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30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依照规定取水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6年2月21日颁布,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共计七章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一切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都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第三条 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禽畜饮用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取水,月取水总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为农牧业抗旱应急,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及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第四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调整方案或协议。取用地下水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湟水、格尔木河流域的地下水开采计划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开采计划,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发证工作。
  属于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管理: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1、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2、跨省(区)调水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取水;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州(地、市)行政区域或者在州(地、市)以河为界的边界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
  4、在本省境内黄河、长江、湟水、湟水北川河、大通河、黑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布哈河的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表水5.0万立方米/日或取地下水2/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取水。
  (二)州(地、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的取水,或者在县以河为界的边界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以及未设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县(区)、行委境内的取水。
  (三)除上列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工程所在地县(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七条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需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取水许可申请书”。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技术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或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三)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水源的水文分析、水资源评价报告、取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准文件;
  (四)当取水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第十条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须先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地下水的,须先经取水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城市供水水源取用地下水的,须先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在已建取水工程和水库库区管理保护范围内取水的,须先经工程管理单位审核;
  (四)跨州(地、市)、县取水,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须先经取水口所在县(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一切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都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答:新建、改建取水工程需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专家审查,作为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用水进行总量控制,包括特大用水单位和特殊需要单位的用水指标。节水工作是重要的政策导向,政府需要根据水资源变化和技术进步推动节水目标的设定,推广...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
    答:第二章明确规定,任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活动,以及防治水害的行为,都必须遵循水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水资源涵盖地表水和地下水,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针对农村牧区,涝池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中...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 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答: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117 因城市建设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号)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18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 74号)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城市规划区取用地下水,...
  • 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自什么时候实施
    答: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6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管理,...
  •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答:第六条 在黑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以及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授予的权限办理。第七条 黑河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_百度...
    答:《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 64XNSWJW18-0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号)第29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7条 65XNSWJW18-07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
  • 青海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答: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省内主要流域、区域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城乡规划及各类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