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用留置代替两规里的置留指什么意思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留置是什么意思

用留置取代"两规"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那什么是留置呢?
留置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这和物权法和警察法中的“留置”有着本质区别。其前身是“双规”、“双指”(1997年行政监察法中的概念)。而“双规”也就是题目中提到的“两规”,指的是中共纪检机关责令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一项调查手段。
为什么要用留置取代“两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反腐,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国家监委不是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和刑事诉讼法不同。国家监委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行使侦查职能,也不是按照以前的行政监察法行使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职能,而是一个全新体制,需要行使较为全面的调查权,所以要赋予它有效履行职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就是题目中提到的的留置。将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等都会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乃至于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等也会做出相应规定,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反腐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之,留置取代“两规”结束了“两规”23年的历史,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对接,标志着反腐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走向规范化与法治化的新境界。


留置是指经监察机关批准将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

留置程序:

注意事项:

扩展资料

留置操作规范要求:

一是使用条件更加严格。监察法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必须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一点在留置的使用条件上得到了充分体现,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同时明确,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严格。纪检监察机关一直以来对严格程序高度重视,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一经验,专设“监察程序”一章,明确“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并对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各个环节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规定,尤其是对留置的审批程序规定极其严格: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三是使用期限更加严格。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使用期限更加严格。草案第五十九条还规定,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这就意味着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采取留置措施。

四是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1、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控机制极为严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一有益经验,第四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既是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也是对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的保障。

2、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同时明确提出“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参考资料:读懂监察法草案:用留置取代“两规”-新华网

        【图解】监委“留置”,怎么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留置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留置”出现在《警察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用留置取代双规是纪检监察工作在法制方面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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