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辽宁省开原市农村土地留转租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3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转让、转租

流转土地需要注意的地方,请不要转租后才后悔莫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进行流转,任何单位(包括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和个人不得干涉,流转的形式就包括出租。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从承包期限的最后一年。
土地流转合同在网上有很多范本,我只下载了一种,如果不满意,还可以自己上网下载。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土地转出方:姓名: 住址: (简称甲方)

土地转入方:姓名: 住址: (简称乙方)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转入土地的基本情况

1、总面积 亩,其中,土: 亩。田: 亩。

2、转入土地的地块名称、类型、补助标准等详见附表。

二、转入土地期限

土地转让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入土地用途

土地转入方可用于种植粮食、经济作物等,也可用于农业开发和产业化经营等。

四、土地补偿标准

乙方按转入土地面积(计税面积),每年给予甲方土地使用权补偿金,其中,田每亩

元或实物 、 斤;土每亩 元或实物 、 斤。(每年年初兑现)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维护乙方的土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享受国家对土地经营项目的优惠政策,珍惜土地资源,不得荒芜土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章后立即生效。



土地转出方(签字): 土地转入方(签字):

村委会意见:



村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期: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不是必备的。倒是可以到乡镇经管站鉴证或法律服务所见证。

你好,现在辽宁省开原市农村土地转租的很多,但 由于集体土地的租金相对比较便宜,在现行经济活动中,租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及建造厂房的情况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二、国家法律政策背景

目前为止,广东省、大连市等部分省市相继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2005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2……。”这一地方法规的出台,突破了《土地管理法》仅限于兴办集体企业才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工商企业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确立了合法操作的政策基础。

但是,对于尚未制订法规明确政策的省市,包括北京,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仍然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a)兴办乡镇企业(b)村民建设住宅(c)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

(3)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4)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三、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以明确,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其他的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因合同无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

1、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四、合法化操作的建议

因此,面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更应该谨慎应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种途径规避法律风险:

1、通过股转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种方式对于仅仅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会面临解决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对于需要取得大面积土地用于长久生产经营,并需要兴建大批厂房的企业,建议从源头开始规范拿地方式,以避免合同无效导致的更为严重的经营损失。

2、通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已有的房屋达到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

这种方式相对于前一种而言,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方式较为简单,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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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时候辽宁省开原市农村土地留转租
    答:你好,现在辽宁省开原市农村土地转租的很多,但 由于集体土地的租金相对比较便宜,在现行经济活动中,租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及建造厂房的情况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