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9
收到他单位开具的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能否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报销?

不可以用来报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吉林省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8-09-16 【文  号】 吉财非税函[2008]674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非税收入征管,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根据《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的规定,现将“吉林省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往来票据的具体使用范围 。

  (一)收取暂存款或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如各类保证金、抵押金、定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临时代保管款项(行政处罚扣押款除外)等;

  (二)代收代缴款项。如单位代收下属单位或职工的水、电、电话、煤气费后统一支付给相关收费单位;学校代收学生教材费等;

  (三)单位间或单位内部往来款项结算。如上下级单位之间收入分成的结算、单位间拆借资金的结算、职工个人归还单位差旅费借款等;

  (四)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外的收入证明。如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投资收益(利息、股息)、政府资助以及各种保险退费、赔款等。

  二、往来票据使用要求

  (一)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任何经济行为,均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二)凡使用往来票据开具的款项,其收取与支出(上缴)的金额必须一致,中间不得增减任何其他费用。

  (三)往来票据仅为记账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三、往来票据管理要求

  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严格往来票据的管理和发放,搞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对票据用量少和易出问题的单位,采取代开、限量发放等管理措施。同时,加强年检和验旧领新工作,堵塞漏洞,不断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收入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法定原始凭证。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购、使用、保管、销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使用第五条 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各类财政票据分别按下列规定用途使用: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政府非税收入,且没有相关规定必须使用专用票据时,开具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开具政府性基金票据;

  (四)行政执法单位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财物或者扣押财物时,开具罚没票据;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时,开具捐赠票据;

  (六)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七)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八)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医疗票据;

  (九)行政事业单位从事暂收暂付、代收代付活动以及内部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往来结算票据;

  (十)国家和省规定从事本条前九项规定以外活动应当开具其他财政票据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六条 财政票据不得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第七条 开具财政票据,应当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按照票据号码顺序、使用时间及会计年度填写,做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者打印,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填写错误的,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印章。第三章 监(印)制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及财政票据监制章式样的制定、调整、公告以及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第九条 财政票据的式样包括票面表格和非表格两部分:

  (一)票面表格部分的基本内容为票据编码、收入项目、标准、数量、金额、备注。

  (二)票面非表格部分的基本内容为票头、字轨号码、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用途、开票单位及责任人。第十条 财政票据联次一般按以下模式设置:

  (一)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的存根联;由支付方收执的收据联;由开票方做记账凭证的记账联。

  (二)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二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对财政票据的印制实行集中管理,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年度分类汇总印制计划。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定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制定财政票据印刷计划,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印制计划和相关要求印制财政票据。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印制终止时,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将与印制财政票据有关的资料与物品送交省财政部门,或者在省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和财政票据,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第四章 领购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领购制度。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其财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法人单位。第十七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规定的证件或者文件:

  (一)领购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部门批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文件和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核发的非经营性收费《收费许可证》;

  (二)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和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核发的非经营性收费《收费许可证》;

  (三)领购政府性基金票据,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

  (四)领取罚没票据,应当提交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其属于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

  (五)领购捐赠票据,应当提交其符合接受捐赠规定的相关资料;

  (六)领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当提交省的有关规定文件;

  (七)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应当提交批准该社会团体设立的文件、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文件;

  (八)领购医疗票据,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核发的非经营性收费《收费许可证》以及卫生部门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

  • 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
  •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答: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十条 财政部门必须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购领票据,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后,方可领取收费票据...
  • 收到他单位开具的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能否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报销?_百度...
    答: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非税收入征管,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根据《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的规定,现将“吉林省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往来票据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收取暂存款或预收账款、其他应...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答:(一)对《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八)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医疗票据。”(二)对《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修改为:“对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中成绩显著的...
  • 谁能帮我查个文件:《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吉建城字...
    答:回答: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建城字[1994]15号 各市、(州)、县建委(城建局)、物价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城市卫生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吉林省城市卫生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
  • 吉林省制定罚款没收财物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答:罚款、没收财物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制定和检印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第九条 按本办法申报并经省政府批准发布的含有罚款、没收财物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省政府规章相同的效力。第十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经省政府批准发布的含有罚款、没收财物的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第...
  • 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答:收益金的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第十一条 收益金收入的缴库、分成以及代收代缴部门提取业务费等办法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收益金是财政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者必须按时足额交纳收益...
  • 吉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答:(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五)组织拟订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
    答:吉林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复检换发新版土地使用证的通告关于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质量、计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卫生单位收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区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办理《开户卡》《现金许可证》收取工本费的函关于清理托欠贷款和支援农业的措施关于派驻员制度和信用代办站设立、...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的34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执行)机关 文号或发布时间 文 件 名 称 1 省科技厅 吉科办字[1984]第26号关于试行《吉林省技术服务暂行管理条例》的通知(与省经济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2吉科程字[1987]第6号关于发送《吉林省科学进步奖软科学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