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可供执行,强制执行好还是和解好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9
有财产可供执行,和解有必要吗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相关拓展:执行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启动后的一种有别于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特殊制度,它既不是执行程序的前置程序,也不是执行程序中的必经程序,所以它在案件适用范围上具有特定限制性。根据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的特性,它只能适用于那些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具有完全支配权或独立处分权的案件。据此,执行和解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经济案件、非国有主体为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为,在这些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均为一般民事权利,且权利人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完全支配权或独立处分权。具体而言,适用于执行和解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2)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关民事权利义务部分;(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裁决;(6)经人民法院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上可适用的案件范围中,那些涉及人格权利、不宜于强制执行的案件,如探望权案件,执行和解的适用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执行和解原则上不得适用于行政案件和国有主体为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首先,在行政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只是依法代表国家作出职务行为;依法履行行政职权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不同于民事权利的是,对这种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处分权,它不得放弃,更无权承诺对某人免为行使。同时,行政案件中的有关国有主体,对国有权益只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或经营权,并不具有完全支配权和独立处分权,它们无权抛弃这些国有权益。其次,在国有主体为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国有主体或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对被损的国有权益均无完全支配权或独立处分权,无权擅自予以抛弃,因此,也不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予以执行。行政案件不适用执行和解并不是绝对性的,根据行政法理和司法实践经验,在案件明显带有民事性质或行政相对人有权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下列情形中,执行和解可予适用:(1)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行政赔偿权利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赔偿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自愿协商,如果行政相对人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应得的赔偿数额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应予允许。(2)执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执行依《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而制作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允许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3)补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对以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付行政补偿为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于不涉及行政管理职权,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社会和谐,法院会先行进行调解,如果达成一致,那就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无非是几种方案: 1、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欠款 2、申请人少要一部分,被执行人也相应少给一部分,款项分期或一次性给付 3、被执行人以其他财产或者有价值的项目抵偿欠款,申请人同意 法院调解也是减少强制执行引发的矛盾,毕竟打个中国,见面谈话比动用警车和法警要简单多

你好,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若承担给付责任一方的当事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和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给付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中要求的内容。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和解,履行和解协议。若承担给付责任的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和解,也拒不履行判决书所判令的责任,当事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局申请执行立案,在当事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主动调查后,发现承担判决责任一方当事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有财产可供执行,强制执行好还是和解好
    答:你好,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若承担给付责任一方的当事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和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给付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中要求的内容。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和解,履行和解协议。若承担给付责任的当事人不愿意进行...
  • 有财产可供执行,和解有必要吗
    答: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相关...
  • 和解好还是执行好
    答:法律分析:执行好,更有保障。对方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就应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
  • 强制执行好还是和解好
    答:法律分析:这个要结合实际情况看,如果对方有和解意向,且本人能够接受和解条件的,可以和解。如果本人不能够接受和解条件的可以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
  •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怎么办
    答:法律分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法院强制执行有必要和解吗?
    答: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进行和解。强制执行中的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协商,确定债务履行数额及期限的和解方式。强制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
  • 怎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能要回钱吗
    答:1、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法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案件无法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或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2、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需要想尽办法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的行踪,...
  • 强制执行一般不要和解
    答: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是不会进行调解的,但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人协商,让申请人取消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
  • 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怎么办?
    答:如果经查控,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法院就予以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给申请人一段时间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申请人提供不出线索,又不愿执行和解,让被执行人分期还款,那法院正常会终结本次执行,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有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至法院申请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