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五马分尸还残酷的古代N大酷刑你知道多少?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6
刑罚最为一种血淋淋的残酷形象而存在,无论是在奴隶制刑罚还是封建制刑罚时期,其都是统治者为了“刑一人而戒千万人”而用以维护其专制统治和阶级利益的工具,纵观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可以说刑罚制度从奴隶制社会的诞生,到封建社会的发展确立,再到现代刑罚制度的转化,记载了人类从野蛮化走向文明化和人道化的过程。下面根据历史朝代顺序对古代种类繁多的酷刑做简要浅析。

据史料记载,中国早已在夏朝就有了“夏刑三千条”,即所谓“夏后氏肉辟三千”,根据《历代刑法志》我们可以得知:“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刑有大辟两百,劓(yi,第四声)刑三百,宫辟五百,膑、墨各千”,也就是说夏朝刑法已有死刑(大辟)、挖掉脚骨(膑辟)、割掉生殖器(宫辟)、割鼻子(劓)、刺面涂黑(墨)这五种刑法,传统的奴隶制五刑“墨、劓、膑、宫、大辟”是其主要的刑罚手段。

墨刑(刺字染墨)

墨刑 也就是惯常所说的 黥面 (qing,第二声),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者其他身体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其他颜料,使得所刺之字成为永久性受刑烙印。此刑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与劓、宫、刖、杀相比,黥刑相对而言是比较轻微的,不过这种刑罚也会伤及皮肉乃至筋骨,不仅给人带来肉体上的痛苦,也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墨刑最初规定为用刀刻,直到北宋时期方采用针刺。唐朝时的上官婉儿因为得罪武则天而被黥面,在额上留下刺青,后来她仿效刘宋寿阳公主的梅花妆,在额上刺字的地方以梅花形为装饰(一说为黥面时刺成梅花形),反而显得格外妩媚,并为其他女性模仿,因而成为唐朝流行的妆容之一。

劓刑(割鼻)

春秋、战国以至初汉,劓刑是一种很普通的刑罚,被割掉鼻子的人数不胜数。“劓”字由鼻和刀组成,涵义显而易见,就是以刀割鼻。汉文帝时,将应受劓刑的罪改为笞刑,在隋以后,刑典中即不再有劓这种刑罚。鼻子是人呼吸和辨别香臭的器官,鼻子被割掉虽然并不会危及性命,但其对人形象的损害很大,同时对人的人格尊严也是很大的摧残。因此,劓刑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一种羞辱之刑,伴犯罪者一生。

宫刑(割生殖器)

宫刑,又称为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汉代孔安国:“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简而言之就是对男性是阉割其生殖器,对女性则是众说纷坛(有说法是用木棍敲击女性下体,以破坏其生育机能),正史上有记载的大臣受宫刑的就有司马迁、张贺、李延年等人。司马迁因为汉武帝询问看法时说了真话,为投降匈奴的李陵辩解了几句,“上以迁为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结果被处以宫刑。宫刑对于十分重视子嗣和后世香火的封建社会,不得不谓是十分严酷的刑罚,即便是司马迁这种意志坚强、胸怀大志的人,每当他想起自己受宫刑这一耻辱时,也仍会发汗沾背,会想“引决自裁”。

膑刑(挖掉脚骨或者砍掉犯人膝盖骨)

膑刑,指砍去受刑者膝盖骨,类似的还有刖刑,刖刑则是指砍掉受刑者左脚、右脚或双脚。刖刑在夏朝称膑,周朝称刖,秦朝称斩趾,刖刑乃隋朝以前的五刑之一,属于肉刑,它也是满清十大酷刑之一。战国时期著名军事家孙膑正是受此刑而将名字“孙宾”改为“孙膑”。

大辟(砍头,也就是常说的死刑)

这个没啥好说的,古有秋后处斩之说。(关于秋后处斩的原因,我印象里是因为古人遵从“秋罚冬刑”,也就是他们认为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应该相对应才能获得相应的好处,否则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古人一般也是遵从这个节律变化来进行庆赏刑罚的,不过也存在秦朝这种是四季行刑的例子,这也成为后来历朝诟病秦朝的原因之一。

