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加快法规草案的拟定步伐,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的授权拟定的实施该法律的办法以及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第三条 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应为某某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条例、规定等。第四条 下列事项,市人民政府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需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提出具体规定,并用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确认的;
  (二)国家赋予天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需要用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确认的;
  (三)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用地方性法规规范的;
  (四)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需要用地方性法规提供保障的;
  (五)有关天津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的重大措施,需要赋予其强制力并由司法机关保障实施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章需要提高其法律效力制定成地方性法规的。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在拟定法规草案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人民政府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各种法规草案项目及办理意见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督促检查承担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的起草工作;
  (三)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或主持起草涉及主管部门较多的法规草案;
  (四)对起草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负责规范性审查、工作协调和文字修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查协调修改意见;
  (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制定法规草案的说明;
  (六)其他有关拟定法规草案的工作。第六条 拟定法规草案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从天津市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三)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促进并保障社会稳定和天津经济发展;
  (五)借鉴外省、市和其他国家及地区在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办、局(以下称起草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前,应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
  《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规草案的名称;
  (二)法规草案的依据;
  (三)法规草案的宗旨和目的;
  (四)法规草案的调整对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准备采取的措施;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工作人员的组成;
  (六)法规草案报送的时间。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法规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并及时答复起草部门。第九条 法规草案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起草部门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完成时间,保障必要的调查研究费用和工作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法规草案的起草部门,应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延期报送的原因。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批准立项的法规草案项目负责组织、督促、指导起草部门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法规草案项目作必要的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章 起草第十一条 法规草案由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并经该部门的主要领导签署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法规草案内容与市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的业务有密切联系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进行起草。第十二条 拟定法规草案,应进行调查研究,注重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的有益经验,有利天津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条 法规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法规草案的名称;
  (二)法规草案的宗旨和依据;
  (三)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
  (四)具体的法律规范;
  (五)负责法规施行的部门;
  (六)施行日期;
  (七)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工作,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第三条 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及相关立法程序,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承诺的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为目标,切实解决本市建设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经济发展。第二章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第四条 本市行政管理中具有下列事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只能由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定: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的;
  (三)行政审批许可和登记、备案的;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五)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以及资格、资质内容的;
  (六)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则要求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容的;
  (七)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项民事权益的。第五条 国家法律的实施办法,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拟订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国家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为政府规章。但国家和本市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地方立法直接依据的,一般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为政府规章;需要进一步提升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为地方性法规。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直接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情况除外。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其中,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计划的拟定,应做好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衔接和协调。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起草,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起草。
  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或其内容比较综合复杂的,以及立法时限要求较紧的,可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直接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其指定一个牵头部门组织起草,或由其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等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所需费用,列入起草部门的行政经费。第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民事权益以及其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通过听证会、专题论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的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享有的相应权利和保障该权利实现的途径。第十条 有关起草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案正文;
  (二)草案说明;
  (三)有关依据;
  (四)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主要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
  (五)其他有关材料。
  草案应当结构完整,体例、文字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该草案内容的合法性、执行的可操作性、体例规范的科学性。草案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和我国的承诺,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要求。

  • 天津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
    答:第四条 下列事项,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规章:(一)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市施行时,需由市人民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就授权的事项,需要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范的;(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各种方案,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需要以行政规章形式加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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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三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按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办理。第四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其他议案,应分别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和半个月之前,报送正式文件和有关资料,也可以同时提出代拟的决议、决定草案。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根据提出...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答:(二)地方性法规草案;(三)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可以不附地方性法规草案,但应该说明议案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根据、宗旨。”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按照《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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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审议、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规;(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讨论决定本市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四)决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六)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七)依法决定市...
  • 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9)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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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和《钦州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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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
  • 有谁知道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的确切位置 ?
    答:津市宝坻区看守所的确切位置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2号 邮政编码:300384 报警电话:022-110(24小时)。天津市公安局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局受市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区设公安分局,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局和派知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道级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