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对《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进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

  第三款修改为:“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示产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

  第四款修改为:“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删去第四十五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四、将第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本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同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执法机构,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款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另行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由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的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

  (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四)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湿地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将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

  (六)将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七)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于本条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对《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依据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将第十三条中的“《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对《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五、对《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和备案”;将第四款第三项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将本办法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六、对《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修改为“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将本条例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两...
    答:“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对《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产品生产者...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答: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建设的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道路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规划,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铁塔、机房...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答:”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款修改为:“旅游度假区、...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答:“(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七、将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增加二项,作为第七项、第八项:“(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八)保证...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答:“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 ...
    答: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林业、渔业、交通、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
    答:勘查期限可以延续2次,但因勘查取得重大突破确需延长勘查时间的,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可以再延续1次。勘查期限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六...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
    答:”四、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答: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震、火山监测设施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划定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有关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 ...
    答: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第一款中增加一项规定:“(六)有雇工的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