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社会主义国家民生问题,主要写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以及贫困人口的相关问题。2000字左右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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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弱势群体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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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目前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一、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1、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上首先当推贫困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再加上我国农村的8000万贫困人口,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而有关专家估计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郾4-1?郾8亿人左右,因此贫困群体构成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主体。其次是残疾人群体。再次是老年群体。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例如单亲家庭,其中多数是由妇女与孩子组成的;犯罪及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戒毒者群体;劳改犯的子女;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
2、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可用一组数据说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3、要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或支持。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原因,目前社会弱势群体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其弱势地位,尽管他们并非不想改变上述困境。在资本发展的早期,社会强调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人们更多地将弱势群体的贫困处境归咎于个人原因,社会对弱势群体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这种状况后来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更多地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形成的原因,人们认识到外力的帮助和支持应成为改善、改变他们的状况的主要力量。当然,现代意义的社会支持不是一种被动的帮助或施予;它强调借助外力的支持,同时以通过与弱势群体成员自身的力量的结合,提升社会弱者的能力,增加他们社会参与的机会,从而达到改变他们弱势处境的目的。这便是现代社会工作所强调的“助人自助”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意义

1、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目前最大的障碍就是贫富的分化,贫富分化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矛盾,随时可能引发冲突而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平衡社会财富,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扶助,促进社会的公平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底线。
2、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但我们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等等。现在我们逐渐意识到,改革开放应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并重,要实现这种全面发展,将我国由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建成全面小康的高水平共同富裕,保护弱势群体必然刻不容缓。
3、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几点措施

1、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覆盖面小、负担重、城乡“二元化”等问题,即便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而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这一体系至少应涵括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贫困人口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三是制定贫困家庭子女享有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相关政策(可通过教育补贴或教育费减免等手段);其次针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贫困人口,还有必要建立紧急救助机制。
2、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社会保险并非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但社会保险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了国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摒弃只要社会救助不要社会保险或者只重贫困救助而忽略社会保险的倾向,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99年只有36?郾6%的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1?郾8%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这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差距);二是尽快全面推进医疗制度改革(2001年底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人口还不到20%,城乡社会均存在着低收入家庭有病不敢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三是从速确立并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
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首先应建立固定的财政拨款制度。政府应该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当然责任,因此政府应当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投入比重,并明确相应的增长机制,并且要强化征缴管理,提高基金收缴率。其次是要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按照一个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是要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就是要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比如征收个人社会保险费,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等。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及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制等措施来适度调节国民个人收入分配,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一些社会保障责任。四是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责任。
4、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重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据统计,我国目前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其中农村占8000万。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流动人口达1亿多人,但城市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在此背景下,要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人口并促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三是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此外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5、要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护网。法律是弱势群体权益得以保障的根本所在,应该从立法、执法、普法及法律援助等多角度入手,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障网。尤其是政府要带头杜绝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要积极组织公益性普法讲座,强化弱势人员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诉讼意识,引导和鼓励弱势人员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作为司法部门,要把弱势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同时也应该看到弱势群体的需要是双重的,他们不仅需要经济或法律帮助,而且需要精神上的尊重和理解。
6、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和职业教育的措施。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为弱势群体创造各种职业学习机会。政府应加大实施知识富民的力度,建立贫困地区农民享受真正的义务职业教育制度,围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增强农村劳动力掌握和运用先进实用知识的能力;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并应用于农村的基础教育、基础卫生和基础电信服务方面。二是加强下岗职工的创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首先要增加贫困群体再就业培训支出,以加强免费培训城市贫困无业人员,提高再就业能力;其次在挖掘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好对贫困劳动者的职业指导;另外还可设立政府基金,实行小额贷款担保,帮助其获得小额创业贷款。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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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势群体的特征与范围

1、弱势群体的特征。
(1)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它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2)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质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
(3)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
(4)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的职业技能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已经失去年龄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他们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在心理上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5)在维护权益方面的弱势。如进城的农民工的权益常常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在个人能力与占有信息、资源方面的弱势,如“三无”人员的能力缺陷,城乡贫困人员的信息与资源占有方面的缺乏。

