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什么是制度廉洁性评估

制度廉洁性评估来源于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的要“认真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强化制度反腐的重要举措。

科学完整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既要做到“瞻前”评估,在制度出台前进行前置审查,减少和防止一些“不合格”制度“出炉”;也要做到“顾后”审计,对“出炉”后的制度进行执行绩效审计,避免和纠正制度“空转”。

明确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和方式。综合当前的实践经验,评估的对象主要为行政机关制定的制度,内容建议为: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冲突、谋取特定团体利益等情形;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必要合理,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执行程序和办事流程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行政权力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制度执行是否到位,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等。

评估的环节建议为:一是前置简易审查。对信息量较小、内容较简单、涉及面较窄的制度文稿,以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为主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估意见书。二是前置听证审查。对于信息量大、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利益相关方牵涉多的制度文稿,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专家进行听证,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否决或通过的评估意见。三是廉政制度审计。主要运用“绩”、“效”两项指标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测评结果,分级管理,分类预警,公开问责,及时纠正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赋予制度廉洁性评估“一票否决权”。主要目的是防止个别部门未经前置审查就出台某项制度或向人大、政府提交审议稿。对此,应当赋予制度廉洁性评估“一票否决权”,即对于未经前置审查就擅自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某项制度的,按程序撤销该项制度,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对于未经前置审查就擅自以多部门名义联合发布某项制度的,按程序撤销该项制度,追究牵头部门领导责任;对于未经前置审查就擅自向人大、政府提交审议稿的,责令提交部门撤回审议稿,追究提交部门领导责任。进而使政府部门形成这样一种自觉,即一项制度未经前置审查不能发布,即使发布也当判定无效;当制定新的制度时,要以书面形式咨询评估机构,请求帮助审查必要性、合理性、缜密性、程序性等方面的问题。实行严格的制度廉洁性评估究责机制。在探索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中,最难的环节就是责任追究。因此,建议对于未经前置审查就擅自发布某项制度或向人大、政府提交制度审议稿等违反程序的行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对分管负责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必要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制度执行不力的,区分不同情况和后果,给予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或一定时期内不得提拔重用、调离工作岗位、停职、免职等处理。对于经查实并达到追究责任条件的有关人员,应从快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确保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党的十八大对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在十八
大精神的指引下,要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促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工作。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是中央纪委和国家预防腐败局于2010年底作出的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部署,主要是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评估是否符合中央、省委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存在容易治理腐败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评估内容包括评估廉洁性、评估合法性、评估利益冲突、评估科学性等。
如何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学习和查阅有关材料,结合外地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下面简谈一下自己肤浅的一些认识。
一、要充分认识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意义
制度反腐是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根本之计。从反腐倡廉出发,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是制度反腐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和机制。制度反腐的关键领域是公共行政和管理领域。政府及其部门负有积极繁重的腐败防治任务,而依法行政与制度反腐相辅相成,所以,制度廉洁性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出发点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由中央纪委和国家预防腐败局推动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质量以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战略的创新之举。按照合法合理、廉洁规范、监督制约、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把制度廉洁性评估与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从制度上科学构造权力结构,有效规范权力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力腐败的几率。净化立法和决策过程,减少利益冲突和制度交易,防止不正当的制度性利益冲突,防止产生“问题文件”和“制度腐败”;有利于明确权力行使规程,权力运行流程,促进权力规范运行,防止权力滥用;有利于及时发现制度的漏洞和缺陷,优化权限、程序、责任等制度要素,形成更为有力的权力制约机制;有利于从制度源头上压缩权力寻租和公共浪费的空间,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更为有效地化解廉政风险。从制度上消除腐败的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通过防止制度性利益冲突化解廉政风险,是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根本所在。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是在制度层面上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二、制度廉洁性评估要规范化
1、坚持过程和结果兼顾的原则。制度廉洁性评估不是单纯的事后评估,是对制度自身的评估,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既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生效的制度存在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谋取不正当部门利益、监督问责乏力等突出问题,又有效地堵塞了规范性文件可能产生的漏洞和缺陷,发挥了防范廉政风险的良效。
2、坚持立法和决策并重的原则。
3、坚持全面和重点结合的原则。公共制度及其产生过程与相关行为均应纳入廉洁性评估的视野,以全面评估保障和实现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同权力的性质、特征和分量不同,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可能性与程度会有所不同。所以,制度廉洁性评估应当在实现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有所侧重。要把重点放在要害部门、重要权力部门和腐败易发的领域。重点评估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政府采购、人事管理等权力相对集中的制度,侧重评估医疗卫生、食品监督、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领域制度,是制度廉洁性评估贯彻全面和重点结合原则的体现。
4、坚持评估与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的目的在于提高制度质量、消除制度腐败。通过制度廉洁性评估发现问题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清理,清理包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等。
三、把握关键、稳步推进,确保制度廉评扎实有效。