殷商相对于夏朝来说刑罚更加严酷,据《史记·殷本纪》记载:“百姓怨望,而诸侯有叛徒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殷商除了上述常见的奴隶制五刑以外,另外还有徒刑、劓殄(不同于上面的劓刑,此为将子孙后代赶尽杀绝)、炮烙、醢、脯等一些极其残酷的刑罚。

徒刑

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刑罚制度发展的历史规律,不是要将肉刑与自由刑相互结合及并存,而是要求以自由刑来取代肉刑。尤其是劳动力作为一种有使用价值的“物”越来越被统治者认识。统治者由于战争及其奢侈生活的需要,也希望使用健康且完整的劳动力来为其服务,而尽量避免是肢体残缺者。

炮烙

炮烙,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醢(hai,第三声,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到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脯(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西周初年,对大辟之刑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残害肢体的刑罚、劳役的刑罚和其他形式的刑罚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墨、刖、宫诸刑除残害身体外,还要附加劳役(流刑、徒刑),在刑罚的残酷性不减的同时,西周在适用刑罚方面却呈现出轻刑与恤刑的趋势。在西周推翻商朝以后,为了给自己的统治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西周的刑罚适用原则呈现出宽缓的趋势,实行“罪人不孥”、“罪疑从轻”、严禁错杀无辜等刑罚原则。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转向封建制社会的过渡时期,此时儒家主张的“重教化,轻刑罚”和法家主张的“重刑罚,轻教化”为当时立法思想的主流学派,从春秋到秦朝,以提倡实行“重罪轻刑”、“以刑去刑”为主要思想的法家的地位处于不断的上升过程中,刑罚制度也以严酷而著称并成为导致秦朝二世而亡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严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种的残酷与繁多,比如死刑就分为具五刑、斩首、枭首、车裂、弃市,不仅自己深受酷刑,同时亲族也不能幸免。并且也开始出现了劳役刑、身份刑以及耻辱刑(髡、耐、完)。

俱五刑

先黥(在人脸上刺字)、劓(用刀割掉鼻子)、斩左右趾(砍掉左右脚),笞杀之(用藤条或荆条将人活活打死),枭其首(斩首并将首级示众),菹其骨肉(将尸骨剁成肉酱)于市(在人群聚集的闹市区执行),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有诽谤漫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

斩首

古代被判为斩首的犯人,除了重要罪犯或者在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者外,一般须经有司备案审理并报请朝廷批准。判决处斩的犯人一般都需要在狱中关押,到一定时间后才能处决。时间一般为秋后问斩,地点一般为市朝。犯人被押至刑场后,按规定要给犯人吃一顿饱酒饭,此时不准将犯人塞口堵耳,不准遮蒙犯人面目,要允许犯人和其家属进行诀别。随后由监斩官验明正身。

车裂

所谓车裂,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扯,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六块,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耻辱刑

髡刑(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与鬓毛)

耐刑、完刑(指剃去犯人的胡须与鬓毛)

由于古代人们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并且他们认为头发是人的精魄和元气所在,剃发等同于自毁,甚至会危及生命,所以他们认为髡刑甚至比肉刑更为残酷。

汉代刑罚制度的突出特点是文帝、景帝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自文景帝废除肉刑后,其刑罚体系由死刑(包括弃市、枭首、腰斩、夷族)、徒役刑、笞刑等刑罚种类为主要构成的同时又辅以肉刑、禁锢及族刑、罚金等刑罚种类。

族刑

族刑,古称“族”,“灭三族”,是指古代存在的一人犯死罪,连带罪人全家乃至全家族乃至宗族成员集体负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关于三族,有的认为是指父母、兄弟、妻子,有的认为是指父族、母族、妻族。