2、弱势群体的范围。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贫困者群体。在中国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倾斜政策,使得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占到城市总人口的1%。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日益严重。
(2)失业者群体。由于产业结构变化,9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城市中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许多人生活出现困难,还有部分退休和失业人员的生活也有困难。2000年我国的城镇综合失业率为5.05%,2001年估计则会上升为5.74%。而随着下岗与失业的并轨,我国的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残疾人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左右。我国有残疾人5164万。在残疾人群体中,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的一部分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但是收入较低;而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据统汁,我国目前70%的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4)老年人群体。老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中国人口老年化的速度之快,高龄人口之多,都是世界人口史上前所未有的。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或者依靠家人实现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

1、强化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
(1)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政策倾斜和提供公平就业机会等,并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在立法方面,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包括立法形式体系化和立法制度体系化。从广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立法保护体系由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妇女和儿童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所构成。从狭义角度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在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基本法的作用。现在突出的立法任务是抓紧制订社会保险法,修改劳动法典,完善就业和再就业立法。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应围绕着权利保障展开,在机会、能力和物质帮助方面给社会弱势群体以保护。
(2)政府还要有其它社会政策对弱势群体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政府的弱势群体保护行动是一项寻求推进社会公平价值的法律设计,公共机构通过对弱势群体保护行动的计划、政策和法律服从,承担起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反对就业雇佣歧视,而且要求雇主、工会和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采取积极的行动步骤,通过准备和实行弱势群体保护行动计划,来减低社会中存在的弱势集团成员不能充分被代表或雇佣的状况。

2、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1)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因工伤、疾病、失业和年老收入减少或丧失时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基本生活所需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要完善保险立法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一步。
拓宽工伤保险范围,保障农民打工者的权益。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而丧失劳动力者,给予工资补偿、医疗保健护理、伤残补偿及生活照顾。现实生活中,一些厂家在聘用农民工时根本就没有参与工伤保险,一旦出现了伤亡事故,便与农民“私了”,厂家逃避了责任,而带给打工者的可能是一辈子的苦楚。因此,立法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强制一切企业都必须参与工伤保险,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在立法中应确立起全面的失业保险体系。首先,我们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失业登记制度,明确标准,扩大范围,力争让每一位失业人员都能登记在册,减少“隐性失业”的人数;其次,我们要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负起责任,共同分担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任务,以防患于未然。
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的责任一直在于家庭,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如果让一对农村夫妇赡养四个以上老人,将会不堪重负,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试点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譬如在农村税收中提留养老保险费,初步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来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能得到社会保障。
(2)完善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也叫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者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体现,社会救助的基本功能是济贫与救灾。在我国,“贫者”指广大城乡贫困者,据有关资料统计,这一群体的人数已达5000多万。救灾,主要针对自然性弱势群体而言的,据有关学者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受损的人口在2亿人以上,救灾扶助始终是一项任务。
(3)发展专门性社会福利事业,保障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之外的各种福利事业与公共服务。它包括公共性福利事业和专门性福利事业,其中后者是国家与社会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特别社会保障的体现。通过统一立法,真正体现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原则,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福利待遇差异,建立起统一协调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同等的对待,不但要在物质上,而且要在精神上真正满足“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通过强制立法规划,保障社会福利事业有充足的资金来源。

(4)完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当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应当有简单快捷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包括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内容通常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相关,如养老金、最低生活补助费等,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时,必须考虑到他们的境况,应当尽可能地使受害的弱势者能通过最简单便捷而且收费低廉的程序获得救济。用现行的司法程序法来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成本过高,不利于切实地保护弱势者的社会保障权。建议这类问题主要应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受害者的申请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让弱势群体切实有效地得到社会保障。