1、围绕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和有效预防腐败能力对各项制度进行廉评,着力解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权力配置不科学、运行不规范、监督不得力等问题。围绕涉及权力相对集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人、财、物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制度进行廉评,着力解决谋取小团体利益、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违规扩权免责等问题。
2、抓住关键节点,解决突出问题。抓出权力运行的“盲点”,抓住制约监督的“难点”,抓住群众关注的“热点”,抓住权力与利益的“交汇点”,抓住权力与责任的“衔接点”。
3、积极协调各方,形成廉评合力。一是发挥各职能部门积极性。二是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要求制度制定单位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进行自查自纠和全面廉评,把好“自查关”;要求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着力从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好“审查关”;要求组成制度廉评指导机构把紧“廉评关”。三是坚持“开门廉评”。注意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管理制度,采取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及有关单位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中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制度建设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4、狠抓整改落实。对廉评发现的问题,采取废止、修订、新建等不同方式适当处理,使权力配置更科学、权力运行更规范、权力制衡更有效。
四、着力健全制度廉评长效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负责、人大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配合协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积极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二是注意方式方法。三是加大预防纠错力度。四是强化保障措施。
五、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是进一步加强以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抓好制度执行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地抓紧落实,才能抓出成效。要通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长效机制。一要探索建立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对制度贯彻落实的日常监督、阶段检查、定期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制度落实情况与干部提拔任用、评优评先、奖励惩处、职称评定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制度权威性。二要建立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评估机制和总结推广机制。探索建立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的行之有效的办法,综合运用走访座谈、实地查看、问卷调查、测评测试、监督检查等形式,科学客观地评价制度执行情况。要及时总结制度执行中的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把握推进反腐倡廉制度有效执行的规律,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制度腐败,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本办法所称制度廉洁性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人民政府拟定的法规草案和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廉洁性风险,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的活动。第三条 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监察机关负责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第五条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对其负责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市预防腐败机构、市法制部门负责对起草单位报送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情况进行审查。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第六条 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涉及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的;
  (二)涉及城乡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重点领域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人员招录、人事任免、财政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的;
  (三)涉及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征地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交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价格调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领导干部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出国(境)管理等从政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第七条 制度廉洁性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是否贯彻执行廉政规范,体现预防腐败要求;
  (二)是否存在违法扩张权力、减免责任的情况;
  (三)是否依法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四)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公共利益或者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冲突的情况;
  (五)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法、必要,是否体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六)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七)相关行政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八)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
  (九)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第八条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单位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实地走访、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科研院校、有关组织、专家学者评估。第九条 起草单位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或者在立法说明中专门说明评估情况,并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一并附送。
  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条 市法制部门对起草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立法审查过程中,应当会同市预防腐败机构对制度廉洁性评估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的立法说明中予以体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起草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承办单位送请市预防腐败机构对制度廉洁性评估情况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市预防腐败机构、市法制部门在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情况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重新组织制度廉洁性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未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或者其制度廉洁性评估情况经审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市法制部门应当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廉洁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评估建议,由市法制部门会同市预防腐败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可以组织评估。
  市预防腐败机构、市法制部门发现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廉洁性问题的,也可以组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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