确立了新的五刑体系,即所谓“笞、杖、徒、流、死”,此时各个政权的刑罚内容不尽相同,魏国法律受西汉废除肉刑的影响而减少了刑罚种类,以死、髡、完作、赎、罚金五刑为正刑。西晋的主要刑罚有死、徒、笞、罚金、赎等刑。北齐刑罚正刑包括死、流、耐、鞭、杖五刑。北周则是以死、流、徒、鞭、杖五刑为正刑。

笞杖

笞杖是古代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和木条对人的身体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笞杖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的那种教诲训诫的涵义,所以笞杖又称为教刑。

鞭扑

鞭扑也是从古至今通用的刑罚,其伤害身体的程度虽然略低于笞杖,但鞭扑时将人打的鲜血淋漓、皮开肉绽的情形仍是所难免的,也有不少人因为鞭扑致死。

隋朝《开皇律》废除了枭首、车裂及鞭刑等酷刑,规定死刑仅为绞、斩两种,至明清不变。流刑不加鞭笞,还减少流放里数;徒刑也不加鞭笞,并且改鞭为杖。此时规定的正刑为笞、杖、徒、流、死五种,至此,封建新五刑制正式确立并且延续至清末。

唐朝沿袭隋朝,仍然实行以笞、杖、徒、流、死为主流的刑罚体系。

北宋初年仍然沿袭唐朝时的五刑制度,徒、流刑均附杖刑,并为明清沿用。宋太祖以“宽贷死罪”,发展了起源于五代后晋的配隶制,即被宥恕死罪的囚徒,在杖和黥后,被送往边远地区服兵役或者劳役的制度,从而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仁宗后,由于阶级矛盾的加剧,实行严刑峻法,如采用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钉剐刑等。

凌迟刑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

元朝将臣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不同等级的人犯罪后所受到的刑罚也不尽相同,同样犯盗窃罪,如果是汉人南人,则要处以黥刑,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条”。

此时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以前朝笞、杖、流、徒、死为基础,但和唐宋的五刑制度不同,笞杖是以“七”为尾数,徒刑增加杖刑,凌迟成为惩治严重涉及统治秩序罪犯的常刑,五刑之外又设墨、劓等肉刑。此外,元朝还公开允许私行的合法存在。

与唐宋相比元朝的刑罚制度无疑是一种倒退。

明朝沿袭唐朝的五刑,以笞、杖、流、徒、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增加杖责,另外还有充军刑和廷杖。

廷杖

廷杖最早始于东汉明帝,《后汉纪》曰:明帝时,政事严峻,故卿皆鞭杖”。明朝时成为一种制度。廷杖一般是由栗木制成,击人的一端削成槌状,且包有铁皮,铁皮上还有倒勾,一棒击下去,行刑人再顺势一扯,尖利的倒勾就会把受刑人身上连皮带肉撕下一大块来。如果行刑人不手下留情,不用说六十下,就是三十下,受刑人的皮肉连击连抓,就会被撕得一片稀烂。不少受刑官员,就死在廷杖之下。即便不死,十之八九的人,也会落下终身残废。廷杖最高的数目是一百,但这已无实际意义,打到七八十下,人已死了。廷杖一百的人,极少有存活的记录。廷杖八十,意味着双脚已迈进了阎王爷的门槛。

继续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此时也有一种肉刑极为残酷,比如“挑筋”、“灭十族”。

以上是从夏至明清时期各朝不同的刑罚体系,及至现代,刑罚手段更加偏向于财产刑和自由刑,从中国刑罚的整体演变来看,这是一个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尽管每个朝代的刑罚手段都是种类多样并且异常残酷,但从整个发展趋势来看仍然是从严酷到宽缓,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1]陈兰兰.中国古代刑罚对女性的规劝

[2]张伟辰.小议中西古代刑罚制度之差异

[3]高长富.中国古代刑罚思想与酷刑简介

[4]王灿.中国古代刑罚嬗变的历史启示

[5]王联合.论中国古代的刑罚观念

[6]付熤玮.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特点

[7]豆琨.论中国古代刑罚的流变

[8]史永丽.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成因分析

[9]张益刚.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人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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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 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俱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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