3、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作用
“第三部门”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它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研究对象。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又兴起了一场创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众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它们以开展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等长久以来似乎为政府所忽视的目标为己任”。它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组织,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特征。第三部门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整合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成为合作、关心、精神生活和智能创造的蓄水池”。新时期我国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要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如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以及发展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
在司法保护方面,必须解决一个突出的问题:诉讼成本过大的问题。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不能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国外的“小额诉讼”经验值得借鉴,同时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社会支持。
总之,能否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问题,使得他们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不仅事关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长期高效有序的发展。因此,只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积极应对问题和挑战,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我们要趋利避害,乘势而上,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推进社会保障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重点方面:
(一)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社会保障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证。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还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不高等问题。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本届全国人大已将社会保险法列入2007年的立法计划,目前已进入草案修改论证阶段。此外,还要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制定社会救助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企业年金条例等法律法规。需要强调的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关键在于强化执法。有法不依等于无法。现在,社会保障执法中处罚力度太弱,在一些地方违法者众,最后成了法不责众。因此,必须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者,加大违法成本,起到警示作用。还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和职工自觉守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实现社会保障的定型化、规范化、法制化,必须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效机制。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针,其实质就是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基金的部分积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做资金储备。目前,全国只有11个省(区、市)在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我们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这项工作,尽快完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至关重要的是做到有奖有罚,鼓励缴费,惩罚欠费,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一方面,要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完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办法,鼓励各类从业人员多工作、多参保、多得待遇,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和增加基金收入。另一方面,要建立欠费惩罚机制。依法采取严厉手段和措施,把所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征缴范围,防止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流失,做到应收尽收。
三是建立社会保障责任分担机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级的财政体制,各级政府如何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牵涉到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障的事权划分问题。这一问题又与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相联系,需要尽快理顺。全国现在已经有11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有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各地学习借鉴。省级统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将确保发放的责任集中到省级,地县两级不为此承担责任。所谓省级统筹,就是在全省范围内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核心是通过建立省级基金预算制度,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各地要把实现省级统筹,作为加快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进。
(三)强化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社会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除了加强制度建设外,还体现在资金投入、基金监管、管理服务等方面。
一是加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财政承担最后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各级财政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这些年来,各级政府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不断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这个趋势不会改变。
二是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是高压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规使用,更不准挤占挪用。近几年,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快速增长,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基金安全程度逐步提高,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然有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管理运作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挤占挪用基金。要切实做到严格落实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健全制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要抓紧制定基金管理、监督方面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情报告制度,发挥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对于已经做实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能否做到保值增值,关系到未来的支付能力。要在科学评估、避免风险、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四)加强社会保障战略问题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和客观现实的需要相比处于很不适应的状态。这就导致社会保障规划和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政策缺乏衔接,责任不够清晰,在一些重大问题上难以取得共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在认真分析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条件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社会保障宏观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对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总体设计和系统规划,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主要任务和保障条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推动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机制创新。
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要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 保障事业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已经实施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与农民之间缺乏良性互动,筹资、管理和监督成本偏高,人均30元的筹资水平过低。下一步,应注意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参与,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切实体现其"合作"特色,在此基础上鼓励农民适当提高缴费水平。此外,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二者进行整合,以简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具体可考虑将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合并为农民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与农民个人缴费一起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二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障贫困农民(包括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减轻农村养老工作面临的压力。各地可积极探索在对特困户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口粮救济等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2610万绝对贫困人口脱贫。
(二)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产物,从本质上是与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不相容的。目前,在我国大规模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具备经济实力。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农村养老保障仍应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制度相结合,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解决。
(三)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既要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也要立足于现有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首先应着眼于促进其就业。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来解决其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问题,符合条件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若领取土地补偿费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可优先考虑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未转为城市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探索在整合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础上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失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在农民失地后逐月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首先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
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必要的财力支持是关键。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支出在很多国家是财政支出的最主要部分。近年来我国财力已经有了明显增强,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和比重是有可能的

