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辱母”案由无期改判5年?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7
“辱母案”二审为什么由无期改判为5年?

今年2月17日,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6月23日,山东省高院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山东省高院负责人表示,从无期徒刑到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
法院二审查明,此案系由吴学占等人催逼高息借贷引发,苏银霞多次报警后,吴学占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
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曾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银霞,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志浩辱母的情绪,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杜志浩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明显过当。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于欢当庭不认罪,没有自责、悔罪表示,也是应该酌情考虑的量刑情节。
吴靖说,免除处罚显然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对于欢减轻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山东高院负责人表示,在案件事实方面,除了“辱母”情节问题,二审判决还就引发本案借贷关系的真正主体、吴学占等人实施讨债行为的完整过程、案发当晚杜志浩等人实施逼债行为的具体情形、于欢实施捅刺行为的具体情境等,依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在判决中作了反映。
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扩展资料
案件经过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欢案
参考资料 :中国网-山东高院权威解读于欢案改判依据

"辱母案"为何由无期改判5年?法官:天理国法人情。
1月19日消息, 谈及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 院吴靖18日在北京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吴靖是在“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中国长安网2017年度照片发布暨向中国美术馆捐赠仪式”上作如上表述的。当日,包括于欢案二审宣判现场在内的25幅照片入选中国长安网2017年度照片,其中10幅永久性入藏中国美术馆。
于欢案因“刺死辱母者”的相关报道,备受舆论关注。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 级法 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 民 法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该案中,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互联网舆论场由此发出“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的声音。
无期为何改判5年?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释疑
在18日的活动现场,作为该案二审主 审 法 官,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 院吴靖坦言,当时感受到了巨大的责任和压力。
“作为受到社会如此关注的一个案件,我们怎样通过二审的开 庭审 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且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吴靖说。
他指出,裁判结果一方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还要让人 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责任是沉甸甸的,压力也是巨大的。

图为《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采访现场。从左到右依次为:中国长安网记者王文睿,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林文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陈有贤,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四庭庭长吴靖,山东高院新闻处干警韩国建。
是什么让舆论回归理性?“两高”相关负责人回应
对于于欢案改判,最高人 民法 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林文学谈到,法院坚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回应关切,严格依法审判,最大限度地坚持司法公开,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在林文学看来,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实际上是群众高度关注法院工作,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是一种期待,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期待,法院必须要回应这种期待,满足这种需求。
林文学认为,在于欢案二审的审理中,山东高院倾听群众的呼声,回应群众的关切,接受群众的监督,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山东高院同时还坚持司法定力,依法严格办案,依照法律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林文学强调了该案二审庭审的信息公开:在整个庭审过程,通过图文、视频发布176条微博,将整个庭审完全呈现在公众面前,消除了各种质疑。
他认为从中启示有三点,一是始终坚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始终坚持司法定力,严格依法裁判;三是始终坚持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
谈及是什么让舆论回归理性时,最高人 民检 察 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陈有贤表示,最主要的是司法公开,也就是增加透明度。
“话语权决定主导权,时效性决定有效性,透明度决定公信度。”陈有贤说,检 察 机 关遵从了舆论的传播规律,从话语权、时效性和透明度三方面入手,第一时间回应关切,履行检 察 机 关职能,用实际行动争取到话语权,并得到有效的传播,让舆论关注回归到案件本身,让案件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裁判。

资料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如何看待舆论关切和法治之间的关系?
对于舆论关切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吴靖结合于欢案表示,这是因媒体报道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之高,历年来少有,应当说是空前的。
吴靖说,从媒体报道和网上评论的情况看,尽管说法上各不相同,但绝大多数媒体和社会公众都希望二审法 院能通过二审 审 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办案,作出公正的处理。
“从这个角度来说,舆论和我们法院的目标和出发点是一致的。”
吴靖认为,作为法 院而言,面对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时,首先要认真梳理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哪些,同时认真研究引发社会关注的原因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要把社会关注作为改进工作、补齐短板的一个巨大动力,同时要以实事求是、开诚布公和真诚的态度,对社会所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的回应。

2017年6月23日上午9: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庭审现场

二审中,法庭给予了“辱母”情节以最客观程度的解释,既没有全面认定之前的“辱母”性质,也没有全面否认“辱母”情节的存在,而是以事实为依据,认定杜志浩当晚大量饮酒,实际上处于醉酒状态,其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于借酒撒疯、酒后失德。这样的解释,显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深度考量,并没有出于迎合社会关注,而形成“墙倒众人推,破鼓万人捶”的情绪化解读。

二审中这样的解释,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因为它并没有受到社会倾向性认识的影响,而是给出了法理上“合情合景”的解读,而同时,通过这样的客观解读,公众情绪的心理归结点也得到了客观的尊重,从而“防卫过当”当然成立。应当说二审过程,是一次司法的人性化实践,它既考量了于欢案存在的“辱母”因素,也考量到了另外当事人的权利构成,并在其中达到了情景化的平衡。

正义永远都不会缺席,不管是早是晚,它迟早会来,这次的于欢案,又一次证明了正义的不朽性。然而,正义也有着一定的时效性,如果来的过迟,那么就会成为一段时期内的冤案,即使冤案后来得到了纠正,那也会对受冤者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甚至会摧毁一个家庭,当然,更会给国家带来经济赔偿上的压力,并减损司法的恒稳形象,应当说,那是一种“多输”的结果。这次的于欢案,令社会庆幸,因为这对于欢并没有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但司法不能靠“庆幸”来安慰自身,而应当靠保障正义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只有程序正义和社会监督,才能保证结果正义。

于欢案的一审结果,与二审结果,一个是无期,一个是5年,这样的天壤之别是如何形成的?其实显现的就是司法程序的不恒定,而一审出现的“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这本身就是程序不稳定并没有得到社会及时监督的结果。而通过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二审时纠正了其中的问题,可以说,这是一次行使程序正义的进步,也是一次社会公众监督的胜利。



  • 如何评价“辱母”案由无期改判5年?
    答:2017年6月23日上午9: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庭审现场 二审中,法庭给予了“辱母”情节以最客观程度的解释,既没有全面认定之前的“辱母”性质,也没有全面否认“辱母...
  • 辱母案为什么改判
    答:辱母案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终审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林文学说:“法院坚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回应关切,严格依法审判,最大限度地坚持司法公开,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实际上是群众高度关注法院工作,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是一种期待,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
  • 于欢案为什么属于防卫过当
    答: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是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涉黑、高利贷、警察不作为、一死三伤、暴露下体辱母,每一个词都足以触动公众的神经。围绕这一案件的种种疑问和讨论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如何回应公众的种种质疑?如何用法律的天平去恰如其分地衡量出罪与罚,给于欢这个初入社会的年轻人以...
  • 辱母案为什么改判
    答: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下,经过对此案严谨的梳理和调查,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和此前的无期徒刑相比,这一结果对于欢而言,显然是个好消息。此案由此尘埃落定。当被问到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终审五年有期徒刑,自己有何看法时,于欢说道:...
  • 辱母案为什么改判
    答:辱母案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终审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林文学说:“法院坚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回应关切,严格依法审判,最大限度地坚持司法公开,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实际上是群众高度关注法院工作,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是一种期待,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