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单位的保卫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金融单位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金融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协作配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组织。第二章 现金库房第四条 现金库房位置应隐蔽。新建现金库房原则上不能临街,进出库道要畅通;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报警装置必须同时规划,工程设计需经县支行以上银行的基建、会计、保卫、发行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征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竣工后须经上述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五条 货币发行库和支行级以上业务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六面整体浇注,厚度不低于30厘米,安装专用保险门。其它业务库可采用砖混结构,墙体要用高标号水泥勾缝抹边,墙的厚度不少于3.7厘米,安装密码转字锁的金属门或木质铁皮包门,并装两把性能可靠的暗锁。几个银行合用一个现金库房的,必须在库内隔开,形成各自分别管理的库房。第六条 库房通风口应为“S”型或错位式,出口不能临街,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方形通风口的边长或园形通风口的直径不超过25厘米。通风口内须装双层防护栏杆或有孔钢板,杆距或孔距不大于1厘米。第七条 所有现金库房必须具有防盗、防抢、防讯、防火等性能,安装自动报警和应急照明设备。地、市以上发行库还应安装闭路电视或高压脉冲等监控系统。第八条 县级以上发行库、业务库要设置专用守卫室,位置应在守库人员对库房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门、窗须坚固,并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基层金融单位的守卫室要与库房分开。第九条 现有库房不符合要求的,应做出计划,逐步加以改建。既没有安全保证,又无法改建的库房,应停止使用。
  维修库房人员需经银行保卫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批准。第十条 现金库房,一律双人(共用库房各配二人)管库,同进同出。现金库房、配钞室、复点室、无关人员严禁入内。非管库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库时,应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制度。
  上级主管部门入库检查,须凭专用介绍信。公安机关确须进库检查时,应持县(区)以上公安机关介绍信,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保卫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库。第十一条 管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库房管理制度。现金库房的钥匙,工作时间由管库人员分别随身携带;非工作时间应将钥匙存入专用保险柜内,不得带出单位。
  专业银行和基层网点库房钥匙也可按各上级银行的规定保管,备用钥匙按有关规定封存。
  库房内严禁吸烟和生火炉,不得堆放其它杂物。库房外围2至3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第三章 守卫押运第十二条 各级现金库房除上级规定由武警部队派兵守卫的以外,都要配备专职守卫人员守护。县级以上发行库、业务库必须做到二十四小时双人武装守卫,夜间实行坐班、巡逻制。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共用一个库房的,每班须派二人守库,具体办法按双方协议执行。
  各级银行在重大节假日,必须加强守卫力量和值班,并由领导干部带班。根据当地社会治安状况,平时需要加强守卫力量的,可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作出适当安排。基层网点守库办法,由各专业银行研究制定。各基层银行应安排必要数量的职工在行、处、所内住宿。第十三条 守卫或押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武装守卫押运员守则》。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参与妨碍执行任务的一切活动。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守库室。第十四条 运送现金(含金银、有价证券、残券)必须配备运钞专用车。专用车应具有防抢、防盗、防丢的性能,并逐步装备通讯联络设备。对运钞车辆,必须派二人以上专职武装押运。各级人民银行运钞,必须派护卫车。专业银行跨县(市)长途运钞,有条件的也要配护卫车,或请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协助护卫。第十五条 组织和执行运钞任务要严守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运钞的时间,行车路线和数量、地点等情况。
  执行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同出同归,途中不准单人行动;不准喝酒,不准在运钞车内吸烟;不准携带违禁和私人物品;不准钞、货混装;不准无关人员搭车;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无故停车;不准办理与执行运任务无关的事项。要严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途中遇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查验时,要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已被新的法规或规章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以前已被新法明令废止的11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废止(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7件)

  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统一公布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