  【郑功成】:我个人觉得,因为中央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定为我们国家的既定的发展目标,这应该是国家主动发展自主的适应时代要求的一次重大转变。从发展内容和目标来讲,因为过去我们知道改革开放20多年来,这个时代的关键词最重要的是增长和效率。如果按照构建和谐社会来讲,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平等、共享、文明进步、协调、和谐,这应该是和谐社会的关键词。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和谐社会仍属有差别社会,但这种差别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接受的。也就是全民社会在这里面可以保持创新的活力,而且每个人都能活得很好。所以,我认为和谐社会应该是自然的、理想的、良性的发展状态,这是我们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
  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伟大的社会发展目标和构想,这跟我们国家所处的时代背景应该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在国际上讨论拉丁美洲现象,简称叫拉美现象。拉美现象说明拉丁美洲国家在上个世纪发展很快,但是由于只注重增长,不重视分配,只注重效率,不注重公平,结果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城乡发展失衡,国内社会矛盾、社会伦理不断爆发,社会冲突越来越激烈,从而造成了社会的政治危机、经济危机、物质危机。所以,一个国家在发展当中不注意均衡发展,不进入和谐社会状态,那么很有可能成为拉丁美洲国家的现象。
  我们国家必须承认改革开放20多年,我们民生问题不断得到改善的进程。所谓民生问题无非讲的是衣食住行,以及社会经济相关的政治生活问题。所以按照衣食住行来讲,早就过了贫穷的时候。随着时代的发展,民生问题也在发展。虽然现在有一部分人仍然有衣食之忧之外,更多人在住、行以及在平等的权益以及社会分配等等,这些方面都有自己新的要求。所以,我们现在面临的民生问题,实际上比改革开放前一个时期的民生问题更加深刻,更加全面,更加复杂。要解决新时期的民生问题,也更需要政治智慧,更需要合理有效的过渡政治措施。
  我最近几年来一直非常关注的有几大问题,我提出几大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教育是民生之基,就是教育是国民立足社会的基础,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这四大问题实际上都是民生的基本问题,解决好这四大问题,民生问题就基本能够得到解决。所以,我总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需要始终将改善民生、保障民生放在首位,并且始终以民生问题为核心。
  联系我们国家的现实,跟民生有关的新时期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应该说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收入分配不公带来的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二是劳动关系失衡带来的劳动者的权益不断受损;三是传统户籍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和城市固定户籍人口的利益分歧带来的对农民工的歧视现象。还有城乡差距的扩大化和地区差距的扩大化等等,这些矛盾、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并且持续发展,正在影响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影响着我们国家社会生态的和谐。
  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先解决好这些问题。这是我的主要观点。如果要解决好这些民生问题,要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我觉得应该要确立这个时代新的一些关键词。这些时代关键词由过去单纯的增长与效率向公平、正义、共享、民主法制、文明进步等扩展。从当前来看,我认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重新确立新的政绩评估体系,在衡量政府政绩时,不仅要看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还应当将所在地区贫困人口的生活能不能得到保障,公共卫生能不能满足城乡居民的需求,社会保障是否覆盖到越来越多的人口,人民群众在居住和生活环境方面是否得到了普遍的改善,政府财政用于改善民生的支出是否达到了较大的份额,以及所在地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劳资之间是否有对抗性的冲突,这些指标都是基本的民生指标。这些指标的改善程度,我认为可以作为和谐社会的发展程度。所以,政绩评估体系的重构可以说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
  在重构政绩评估体系的同时,我近两三年一直强调要重视收入分配,因为我们国家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们一直追求把财富蛋糕做大,现在已经到了较大的规模。2004年的GDP已经达到十三万多亿元,财政收入也达到了二万六千多亿元。国民财富到了这样一个平台上,我个人认为就要重视收入分配,要避免拉美现象。应该尽快的确立合理、公平、共享的收入分配原则。比方说在初次分配中就应该提高按劳分配的份额,要让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能够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有不断的提高,并且让劳动者的福利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使新增的财富在资本的所有者、劳动者和国家三者之间能有一个合理的分配。
  在再分配中,应该强化政府的调控职能。政府财政在实力不断扩大的同时,应当持续的、不断的增强和改善民生问题的投入。同时,要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在这个方面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比方说社会救济可以避免贫困人口的生存危机,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社会保险能够解决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同时使劳资关系得到改善,使失衡的劳动关系趋向平衡;而各种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又能够确保全体国民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所以,再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在我们国家,当前再分配的力度不够。所以由初次分配的不公,由于没有再分配的调节,造成贫富差距的扩大化的现象。
  除了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外,实际上还有第三次分配,这在很多国家建立了发达的慈善公益事业。它通过高收入阶层的自愿捐献,利用社会的机制来援助低收入阶层和不幸者。可以说,是一项道德事业。所以,到现在这样一个阶段,应该是多从收入分配方面下功夫,甚至还包括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率,要减免利息税,还有遗产税等等。通过对收入分配的了解,就能够实现在确保经济发展和效率的同时,让全体国民能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只有这样,民生问题才能不断的得到改善,社会矛盾才能在公平的、合理的、共享的分配机制下得以化解。
  总体概括起来,就是分配财富跟创造财富目前已经到了需要并重考虑的时代;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也到了应该并重考虑的时代;追求效率和追求公平,同样到了需要并重考虑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尤其需要关注弱势群体,比如确保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确保所有的人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教育,确保越来越多的人都有社会保障,最终向全民保障发展。
  [研究思考]:请问郑功成教授,中国的社会保障中体系排除了农村人口,是不是一种社会不公的表现?

