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遇害案涉事学生自首,他的精神状况会影响判决结果吗?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滴滴女乘客遇害的事件会对滴滴打车产生什么影响?

没关系的,时间久了没有付钱才会对信誉造成影响,而且滴滴打车目前还是没有跟信誉直接挂钩的。以后按时付款就好了。

在搭上一辆滴滴顺风车后不久,李某曾通过微信向同事求助,称司机有些变态,说她漂亮想亲她一口。同事就劝她快下车,其间还给她打电话,但她称“没事没事”,同事就挂了电话。

7日,因一直联系不上她本人,李某的家属很担心。通过其同事得知李某5日晚曾乘坐滴滴顺风车,其家属便开始联系滴滴公司以及警方,同时向郑州警方报案。8日,警方告知家属,李某遗体被找到,身中多刀。

受害者的父亲李先生说,5月8日早上8点多,警方在一个土坡上找到了女儿尸体,“女儿下半身是光着的。”同时,案发现场还留下一把刀。8日下午1点多,李先生在朋友的陪同下去医院看了尸体,“医生称,女儿的心脏、肺部以及背部均有刀伤,而且刀刀致命,仅背部就有十多刀。

10日下午,李某生前所供职的祥鹏航空。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已就此事在官微发了声明,对家属致以慰问,具体情况可以看这个声明。”
10日13时,祥鹏航空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祥鹏航空员工遇害事件的声明》:经郑州警方通报确认,祥鹏航空员工李某于2018年5月5日晚从驻勤酒店搭乘网约车前往市区途中不幸遇害……在此,我们感谢并呼吁广大民众向郑州警方提供线索,期望案件早日侦破、将凶手绳之以法。愿逝者安息!
内容来自于中华网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兼实操人员,接触各类案例,此案的基本结论:根据现在有限的资料,作为旁观者而言,涉事犯罪嫌疑人有厌世等不稳定精神状况,不会影响其应当承担的罪责。但是不排除随着侦侦查机关的深入侦查,有各种情况被调查出来,影响到案件走向。

一、此案基本案情:

(一)事件经过:

3月23日深夜,犯罪嫌疑人杨某淇(男,现年19岁,武陵区人)搭乘网约车从武陵区前往江南城区。3月24日0时左右,在江南城区大湖路常南汽车总站附近下车时,坐在后排的杨某淇乘司机陈某不备,朝陈某连捅数刀,致陈某死亡。杨某淇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杨某淇供述,其因悲观厌世早有轻生念头,当晚因精神崩溃无故将司机陈某杀害。(附”警情通报“)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杨某淇,姓名:男,19岁,武陵区人,在读大一

二、犯罪嫌疑人杨某淇涉嫌触犯的罪名以及该案相关法律条文

(一)涉嫌触犯的罪名: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可能有轻微的精神问题。

(二)涉及到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条文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初步分析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1.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此案的主要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参考。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 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五、关于此案的思考

(一)尊重审判机关,此案最后如何定罪量刑需以判决为准;

(二)侦查机关要主动作为,不遗漏任何一个细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要严格审查,依法依规提起公诉;

(三)作为旁观者,我们可以吃瓜,可以谈论,但是要就事论事,实事求是,不能横加指责,把不相关的的人或者事牵扯到此案中。

(四)作为媒体,要客观中立报道。切忌不要进行舆论审判,恶意引导不知情的群众,影响到司法公正。

(五)作为企业,滴滴要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妥善协调处理被害人一家,重塑企业正面形象,引导人人向善的社会氛围。

最后,希冀此案公正公平。以上谨代表个人观点,谢谢!



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作为一个未来将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很有必要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在用法律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时不可主观臆断,而是重视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在滴滴遇害案中,被害司机被砍七刀,刀刀致命。19岁大学生的行为无疑是受到刑罚谴责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19岁大学生是否具有定罪量刑的主观(责任)阻却事由需要另行判断。我们常见的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主要包括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首先,关于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中加害人19岁,已经成年,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然后,责任能力也可以作为主观(责任)的阻却事由,本案在网上引起热议的地方也在此。责任能力的认定,应采用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结合的方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悲观厌世早有轻生念头,当晚情绪奔溃而杀害司机陈某。对此说法需要综合进行判断。

