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手段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一、抓住当前社会矛盾阶段性特征
矛盾的特殊性,就是指各种具体事物、过程或阶段中所包含的矛盾的具体特点。 关于目前中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阶段性特征,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期,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涉及的社会矛盾方方面面,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
一是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与民生民利直接相关的系统工程,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甚至导致群体上访现象。
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腐败行为虽是个别现象,却有碍国有企业改制前行的步伐,容易引发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内心不满。
三是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四是民事案件引发纠纷。民事纠纷案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如婚姻纠纷、借贷纠纷、土地纠纷等等,这就要求基层检察院在化解前征询群众意见,掌握了案件背景、当地风俗人情和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等详细情况,在此基础上很快找准处理矛盾最佳切入点,最终使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
五是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提供了一个积极的平台。一件小小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当,一个小小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公,很快就会成为广大网民关心的热点。一件事情、一个小小的案例的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前所未有,政府和司法机关还缺乏恰当的处理方法和应对能力。这方面的问题,也在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总之,现实中国社会矛盾的阶段性特征,表现在方方面面,而且比较突出,对于由于经济体制和运作机制改革所引发的种种矛盾,仍在继续显现,需要我们抓住社会矛盾的这些阶段性特征,积极地面对,有针对性、逐步地加以化解。 如果处置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对抗性矛盾,使检察机关陷于被动。
二、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我认为这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动手,全民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奏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有以下几个现实问题,急需我们统一认识,共同努力,为化解社会矛盾作出贡献。
第一,正确理解和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中的重要地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自身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主动服务于2010年的第一要务,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手段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手段创新的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把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的侦查、民行监督等各项任务中,充分地得以体现,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又要注意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由犯罪引起的各种矛盾,得以化解和处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抓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内容。因为,不断加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才能化解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第三,结合执法办案,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按照诉讼分流的原理,逐步扩大不起诉的范围,试点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和被害人救助制度,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消除矛盾,化解纠纷、促进稳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尽量体现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使矛盾化解在诉讼中,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第四,认真抓好涉检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涉检涉法积案化解工作,是当前我国社会矛盾表现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近年来,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时有发生的群体性纠纷,其原因是复杂的。一方面,它是社会深层次矛盾的暴露和表现,背后都隐藏着职务犯罪或刑事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等,另一方面还得从我们执法办案中寻找,检察机关如何坚持“社会公益”和“客观义务”原则,公正合法批捕起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质量,不枉不纵、公平合理,从源头上解决信访积案的矛盾化解工作。同时,还要积极采取综合治理的各种措施,思想教育、社会救济、检调对接等工作与办案过程同步进行,努力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新途径和新举措。
第五,积极探索排查社会矛盾,做到以预防为主。作为检察机关,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犯罪预防同各个检察业务部门相结合,组织部分人员深入生活,深入基层,深入到经济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流程之中,进行矛盾排查,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只要我们了解了情况,又做了工作,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就会取得好的效果。
第六,管好队伍,遏制腐败,公正执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应该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一个重要方面。有一支坚强、模范、群众信得过的检察队伍,是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司法的根本。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的个别腐败现象,日益突出,是检察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这个问题,我们应当着力打造“阳光检察”,从源头上控制“腐败污染”,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要把队伍管好,才能履行检察职能,完成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
综上所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否定矛盾,而是要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求得和谐统一。检察机关要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以预防为主积极探索排查社会矛盾,认真抓好涉检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积极参与和应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和管理,管好队伍、遏制腐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对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可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是打击惩治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保障各社会治理政策顺畅运行。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的改革政策未能得到贯彻,多是由于一些部门或单位出于各种利益因素考虑,互相推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形成贪贿渎职性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切实打击惩治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职务犯罪,间接推进各项改革政策的施行。
二是震慑潜在的职务犯罪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执法。由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不断推进,其反腐成果经公示可以极大的震慑潜在的职务犯罪行为人,使其不敢以身试法。间接促进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人员依法行政、执法。增强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的执行力。
三是阻塞职务犯罪漏洞,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发展平台。借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可以阻塞行政执法部门的职务犯罪漏洞,避免犯罪造成的国家和个人
的损失;并协调职能重叠或监管缺失领域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推进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
二、回应: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推进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的途径
(一)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惩治犯罪行为,挽回经济损失,保障直辖市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惩治犯罪行为,直接挽回经济损失,并促使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切实保障直辖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通过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监管领域进行综合治理,为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创新工作思路
许多监管领域都存在多部门联合管理的现象,如食品安全,防火用电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式牵头联合多部门开展联合行动进行综合治理,这也为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创新工作思路。
(三)通过现场监督,专项预防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深水区,各类社会矛盾由于不同原因渐次爆发,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机关,可以以第三方介入方式化解多种社会矛盾,推进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
(四)通过运用检察建议消除各类隐患,构建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的基础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抓手,对于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的职务犯罪风险漏洞可以起到及时监督反馈弥补的作用,这也将构成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的基础。