  【郑功成】:刚才网友提到中国的社会保障中体系排除了农村人口,是不是一种社会不公的表现?我想这肯定是社会不公表现之一,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社会保障是以追求公平为天然的目标。如果市场经济使天然的与追求效率为目标的话,社会保障是以追求公平为本源的职责。只有城镇人口享受较多的社会保障,农村而没有,这显然是社会不公的表现。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讲,构建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毫无疑问的。当然,要实现这个目标还是要有一个过程,就像和谐社会是我们提出的目标,但也不是说今年、明年能实现的事情,还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只能说,现在就应该考虑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需求,并且采取有力的措施去不断地满足农村人口社会的保障需求。在这方面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说一些地方开始为乡村的贫困人口建立最低的生活保障制度。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在城市设施的工伤社会保险也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进来,我想这些都是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初步的得到了体现。但是就我个人来讲,我觉得进展还慢了一些。我希望能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这个意思实际上有两层,一是在整个国家的层面应该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建设中来,因为城市的很多人实际上也没有社会保障,或者也没有享受到他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障;比如很多的城市居民看病很难,害怕生病,害怕看病也一样,城市也有贫困人口,农村就更严重了,所以从整个过程来讲应该加快社会保障建设的步伐。第二个方面,要重点考虑弱势群体,要用公平的理念来推进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是主张起码在城乡的贫困人口的救济制度应该是统一的。其次,农村的合作医疗还应该加快建设,因为它涉及到解决农民疾病后顾之忧的问题。但是,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很难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完全由农民自己来办理,需要政府的调整,需要政府的支持。
  此外,我还主张农村的义务教育应该实行免费教育,要增强教育的福利性和公平性。总的讲起来,社会保障应该覆盖城乡所有的人口,应该以公平、平等的原则来构建,但基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可以允许循序渐进,但是发展的步伐应该加大。

  [湘乡人]:请问教授:全国人大能够让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能正确认识与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与外延吗?