19岁大学生精神状态是否是精神病,这需要专业的医药学检测。精神病种类很多,有些精神病可以导致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有些精神病导致行为人责任能力减弱。这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必须具有专业的检测报告进行证实。主观(责任)阻却事由的判断最根本在于行为人是否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就目前新闻所报告的内容来说,因轻生念头而情绪奔溃而实施杀人行为,在一般理性人看来这并不能完全成为丧失控制自己犯罪行为的理由,换句话说在轻生而情绪奔溃的情景下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许有所减弱,但不可能完全消失,至于是否真的减弱和减弱的程度有待专业精神检测成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影响判决结果有待于精神检测的结果,法院不会凭着主观臆测而进行判决。

千山万水总是情,点个赞赞行不行!谢谢



只要他不是精神病,那么他就必须为他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

其实我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都觉得有点无语,犯罪嫌疑人因为自己有厌世的念头,当天晚上精神崩溃,伤害了其他人,天哪,就不能伤害自己吗?

这都是什么套路啊?

反正现在事情已到了现在这个地步,就算他,说他当时的情绪有多么不好,或者是怎么样,都无法改变这种害人的事实。

假如他用精神病来做挡箭牌,那么肯定会有人抓他去验证下是否有此病的。

因为患有精神病的人,他可能会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当他对其他人产生的伤害时,才可能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精神病人有这样的危险性,所以会强制性的将他看护着。

然而,本次命案的嫌疑人大学生,他只是说他精神奔溃,又没有说他精神有问题。 所以,他到时候,只要他鉴定结果出来,说他是正常人的话,那么他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究竟要罚款多少,坐牢多久,我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

说实在的,这些年看到滴滴司机出事,还有滴滴的乘客出事,看着都让人心惊胆战的。

坐车不安全,开车的也不安全,也不知道,滴滴会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

反正我知道现阶段他肯定是解决不了,出了这么多命案,滴滴依旧是那个滴滴,仗着自己市场庞大,就只惦记着赚钱,每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后,又安静的做回自己。

真希望能早日想出一个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给乘客和司机一个安全的空间。



作为一个并不太懂法律的大学生,我觉得多多少少会有影响吧,毕竟之前我有看到这种类似情况的判决结果。

如果没有记错的话,当时的案件应该是发生在大学校园里,两个大学生因为一言不合,最终导致发生惨案。当时也是说犯罪人是因为精神失常,所以才导致出现这种结果。因此最后判决的时候,好像罪行减轻了很多。

但其实!我内心很矛盾。

因为我一方面觉得这种自己精神可能有点问题的凶手已经很可怜了,他们也不想这样,但自己在做出某种行为的时候就已经控制不住自己了。

而且从某种角度出发,我觉得他们的行为属于半无意识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下所做出来的事情,是可以被原谅的。

但另一方面我又觉得,他们既然已经知道自己精神有一些问题,那就应该在自己清醒的时候告诉自己的亲人或者朋友看管好自己,不要让自己在犯病的时候出去,免得做出一些害人也害己的事情。

而且,我觉得有些时候这种有精神方面的问题的鉴定结果也不一定可靠。有时候单靠一家医院的鉴定结果,就想要服众,还是很难的。所以如果不是有特别实锤的证明,我还是会有所怀疑~

还有就是,也许这个人是平时精神方面有一定的问题,但是他在产生犯罪行为的时候,并不是处于发病期,而是大脑意识清楚的时期。

而判断他在事发当时的大脑情绪是否正常,估计还是有一定的难度。所以直接根据他的一个医院证明结果,就确定案发当时犯罪人的真实状态是不靠谱的。

另外,不论怎么说,被伤害的人是无辜的。有时候可能自己还是出于一些善意的提醒,没想到却反遭毒手。

估计如果法院因为犯罪人有心理问题而减轻他的罪行的话,受害人家属是接受不了这个结果的。



学生的精神状况还是会对判决结果起到一定的影响的,如果说确实学生本来有精神疾病,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的行为是不受自己支配的,这样就不能造成一种故意杀人罪,相应的判决结果可能就会酌情考虑。

但是如果学生的精神状况是很清晰的。至少在犯事的那一刻。这样他的罪行一切都是成立的。事后学生还能有自首的想法,说明此时的精神状况还是比较清醒的,他的思想状况没有出现任何异常。但是从当事人自己当方面的叙述来看,他的精神疾病还是得有待争议的,至少必须拿出医院的相关证明。这样才是实打实的证据所在。

不论学生精神状况如何,他的罪行都是难逃的,这样的事件极其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其不好的社会影响。我相信判决结果肯定会公平公正,一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对犯罪人致以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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