的解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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