  【郑功成】: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我觉得不仅是党和国家提出的政治主张,应该是越来越多人的共识。从全国人大来讲,从我们参加会议的讨论来看,大家对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拥护的,很多人是非常向往的。因为谁都愿意在和谐社会生活,只有在和谐社会生活,生活才谈得上有质量。所以,大家支持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成为“两会”的焦点,我想就反映了这样一种普遍的价值取向。如果要讲每一个人都能正确的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和外延,这恐怕也是要有一个过程。比方说在一些地方,在一些人的心目中间,效率和公平有时候就把它放在一个对立的而不是一个统一的体系里面考虑。有的地方关注依然的是经济增长或者GDP增长,与忽略或者忘记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比方说有的人可能对失衡的劳动关系熟视无睹,对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漠不关心,甚至漠视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权。
  我想,这样的想法或者考虑,在现在这个时期恐怕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所以,我只能说大家主张构建和谐社会,并且主张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共享原则来构建和谐社会,这样的人越来越多,正在成为共识。从我参加全国人大的有关会议来看,大家都是赞成我们国家尽快的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调整我们的法律、政策,来化解现在已经出现的或将要出现的各种民生问题、各种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

  [如苍生何]: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异同点在哪里?

  【郑功成】: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因为和谐社会不是讲的绝对统一,仍属有差别的。但这种差别是有规则的。只有通过法律制度来确立规则,大家才能安守其份。通常来讲,由于法律的制定是处在公开、透明的和受监督的条件下,现在法治追求的是平等的理念。所以,法治的本身就应该是平等、公平原则的体现,这恰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很重要的要素。所以,也可以这样说,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当然,法治社会是不是一定是和谐社会?这还不能简单的等同。这要通过法律制度中间的公平、平等、正义来确保。当然,法治社会不光是强调立法一个层面,同样重要的是执法。在我们国家来讲,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的法律制度还有完善的必要。比方说劳动者的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平等的协商或签订劳动合同权,在我们的《劳动法》里面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劳动者分为城市劳动者和农村劳动者,是分等级的,所以平等的、公平的,在我们法律之间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所以法制还要完善。更重要的是,只有我们现行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有相当多的现象,实际上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造成的,包括有很多群众上访的现象,有很多事情并不是找不到法律依据,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我想,法治应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准和基石,它里面应该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在完善我们国家法治的同时,应该强化执法,严格执法。这样才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的依据和法的保障。

  [黄河飞流]:郑教授:印度都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我们为什么就不能?!

  【郑功成】:毫无疑问,全面医疗保障是我们的目标。我不太赞成医疗改革的目标是政府的责任,医疗保证的健全是解决国民疾病医疗的后顾之忧建立起来的。所以医疗保障改革的成效,应该以城乡居民是否解决了这个后顾之忧来作为评判的标准。如果我们的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仍然使人们害怕生病、不敢看病,这项改革就很难说是成功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医疗保障制度最终的目的一定是要覆盖全民。最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并且是所有的国民都享受同样待遇的医疗保障制度,这样的制度通常也是最有效率的,因为所有人的疾病医疗风险都是在一个制度里面进行分散的。但是,走像全国医疗保障制度同样需要一个过程,就像我们国家现在,我们的城市为劳动者建立了基本的医疗保险,在乡村推进合作医疗,但在城市里没有被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人口建立相应的补充保障制度,所以是一种多元化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对我们国家医疗保障体制总的评价,我觉得是不能满足城乡居民的需求,滞后于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我觉得这项改革尤其应当加快推进,因为看病难已经成为城乡居民共同面临的问题,它又是一个基本的民生问题。在城乡居民中间,甚至有一些人是因病致贫,所以变成了导致贫困的很重要的原因。
  所以,我主张全面推进城乡社会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在这里面,我感觉到有两点是尤其要注意的:第一点,政府在医疗保障制度中间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这个责任是无法推卸的。第二点,医疗保障的改革还必须有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医药体制改革的配合,如果没有医疗体制或医药体制的改革,医疗保障制度很难真正确立起来。因为疾病医疗的费用不是由医疗保险机构控制的,而是由医疗机构或医生掌握的。医院的收费通常又和药品的流通与之相关,所以这项改革实际上是一个牵涉面非常复杂的一项改革,也是需要其他改革相配合的一项改革。

  [老标]:嘉宾,大家现在普遍反映看不起病、上不起学、养老无保障,请问在这种社会如何构建和谐社会?

