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性催收已引起民愤,辱母杀人案家属再起诉于欢,会引起哪些争议?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辱母杀人案的讨债者,为何会再起诉于欢?

如某杀人案的讨债者,之所以对于还进行起诉,主要源自于他们认为自己受到了过重的民事处罚!而这些讨债者认为自己本身也是应该主动的受害者因此他们不服从一审判决,想要再次起诉于欢以及于欢的母亲。

辱母杀人案
曾经震惊世界的汝母杀人案一审判决认定于欢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对他进行了减刑,而那部分被判刑的讨债者则在出狱之后对于还又进行了二次的起诉,他们认为于欢在这个过程之中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且于欢母亲依然没有承担起欠债还钱的义务!

欠债不还
欠债不还是这些要债者最终的口吻,因为他们认为无论他们做的事情是否暴力或者是否正确,或者是否对于欢家属产生了侵害,他们要钱这件事情是理所应当的,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这些淘汰者这一次使用了正规的手段,而并不是像以往一样使用一些黑社会的敲诈或者是黑社会的绑架手段。

于欢方面
对于于欢母亲方面,则认为在这起事件之中,这些讨债者他们所要的金额根本就是不合理的,至少从高利贷放贷的角度来讲,这些金额是绝对过多的,因此于欢母亲不想要承担这么重的款项,就是从法律意义上讲,高利贷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应该接受高利贷的任何惩罚,但是目前法律对高利贷也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换句话说——他们合理的部分可以得到!

"辱母杀人案":已受理于欢等人提出的上诉,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已通知双方律师阅卷,听取意见 。

2017年3月26日,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接到报警前来处理此案的警察离开接待室时,情急之下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将杜志浩捅死,另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之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如果没有于欢情急之下持刀行凶的死伤,这只是一起由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但是,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夹杂其中的“辱母情节”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可以说近年来无案出其右,既造成了一死二伤的后果,也挑战了公众的社会道德和公平认知。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审判结果,并没有如辩护律师及众人所预料的那样,以“防卫过当”来认定,也就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什么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对被告人处以更轻的刑罚呢?当地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故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的确,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将“防卫的紧迫性”作为核心要件,其要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从法院的认定看,恐怕还是认为防卫达不到“不得不为”的程度。问题在于,“没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亲就没有现实危险吗?当“极端手段污辱”都已经出现,谁能预料,不法分子接下来还会采取什么更恶劣、更危险的侵权行径?
然,“派出所已经出警”,但警察仅提醒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了房间。应当说,这种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被告人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的确符合“不得不为”的要求,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当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出现“死亡1人”等情形,有关执法人员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实,除当天的案情外,审判机关还应综合考量的重要情节是,对方一些前置情形的“违法性”,也就是具有“黑社会背景”,以及“高利贷”“非法拘禁”等行为。这些事实不仅从侧面印证被告人的激愤之举实属“不得不为”,还能证明其本人的“主观恶性”较低,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有利的判决。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被于欢杀死的讨债者家属竟然对于欢提起了诉讼,说明他们对于当年儿子死亡的事情耿耿于怀,但是从公众的意义来讲,是不合理的!

正义上的争论

从正义角度来讲,当年于欢确实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在面临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能会做出跟离婚一样的事情!而在当时非常紧急的情况下,相信任何人都无法理智的面对眼前的行为,毕竟自己的亲生母亲受到了他人的凌辱,而且又是打又是骂又是侮辱,对人来讲,这是一种绝对忍受不了的行为,相信任何人在场,所做的事情都会跟离婚一样,拿起那把水果刀刺向对方!

金额上的争论

由于二次对于欢进行起诉,说明他们对之前赔偿的金额很不满意,但是他们却忽略了自己儿子当年是以恶意的讨债者身份,甚至是以一种黑社会的实际身份去进行讨债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他们提出的要求对于医患来讲是不合理的,不平等的,那么于欢完全有理由可以不承担这部分民事责任!

社会上的争议

由于辱母杀人案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而且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因此这起案件众说纷纭,大家的看法也都不一样,因此会掀起社会各界的议论,至于不同的议论结果肯定有不同的议论意义。当然对于目前角度来讲于欢的行为是值得网友们肯定的,相反恶意淘汰者的行为是值得绝对反对的,因此个人认为还是于欢方正确!




首先追债者多次拨打电话求助却无人问津,这是执法者的问题。于欢遇事,行为过激,苏银霞多次欠债却未受到惩罚。

办事者本来就是强硬态度,再加上时隔多年,现在舆论导向正义。

办事者不按规矩处理事情,期间拨打市长热线都无人接听,这样的人真的是不要脸。

讨债者本身的要债方式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对他人造成了侮辱伤害

  • 侮辱性催收已引起民愤,辱母杀人案家属再起诉于欢,会引起哪些争议?
    答:社会上的争议 由于辱母杀人案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而且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因此这起案件众说纷纭,大家的看法也都不一样,因此会掀起社会各界的议论,至于不同的议论结果肯定有不同的议论意义。当然对于目前角度来讲于欢的行为是值得网友们肯定的,相反恶意淘汰者的行为是值得绝对反对的,因...
  • 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当情与法难以相容时...
    答: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我不太懂法律,成为不了法院上的法官。但是我有键盘有网络,能说说我自己的看法。值不值得原谅?没有什么值...
  • 为什么「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会引发全民关注与讨论?
    答:“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事件,应该比以前“强奸不配合”案(被强奸者不配合,至强奸者生殖器断裂案,而被判刑)法律意义要深远得多,应该比“呼格错案”的社会影响要深刻沉重得多!诸多的“挑战”和“冲突”,对法律建设提出了新思考和新定位,因为其面临的是必须存在,而且必须维护的社会道德力量和正义力...
  • 山东辱母杀人案二审今日公开审理,你希望这个案子怎么判?
    答:辱母杀人案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一审结束后宣判被告人于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社会舆论几乎就炸了锅,小编也表示非常不支持这个判决,下面是小编自己的一些观点。首先,是被害人先实施不法行为,给予于欢重大的精神摧残,再加上民警的漠视,将于欢的心理防线彻底击垮,才做出这样的行...
  • 济南警方官微就辱母案讽刺网友,你怎么看?
    答:关键是发布者竟然不是警务人员,这种解释真的是在侮辱民众的智商。无论辱母案最终如何发展,济南警方在此次事件中发挥了兄弟单位之间互帮互助的优良作风,凭借自己的寥寥数语,成功激怒网友而将战火引到了自己身上,这对深陷舆论漩涡的聊城以及冠县警方无疑是最大的帮助。济南警方为了替兄弟单位承担舆论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