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关于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
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
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
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件一《197
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附件二《1978年
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
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

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
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清理
建国以来颁布的法律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
前颁布的法律(包括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
理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据统计,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我们会同
有关部门对这些法律逐件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一些法律专家的意
见。在清理的134件法律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见附件
一),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已经失
效的111件法律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

(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

(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
停止施行的29件。

(四)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条例,
已经过时的30件。

对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规定废止
的11件以外,对其余的100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这
些法律已经不再适用,但是过去根据这些法律对有关问题做出的
处理仍然是有效的。

此外,在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
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48件(见附件二)
,因新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制定,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已
成立常务委员会,各自治地方都已经或正在另行制定自治条例,
上述组织条例已因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

以上报告和附件一、附件二,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87年11月11日

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1
11件)

一、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

1.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
府委员会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
委员会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54年12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5.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
批准)

6.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
行规定(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8.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
的规定(195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9.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
会原则批准)

10.商标管理条例(196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1978年3月通过)

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2月中央
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9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
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4.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年9月中央人
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4月中央人
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6.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与外国订立条约、协定、议定
书、合同等的统一办法之决定(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批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8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11月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54
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9月全国
人大通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委员会组织法(1954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9月全
国人大通过)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9月
全国人大通过)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津、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1954
年9月通过)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的
批准手续的决定(1954年10月通过)

1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55年2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
议(1955年6月通过)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1955年7月通过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的决议(1955年7月通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
品采购部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
的决议(1955年7月通过)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5年7月全国人大通
过)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缺额补充问题的决定(1955年11月通
过)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1956年5月通过)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1956年5月通过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
案件的决定(1956年5月通过)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决议(19
56年6月通过)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
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1956年11月通过)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1957年
7月通过)

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
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1957年9月批复)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1957年11月通过)

32.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
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33.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
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1958年3月通过)

3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
治县的决定(1959年9月通过)

3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1960年1月通
过)

3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年9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修正通过)

38.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1964年
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3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
限的决定(1965年1月通过)

40.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78年3月全国人大常
委会批准)

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程序的决定(1978年5月通
过)

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停
止施行的29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年9月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3.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年12月中央
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4.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年12月中央
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5.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年12月中央
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6.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1949
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通过)

8.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批准)

9.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5
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10.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195
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的决定(19
55年11月通过)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
的决定(1955年11月通过)

13.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3月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

14.文化娱乐税条例(195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过)

15.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全国
人大通过)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
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57年6月通过)

17.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1957
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8.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
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1
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0.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1
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1.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1
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2.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个体经营的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19
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3.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
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
原则批准)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当提高高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公积金比例的决定(1958年1月通过)

25.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1
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6.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
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1958年6
月通过)

28.全国农业发展纲要(196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通过)

29.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1958年6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四、对特定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条例,已经过时
的30件

(一)关于某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召开时间、代表名额
、选举时间的决定9件

1.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953年1月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县乡改变建制后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1955年3月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1955年3月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6年直辖市和
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56年5月
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
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1957年7
月通过)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
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57年11
月通过)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选举时间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
间的决定(1958年6月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
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196
3年12月通过)

9.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196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关于公债条例7件

1.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1949年12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2.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3年12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3.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4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4.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5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5.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6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6.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7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8年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关于宽大处理战争罪犯、残余反革命分子和特赦战犯
的决定9件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
犯罪分子的决定(1956年4月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
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1956年11月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罪犯的决定(1959年9月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决定(1960年11月通
过)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决定(1961年12月通
过)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1
963年3月通过)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1
964年12月通过)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1
966年3月通过)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
争罪犯的决定(1975年3月通过)

(四)关于授予勋章奖章和军衔的决定、条例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
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
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195
5年2月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
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
议(1955年2月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
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1955年2月通
过)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衔制度的决定(1965年5月通过)

附件二:

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
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48件)

一、自治区的组织条例6件

1.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
组织条例(195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3.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1956年9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

4.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1963年3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5.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自治州的组织条例22件

1.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1956年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6年5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195
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5.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7
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6.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195
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7.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7
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8.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9.云南省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
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0.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
员会组织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
织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2.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组织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
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条例(195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5.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
织条例(195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66年3月全国人大
常委会批准)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6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0.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条例(196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1.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条例(196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2.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条例(196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自治县的组织条例20件

1.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4.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5.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6.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7.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
员会组织条例(195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8.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
员会组织条例(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9.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0.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19
5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1.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
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2.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
员会组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委员会组织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4.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组织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5.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组织条例(196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6.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
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7.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
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8.广东省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
会组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
员会组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0.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选举,一种是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盟辖旗、县、自治旗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军区、人民解放军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分别进行。第四条 旗、县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在市或者在其他市辖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本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市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市辖区所属企事业组织驻地在外旗、县或者邻近市辖区的,其职工只参加所属旗、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旗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所属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殊需要的,可以同时参加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所在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六条 选举经费,由各工作机构编制预算,分别列入各级地方财政支出。如果本级地方财政确有困难,可以由上级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第七条 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要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旗县、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各级设立相应的选举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上级选举机构指导下级选举机构的工作。第九条 选举旗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自治区、设区的市设立选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十条 旗县级、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负责选举法、直接选举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遵守和实施;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直接选举若干规定,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选民证和各种登记表格;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十)做好选举工作总结并向上级选举机构报告。

  •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6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
  •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
    答: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二、将...
  • ...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答: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牧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 ...
    答:一、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
  •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_百度...
    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自治区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为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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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内蒙古自治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详细规定了通过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对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行政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的机制。该条例旨在强化人大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升公职人员的勤政廉政。条例中明确,工作评议是对政府、法院、检察院或具有行政职能单位的执法和工作进行有组织的...
  •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基本信息
    答:这一重要条例的出台,源自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议。在这次会议上,他们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正式予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这个条例开始实施。《条例》的颁布,旨在加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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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自治...
  • 内蒙古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必须是蒙古族吗?_百度知 ...
    答:内蒙古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不一定是蒙古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