  【郑功成】:这位网友谈的是社会的现实,社会的现实,我们之所以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正因为社会是不和谐,这种不和谐是发展进程当中的不和谐。在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时代是普遍贫穷的时代,现在在发展进程中,社会分化加剧,收入分配扩大,这是发展当中的问题。正因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社会阶层的分化,所以有一部分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的人,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人,看不起病,上不起学,养老没有保障,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正是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必须解决的。看不起病的现象,在我们国家是比较普遍的,因为我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一亿一千万人左右,农村的合作医疗也只覆盖了六千多万人,所以两项加起来也就一亿七千万人左右,意味着还有85%的人是没有医疗保障的。这是需要我们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来加以解决的问题。
  上不起学,既有我们的教育体制的问题,像前一段时期,我们主张搞教育产业化,教育理论的市场化倾向,有点过度,使教育的福利性和公平性受到了损害。城市里面的孩子上学,实际上家庭承担的负担。农村教育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自己办教育,所以,教育的福利性受到了损害。福利性受到损害,再加上贫富差距,就使教育的公平性又受到了损害。所以,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我感觉到必须加大政府在教育的投入,必须恢复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福利性,进而实现教育机会的公平。对于这个问题,每年“两会”的代表委员都有很多提案,有一个很重要的指标,主张财政的教育经费应占到GDP的3%、4%、5%,从目前来看还有一定差距。所以政府加大教育的投入是必要的,在加大投入的时候还要更换教育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我个人认为应该更多向农村倾斜,像贫困家庭的贫困孩子倾斜。只有这样,才能恢复教育的福利性,通过恢复教育的福利性,才能维护教育的公平性,才能真正解决有些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子女上不起学的问题。
  至于谈到养老问题,养老问题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重大的社会问题,因为在进入老年型国家行列以后,老年人口会越来越多。我们现在的老年人大概是一亿三千万左右,真正有养老金的是四千万人,是比较有限的,人的寿命越来越长,反过来家庭的结构、家庭的人口越来越少,所以家庭保障的功能在持续下降。有人说农村的土地可以养老,但实际上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也在持续下降。所以,养老问题越来越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已经不是个人或者家庭的问题。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必然要求我们加快建设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这样才能确保每个人都老有所养。否则,长寿并不是一个很好的事情。幸福的晚年一定要有相应的老年保障体系来作为保障的。
  从上面讲的几个问题来看,我们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应该说是非常繁重的。目前总的评价是社会保障严重不足,而不是过剩或者像某些学者所讲的我们就要进入北欧国家的福利病。因为我们主要是大多数人还没有享受社会保障,我们应该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或还正在建立之中。

  [研究思考]:请问郑功成教授,面对巨大的就业人口,政府有没有实质性的解决办法?

  【郑功成】:就业问题的严重形势在我们国家是一个长期的问题。昨天有记者找我,说2004年10月下降了0.1个百分点,广东出现了民工荒的现象是我们就业状况出现的拐点,我坚决的否认了这样的看法。就业的严重形势并不是因为失业率下降或者上升0.1个百分点能作为依据的。整个讲起来,我们国家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根本的格局没有改变,劳动就业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并且预计可能会持续十年以上。
  基于这样庞大的就业人口和就业压力,政府当然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促进就业,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政府应该将努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这个在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市场竞争条件下,都是政府很重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这个方面,我近几年一直提了,应该把就业增长或经济增长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因为在劳动力资源严重过剩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从经济增长的方式、还需要从产业结构来寻找尽可能多的安排人就业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能带来240万个就业岗位。在上个世纪90年代每增长一个GDP,能带来120万左右的就业岗位,但是现在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下降只能带来70-80万就业岗位,表明就业弹性是在下降的。经济增长了,规模越来越大,相对增加的就业岗位反而越来越少,我们的经济增长主要靠技术进步来实现的,而不是靠劳动力增长来实现的。所以,现在应该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来解决好严重的就业形势问题。这些措施包括完善我们的劳动就业法制,确保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构建公共的就业服务体系,对劳动力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政府推行积极就业政策,应该常抓不懈。而且应该将新的就业岗位的增加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体现。