(五)通过及时介入社会热点事件,平息舆论争议,维护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的稳定性突发事件的增多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经阶段
,为平息舆论争议,重塑社会公信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的及时介入将是重要的解决途径。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发展阶段,涌现出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社会矛盾的化解是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全力配合、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检察机关是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检察机关这个矛盾化解子系统的良好运作。
  基层检察机关直接面对群众,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积极响应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的号召,落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筑牢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该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各项检察工作的始终,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基层检察机关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及其特征
  (一)面临的社会矛盾种类
  1.刑事案件产生的社会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利益格局进行了大调整,各种利益主体冲突不断,引发了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频发。这些刑事案件不仅给众多受害人带来严重后果,而且也使民众的安全感进一步下滑,加重了社会调和的包袱。如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人的家庭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造成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现状等等情况,都极易引发社会矛盾。
  2.民事纠纷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民事纠纷案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如婚姻纠纷、借贷纠纷、买卖纠纷等等。由于民事案件直接涉及群众经济利益,矛盾复杂,经常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可案件的当事人处理问题时抱守的却是合理即合法、有理讲遍天下的观念,而非法理上讲证据的理念。这些理念最终引发的结果是,当事人不理解或不支持法院处理案件或行政部门处理事件的结果,做出一些极端的事情,如无理缠诉、缠访,更有甚者聚集亲朋好友,围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谩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
  3.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所引发的矛盾。尤其是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引发了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内心不满,企业职工担心个人利益受损,迅速聚集,或联名向相关部门反映,或集体上访,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埋下了隐患。
  4.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所引发的矛盾。有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它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极易激起民愤,引发群众上访,甚至会引发集体访、越级访。
  5.涉农利益和民生、社会保障所引发的矛盾。群众面对补贴、低保、医保等涉及民生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关注度比较高,相关部门稍有处理不慎,就易引发社会矛盾。
  (二)特征分析
  1.矛盾内容具有广泛性,物质利益矛盾居于主导地位。这些社会矛盾就集中体现为刑事案件多发且被告人与被害人矛盾很难调和,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和民事申诉和控告增加等。
  2.传播速度快。一个极小的事件或案件,通过其快迅传播和无限放大,均可能引发巨大的网络舆论效应。
  基层检察机关要着力做好化解工作,这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好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在具体的检察业务工作中,要注重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同时,社会矛盾又是复杂、综合、活跃的社会现象。随着形势的变化,社会矛盾无论从形式到内容,从过程到结果,从数量到规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已发生变化的社会矛盾,针对性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基层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检察环节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新途径、新方式、新机制。
  (一)更新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
  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创新思维方式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统一起来。
  1.坚持树立能动检察的理念。检察机关在办案与工作中,凡是发现有违法现象,凡是发现有有损于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即使不属于自己管辖和职责范围,也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协调,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跟踪事态的发展。能动检察不是越俎代庖,是国家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也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属性。
  2.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不断强化保护弱势群体的意识,设身处地为弱势群体着想,竭尽全力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除了对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给予充分尊重和保障之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也要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障,使弱势群体有冤情可申诉,有委屈可诉说,有疑惑可询问,有困难可提出。
  3.树立释法说理的理念。针对案件的主要矛盾,对焦点、难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加强办案不同阶段的释法说理、政策教育、情绪疏导、思想感化等工作,让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心悦诚服。据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重点强化对于依法作出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赔偿等决定的释法说理;二是将说服教育贯穿于询问、讯问当事人的始终,纠正在办案中“审证据、走程序”的执法理念;三是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首先就必须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坚持做到严格依法、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注重效果。侦监和公诉部门要注意区别对待,惩罚首犯、主犯,对从犯、偶犯、中止犯和坦白自首者从宽;对青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反贪、反渎、监所等有侦查权的部门,重点要正确区分职务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要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多数的原则。侦监部门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批捕”、公诉部门对“可诉可不诉的不起诉”,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为防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演变成宽大无边、放纵犯罪,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诉讼程序、机制设置上防止对“宽严相济”的滥用。
  (三)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要把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
  (四)坚持用矛盾特殊性的工作方法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社会矛盾在检察机关的集中体现。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就是直接面对矛盾、解决矛盾,就是救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要求合理能够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时间限期解决,对于按照法律和政策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和教育、疏导、协商、调解等方法,加强说服教育和情绪疏导,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冲突,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在信访案件结案后要继续追踪,对当事人不满的继续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当事人有困难的尽力帮助或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对涉案单位协助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配合,共同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坚持通过走访群众,并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坚持在公众场合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使干部和群众知道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怎样维护等,以提高干部的防腐意识和群众的维权意识。与学校、家庭形成良好的互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现实,定期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做好沟通,以利于对涉案人员的教育并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六)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工作,传递检察正能量
  基层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要注意充分利用检察微博、检察QQ、检察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同时要运用好当地广播电台、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检察信息动态,打造阳光检务,畅通群众信息渠道。
  检察工作重在基层,难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基层检察院要充沛发挥直接联络大众的优势,充沛发挥检察职能,坚持稳定是第一义务,坚持源头管理,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努力把矛盾纠葛化解在基层,把促进社会管理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检察活动始终,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助力平安梦、中国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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