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与制定各项全区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二)起草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三)承担自治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市场监管。(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七)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八)负责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管理全区政府外债。开展对外财经交流工作。(十一)负责管理全区会计、资产评估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机构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13个内设机构:
  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司)
  法规司
  财政审计司
  行政事业审计司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金融审计司
  企业审计司
  社会保障审计司
  外资运用审计司
  境外审计司
  国际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北京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局)

  直属事业单位
  7个直属事业单位:
  计算机技术中心
  机关服务局
  审计科研所
  干部培训中心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国审计报社
  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派出机构
  派出审计局
  25个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
  审计署发展统计审计局
  审计署教育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
  审计署工业审计局
  审计署民族宗教审计局
  审计署政法审计局
  审计署监察人事审计局
  审计署民政社保审计局
  审计署财税海关审计局
  审计署资源环保审计局
  审计署建设审计局
  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审计署农林水利审计局
  审计署贸易审计局
  审计署文化体育审计局
  审计署卫生药品审计局
  审计署国资监管审计局
  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
  审计署广电通讯审计局
  审计署新闻报刊审计局
  审计署旅游侨务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工程审计局
  审计署地震气象审计局
  审计署宣传审计局
  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其他
  审计署主管审计署门户网站以及《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研究》、《中国内部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等报刊杂志。

  省级审计机关
  吉林省审计厅
  上海市审计局
  河南省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甘肃省审计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海南省审计厅
  青海省审计厅
  山西省审计厅
  浙江省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北京市审计局
  天津市审计局
  河北省审计厅
  辽宁省审计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江苏省审计厅
  安徽省审计厅
  福建省审计厅
  江西省审计厅
  山东省审计厅
  湖北省审计厅
  湖南省审计厅
  广东省审计厅
  重庆市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厅
  贵州省审计厅
  云南省审计厅
  陕西省审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主要领导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审计长:刘家义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郑振涛
  副审计长:秦博勇
  党组成员、副审计长:孙宝厚、陈尘肇、袁野
  党组成员、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通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李晓钟
  党组成员、法规司司长:刘正均

  历任领导
  审计长
  于明涛
  吕培俭
  郭振乾
  李金华
  审计法规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管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进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六)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八)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本级各部门决算情况;

  (十)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管理和使用纳入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情况;

  (三)财政性资金(资产)投资和国有资产经营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情况。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下级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地方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可以根据需要对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地方金融机构、社会团体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中央所属单位代征的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及其提留情况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各级审计机关对中央所属单位征收的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及其提留情况,可以按规定向国家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提出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也可以根据国家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安排,派人参与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九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六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市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含预算调整情况),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年报和决算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财政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五)县以上地方税务部门每月在向上一

  级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税务计划执行情况和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并根据本级审计机关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的税收征管情况的说明材料;

  (六)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操作办法。该办法旨在确保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以及财政资源的有效使用。审计机关在自治区主席、市长等领导的指导下,对各级政府的预算执行、财政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28日通过了第69号文件,正式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这一决策在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中得到了审议并通过。从2011年12月1日起,此办法开始实施,对自治区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治区主席马飚对此文件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各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
    答: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依法、自觉接受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监督。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的备案第六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了解预算编制情况,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旨在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所有自治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独立审计监督,包括政府全额投资、以政府为主导的建设项目,如财政预算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政府以资源融资或享受政策...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如何进行管理和监督?
    答:第九条: 所有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需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管理预算外资金。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需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监督,资金性质、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持不变。第十一条: 工资、奖金等福利发放需财政部门审批,按照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答: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直接对建设...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答: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以本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