  [简超]:郑教授,生产事故除了不可抗力都跟腐败有关,不消灭腐败能成吗?但是假如消灭了腐败,这个世界会不会因此而失去和谐?简超以为腐败是阶级社会政治的必然的一面。

  【郑功成】:我们国家的生产事故可以说是日益严重,有这样一种感觉。我经常收集生产事故的个案材料,有时候觉得触目惊心。全国每年有将近20万人左右死于各种事故,有将近两百万人因为灾害事故伤残,所以,形势是非常严峻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后果是非常惨烈的。我针对这个问题也做了专门的研究,基本的结论是,这样一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实际上是多方面原因综合影响的结果。在你的疑问当中已经谈到了两个原因,一个是不可抗力,指的是天灾,一个是腐败。所谓腐败,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以及官商勾结可能恶化了安全生产的形势。除此之外,我感觉到一个大的社会背景,就是过分的追求效率,效率优先变成了效率至上。这样就必然导致一些地方的领导人漠视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一些雇主唯利是图。此外,还有劳动者素质不高也是一个原因,因为我的调查表明了,有很多事故,实际上农民工是其中最大的受害群体。农民工由于没有经过专门技能的培训或安全的教育,有很多情形下是违章操作所造成的惨祸。当然,政府部门在这个问题上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劳动监察、安全监管都还没有完全到位。所以,基于安全事故的严峻形势,我在去年通过全国政协提交了有关重视安全生产并且解决安全生产事故形势严峻的提案,看起来效果不错。包括最近中央已经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升格为安全生产监督总局,赋予它更大的权威和更多的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同样要多管齐下,必须要把安全生产的事故发生的危害性作为评估和衡量政府领导人的重要指标,必须强化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生产兼管部门的职责,必须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单位或者不法雇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同时,强化预防机制,包括采用先进的防灾技术与防灾实施,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严格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等等,有可能使我们国家严峻的生产事故的形势得以缓解。

  [天涯糊涂客]:郑教授:《反就业歧视法》是否列入两会议程?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郑功成】:《反就业歧视法》是我前年和去年重视的提案,提出以后产生了一些反响,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都给予了相应的答复。目前的进展,可以讲主要是在政策层面上做了一些相应的调整。比方说,有的地方对公务员考试中间取消了有关歧视性的规定。在劳动就业的进程中间,也带有一些歧视性的条款可以说有所收敛,整个社会舆论对公平就业、反就业歧视的氛围形成越来越有利。但是,要制定这样一部专门的法律还是很困难的。我觉得目前可以选择的就是通过制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或者修改《劳动法》来实现反就业歧视的目的。在这个方面,应该已经有所进展了。比方说去年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就已经没有过去的只限于城市劳动者的限制了,同时也覆盖农民工,这就是由过去的歧视性的一种政策向一种平等的保障政策转换的一个例子。我也希望大家都来关心就业歧视的问题,都赋予解决歧视的问题,使劳动者更好的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生产方式]:郑教授,如果你的提案不能落实甚至得不到重视,你怎么办?

  【郑功成】:我每次参加“两会”,都会提出有关的议案和建议。应该说,每一个有关的部门都会答复,有一些建议是被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所采纳的,有一些建议对推动有关的工作是有帮助的。但是,也有一些建议没有得到重视,个别部门提供的答复有点应付的感觉。对此,我只能是继续发表我的意见,继续提出建议。有些问题解决起来当然也是复杂的,但是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代表关注的问题会一直关注下去。我的主要研究领域是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灾害保险等方面,这些问题既是我长期研究的领域,也是我长期关注的领域。

  【郑功成】: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今天只能跟各位网友交流到这里为止了。感谢各位网友的互动,并且对我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值得我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希望下一次有机会在人民网再见!

到网上查资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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