  附件1:
  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7件)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1陕西省《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0.4.32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1981.10.233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11.124陕西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1983.3.55陕西省关于斜坡地带进行城镇建设的规定1986.10.276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试行)1986.12.3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1987.7.248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1987.12.309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8.3.1810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8.5.1411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1988.11.1812陕西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制度实施办法1989.1.1313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1989.1.1714陕西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1989.3.21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3.916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989.12.2017陕西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规程1990.4.14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吸引台湾同胞投资的暂行规定1990.6.2219陕西省《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实施办法1990.9.1320关于陕西省宗教团体和寺院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批准权限的意见1990.12.2821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1.3.1822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试行)1991.5.2823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1991.6.2224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1.11.325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1992.7.2026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1993.7.127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1994.4.1028陕西省实施《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1994.5.329陕西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对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4.11.2230陕西省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1994.11.3031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1996.3.2632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1996.5.333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1996.11.1434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1997.6.735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9.3.2636陕西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定2000.11.537陕西省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2003.7.12

  附件2:
  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统一公布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1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1987.2.112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1988.4.63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1994.12.294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5.6.85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5.12.266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6.6.17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1996.6.58陕西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8.9.69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2001.3.1210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2002.3.2511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2.11.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治发管理,预防犯罪和事故,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商业的基层网点,粮食部门的基层库、店,金融部门的基层营业所,供销系统的农村供销社(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治安管理规章制,把责、权、利结合起来,调动群众维护治安的积极性。第五条 加强门卫管理。职工进出单位大门凭工作证,暂住人口赁2临时出入证,携带物品出门凭出门证;出私来各一律在传达室登记;机动车辆出入应接受检查。门卫人员要尽职尽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第六条 要落实重点部位的值班、巡逻。值班巡逻人员要严守岗位,勤巡视,勤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调查、监视和报告;发现犯罪分子,立即扭送公安、保卫部门。
  值班巡逻人员必须做好值班、巡查记录;交班时,庆向接班人员讲清有无异常情况。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室内不得会客,更不得留宿来客;门窗要牢固。现金、票、证须存放在保险柜内,由专人保管,每天库存不得超过银行规限额。提送大宗现金,应严寒秘密,必须由两名人员共同办理,并由专车接送。市内零星采购,按现金支付限额办理,到外地采购,一般不得携带现金,特殊情况须经银行同意。第八条 对存储设备、器材、商品、原材料的仓库、堆场,要搞好防盗、防火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对珍贵文物、稀有材料、精密仪器、金玉宝石及制成品的管理,须落实责任到人,装备技术防扩设施。严格执行各类物资、器材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第九条 民兵武器弹药由武装部门集中管理,登记造册,分室专库(柜)存放;枪弹库建筑必须安全牢固。装设报警设备,采取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严格枪弹领用手续,按需发放,用毕归还,不准外借、转让、赠送、;发现短少,应迅即报告和追查。自卫武器要严加保管,按规定使用;滥用或丢失武器弹药者,要追究其责任。第十条 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病毒菌种等危险物品,必须专库保管,分类存放,专人负责。库门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严格进库、出库、领用、登记、清退等手续。第十一条 机密文件、资料、图纸等必须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里,由专人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建立登记、阅看、借用、复制等手续;外借须经领导批准,要有安全保障;发现失密、泄密、窃密事件,应及时查处上报。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集体宿舍必须指定专业看管七轮流值守;宿舍内不准擅自留客,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不准搞不正当娱乐。
  如待所要履行来客验证登记手续,设置行李保管柜。客房钥匙,必须由服务员统一掌管。第十三条 各单位内部的礼堂、俱乐部、运动场等,举行群众性活动时,必须制订严密的安全保卫计划,并行期报告公安机关,取得同意和支持。活动场所内外,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治安员,负责安全,维护秩序;场外应设立自行车保管站,由专为管理存放车辆。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物质奖励:
  (1)全年未发生刑事案件的单位;
  (2)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发生,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3)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和破获刑事案件的有功人员;
  (4)检举揭发犯罪、抓捕作案分子或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安全防范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其单位领导或当事人给以批评教育、党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行政拘留,或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重视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或发生刑事案件的责任者;
  (2)全年发生两起以上刑事案件的单位;
  (3)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偷拿、哄抢财物,以及其他流氓、赌博等扰乱内部治安秩序行为者;
  (4)贪生怕死,见危不救;知情不举,包庇犯罪;以及故意隐瞒事故真象者;
  (5)漠视公安机关签发的《不安全警告书》,拒绝执行整改要求,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以致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危害者。

  • 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单位的保卫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金融单位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金融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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