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烟花爆竹燃放规定2023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汶上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各镇街)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市管理、环保、民政、住建、国土资源、教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条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仓库、停车场;
      (三)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九)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以下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汶上县城区东至东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的区域。
      该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批发烟花爆竹;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外,禁止零售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允许燃放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公安、安监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安监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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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济宁烟花爆竹2023最新规定 如市政府、市环境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没有新的临时管控政策要求,我市城区仍执行《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修正版),即在我市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
  • 济宁各县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有哪些济宁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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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汶上县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通告汶上2021年禁燃放烟花爆竹吗
    答:2022年3月16日起,按照《汶上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31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