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治理有哪些法规

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的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和保洁、养护绿化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颗粒物。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临时挖掘占用、养护保洁、道路积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公路港口工程、管养道路施工和码头物料装卸堆放,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开工前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工地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施工工地路面应当实施硬化,出入口外侧10米范围内用混凝土、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四)对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和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进行覆盖;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安装冲洗设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以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

1、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园林绿化及土地一级整理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按照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对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物料运输和堆放、开矿采石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悬浮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资金保障、信息共享和联合防治等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已办理施工许可但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城市园林绿化作业、城市道路运输物料、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储备土地,已办理出让、划拨但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开矿采石及其加工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公路养护保洁、公路运输、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未采取密闭化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扬尘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裸露土地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树立污染源头管控意识,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行业特点、工程规模、地理位置、污染程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评估,实行动态调整。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关闭、遮挡、移动、拆除、闲置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不得篡改、伪造监控数据。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或者围墙,并进行妥善维护;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二)对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和材料加工区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及时对道路和场地进行保洁;

  (三)对水泥、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措施;

  (四)在施工现场车辆出口处内侧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五)实施土石方、机械剔凿、材料切割、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无法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或者围墙;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

  鼓励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防尘措施。

  • 百色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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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四是开展重点区域建设工地和道路扬尘、交通拥堵、机动车尾气等专项治理,以及全市重型车辆排气污染治理攻坚战。五是开展第二阶段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编制***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深入分析研究大气污染来源及成因,尤其是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的影响,提出科学有效的防控对策,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 (二)全力推进水污染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