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中商标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1
巴黎公约中商标权和专利权的独立性原则是什么

巴黎公约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
(1)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2)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
(3)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2)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3)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该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允许使用专利的第三者仍需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5)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公约》成员国应按该国法律对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所包含的专利提供临时法律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相同。

《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1、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该公约还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天然产品。
2、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便利,不论他们在各该国有无永久住所或营业所。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者有真实的正当的工商营业所者,享有与联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系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个巴黎联盟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此后一定时期内(6个月或12个月),同一申请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工业产权申请保护时,该后来的国家应当把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来国家的申请日期。《巴黎公约》规定,即使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个申请最终被驳回,优先权仍然有效。
4、各国工业产权独立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授予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各国均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给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保护,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其他国家对同一申请是否授予工业产权不应作为考虑的因素。
5、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理由。
6、驰名商标保护
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了商标注册,各成员国均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 《巴黎公约》中商标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该公约还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天然产品。2、国民待遇原则 ...
  • 商标的国际保护是怎样的?
    答:《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保护工业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条约,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最重要的一个公约。它保护的范围除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外,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等。1891年4月14日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这是商标国际保护的又一重要国际公约。签订该协定的目的...
  • 简述《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是什么
    答: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2、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
  • 国际法是怎样保护驰名商标的
    答: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有
    答: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TRIPS协定予以了肯定,解决了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方面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其含义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有
    答:《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
    答:《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及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的临时保护期通常为12个月,商标、外观设计的临时保护期通常是6个月。在该保护期内提出的...
  • 论述《巴黎公约》中的主要内容
    答:《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1、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该公约还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天然...
  •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各有哪些
    答:《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称,缔结于1883年。其在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即签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可享受该被申请国的国民待遇。2、优先权原则。即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的正式申请的人,在其正式提出申请之后的特定...
  • 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方式有
    答:二、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框架 国家的商标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法规明确了商标权益的范围、保护期限、权力行使方式以及侵权追究等内容。此外,国家还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法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协定,建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