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12修订)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为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行为。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组织。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志愿服务行为,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对志愿者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第八条 志愿服务使用红底、白色爱心图案标志。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第九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建立地方志愿者协会。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志愿者协会。第十条 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从事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建立注册志愿者制度。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网络,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进行招募、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推荐志愿者到需要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地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服务岗位。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及其他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人身保险等。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内、国外志愿者组织间的工作交流活动。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登记成为志愿者:
  (一)身心健康;
  (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三)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四)遵守国家法律。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每年参加不少于五十小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以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由所注册的志愿者组织颁发注册证章。第二十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教育和培训;
  (三)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
(三)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与服务对象订立志愿服务协议。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可以主动联系志愿服务岗位,经所属志愿者组织同意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第四章 志愿服务范围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
  (三)抢险救灾;
  (四)环境保护;
  (五)社区服务;
  (六)农村公益事业;
  (七)大型社会活动;
  (八)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
  (九)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经贸活动;
  (十)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第五章 志愿服务经费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来源于:
  (一)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草稿)规定: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者退出活动志愿者退出活动操作:
登陆“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在“志愿者登陆”窗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用户中心”,志愿者登录系统后进入【个人空间】,点击【我参加的活动】,在【操作】栏中选择【退出】。
从黑龙江省文明办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办《关于志愿服务活动的工作规程》、《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12年版)和《黑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方便志愿者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管理,日前,全省注册志愿者通过省志愿服务人才库管理系统可以持有属于自己的志愿者身份证明。
  “志愿者证”具体由各地志愿服务组织审批承办,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标志,据介绍,志愿者进入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时,其姓名、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编号的信息自动进入《志愿者证》管理系统。

每个志愿者登陆“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在“志愿者登陆”窗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用户中心”,点击“查看证书”,可以看到注册志愿者个人的《志愿者证》。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人员依据《黑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在对本地本单位注册志愿者审察确认的基础上,进入“志愿服务管理系统”的本级管理窗口,点击选定审察通过并且同意制作《志愿者证》的志愿者姓名,点击“生成当前页志愿者证”按钮,将《志愿者证》信息下载到指定位置(如U盘),委托有关部门制作《志愿者证》。
  “志愿者证”是志愿者荣誉和责任的象征,佩带“志愿者证”意味着志愿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省文明办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志愿者证”是志愿服务管理系统电子档案的纸制形式,是作为活动组织单位确认记载志愿服务时间的依据,志愿者在参加本地志愿服务活动时需要统一佩带,个人参加其他地区、单位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可作为志愿者身份的证明佩带,如果因为各方面原因被志愿服务组织取消志愿者资格,该“志愿者证”将自动失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精神文明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提倡和支持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给予表彰。第二章 志愿者第八条 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自愿从事志愿服务、遵守国家法律的人员,经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志愿服务组织同意,可以登记成为志愿者。第九条 志愿者可以在专门网站自行注册或者经本人同意由所属志愿服务组织代为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注册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和业绩,作为表彰和在需要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第十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申请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教育、培训;
  (三)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协调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及制度;
  (二)宣传志愿服务精神;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四)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依法建立志愿者联合会或者协会。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以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队等多种形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各种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队或者其他参与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志愿者联合会或者协会的团体会员。第十四条 志愿者联合会或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指导、协调团体会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开展志愿服务法律、政策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五)维护团体会员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其他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其设立的宗旨和确定的职责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六条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
  (三)应急救援、抢险救灾;
  (四)环境保护;
  (五)社区服务;
  (六)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
  (七)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文化、体育、经贸活动;
  (八)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建立突发事件志愿者快速动员机制,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迅速投入突发事件的辅助救援工作。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推荐志愿者到需要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地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服务岗位。第十九条 志愿者可以主动联系志愿服务岗位,经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同意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12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精神文明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
  • 黑龙江志愿者如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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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志愿者怎么报要步骤?
    答:根据《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黑龙江志愿者要按以下要求报名志愿者: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登记成为志愿者: (一)身心健康; (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三)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四)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 黑龙江省志愿者怎么注册?
    答:例如,需要选择到具体的院系,例如“省委教育工委-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院系-院(校)直属”。完成个人信息填写后,点击保存并提交。此时,就已经成功注册成为黑龙江省志愿者,并可以在平台上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同时,也需要注意遵守《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
  • 黑龙江志愿者证怎么领取?
    答:1)根据《黑龙江省志愿者服务条例》,可以通过黑龙江志愿者网站注册。2)书面注册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学校、企业团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提出注册申请,填写统一表格,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管理员将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
  • 志愿者因病死亡如何赔偿
    答:从以上规定来看,原则上来说,只要其行为属于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的,均应认定为志愿者。二、志愿者因防疫活动感染新冠肺炎,符合相应条件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国务院发布的《志愿服务条例》并未将志愿服务活动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直接挂钩。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 黑龙江省高中生年度参加志愿服务时长
    答:高中生最低40时长。志愿服务成为高中生必修课,三年不可少于40小时。星级志愿者标准:一星级至五星级标准,分别是100/300/600/1000/1500时长。
  • 黑龙江省志愿者注册
    答:首先,访问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网,这是一个专门为黑龙江省志愿者提供注册和管理服务的平台。在网站首页,通常会有明显的“志愿者注册”或“我要注册”等按钮,点击这些按钮即可开始注册流程。在注册过程中,需要填写一些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此外,还可能需要提供...
  • 黑龙江志愿服务平台是什么
    答:龙江志愿APP。根据查询爱问知识人显示,黑龙江志愿服务平台是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发展中心搭建的平台,用于推动全省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通过这个平台,志愿者可以注册、登录,参与各种志愿服务活动,黑龙江志愿服务平台是龙江志愿APP。
  •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中心实质做什么
    答:黑龙江省志愿服务中心,实质是指导、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及为青年志愿者注册,组织青年志愿者培训,指导各级青年志愿服务中心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