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6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保证安全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
  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公安、消防、工商、计划、规划、财政、物价、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燃气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燃气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建设相应的燃气配套设施或者预留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查时,必须征求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由于建设工程需要改动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燃气供应企业同意,并经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 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设施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燃气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承担。
  因产权单位拖延、拒绝拨款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在此期间,出现燃气事故由产权单位承担责任。第三章 资质与经营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行业管理、统一布局、多家经营。第十三条 设立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和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设立瓶装燃气分销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房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五)有具有资格证的从业人员。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瓶装燃气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期限和服务标准;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重量等规定供气;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不得在露天经销瓶装燃气;
  (七)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八)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九)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十)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双燃料汽车加气站的,应经计划、规划、消防、环保、安全、燃气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其设立条件及具体管理事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没有什么建设性的规划。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1年10月10日鞍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7章50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鞍山市一般指鞍山。鞍山,简称“鞍”,别称钢都、玉都,辽宁省辖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辽中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截至2018年,全市下辖4个区、1个县和1个自治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面积9255.4平方千米。

一、删去第二条中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的规定。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三、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四、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五、删去第十二条。六、删去第十六条。七、删去第十七条。八、删去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九、删去第四章标题“燃气器具”。十、删去第二十三条。十一、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十二、删去第三十八条。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十五、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第(六)项、第(七)项”。十六、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具备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七、删去第五十四条。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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