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良债权,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3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哪些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一、什么是不良债权
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够,客观的说,我们国家无论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如财务监管、信用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从企业自身内部来说,不良债权的产生缘于企业对债权的监督管理不够。
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向其他企业、个人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与其他企业、个人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较,不良债权转让涉及的政策性强,转让标的是评估为不良债权的金融债权,转让对价一般为低价打折转让,受让企业或个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往往会以该债权转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抗辩转让合同无效。对其效力的认定,是审判中的难点。
审判实践中,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转让时评估不真实,即在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的评估过程中,漏估、低估债务人的资产,对债务人偿债能力低值评估的情形。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不应一概认定合同无效,而应根据评估不真实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具体加以分析。债权转让评估不真实,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债务人企业在评估过程中,故意隐瞒资产,或提供不真实的财务报表等造成的;二是资产公司工作人员与债务人内外勾结,造成低值评估的;三是评估机构未尽谨慎评估义务造成的。对第二种情形,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属于第三人过错所造成的资产漏估或低估情形,如果资产公司用尽了调查债务人资产的必要手段,尽到了注意义务,仍未能防止债务人故意隐瞒资产或评估机构恶意评估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而对于债务企业的漏估资产或低估资产超出估价的部分,因转让是建立在未将该部分财产纳入债务人偿债能力评估的基础之上的,资产管理公司对该部分资产应享有相应的追索权利;如该部分财产因资产管理公司的追索而由债务人直接偿付给了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的受让债权数额及债务人的偿付义务则相应减少,而受让人的受让价款亦可按比例减少,但受让人与评估机构串通低值评估债务人偿债能力的除外。同时,在受让人与评估机构串通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还可根据合同法关于欺诈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并追究受让人及评估机构的相应民事责任。
2.受让人主张债权后可能获得巨额收益的。此问题也是当前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案件审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民营企业或个人以极低的价格(最低为5%左右)受让债权后,就全额债权及利息主张权利时,各级法院考虑到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一般不敢轻易判决。实践中,一些资产管理公司无法实现的债权,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后,确实有部分企业或个人在实现债权时,获得了较高比例的受偿。但笔者认为,向企业或个人转让不良金融资产,是国家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重要途径,对企业和个人合法受让的债权,不能仅因为其支付对价极低却对全额债权主张权利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通过追偿所获得的巨额利润,除了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操作的因素外,还有资产处置制度本身存在不足的原因,即对受让人可能获得的巨额收益缺乏相应平衡调节机制。一般来说,由不良债权的性质所决定,受让人的债权获益应有相应的“度”,或称之为预期受偿比例,超过该比例的债权部分,应免除国有债务企业的偿付责任,从而避免因债权处置变相加重国有企业负担的情形出现。至于企业或个人受让债权后,除了本金还主张债务利息的,亦因其利息求偿权超出了签订转让合同时所预期的受偿比例,应不予支持。同时,从平衡金融机构催收债权和国有企业稳定、减负两方面利益的角度,应规定国有企业债务人对折价转让的债务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使债权折价的优惠尽可能地由国有企业债务人享有,避免由于受让人追偿债务导致国有企业破产或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3.禁止转售的债权对外转让的。主要涉及两种情形:一是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二条所禁止转让的债权,被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的。违反该规定,转让合同是否必然导致无效呢?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不能依据行政规章。上述通知关于禁止转让债权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因涉及国家的公共政策及国家安全,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此类债权的转让无效。而对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借款或进行担保,其参与民事活动有明显的过错,理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同时,即使经转让相关企业或个人成为国家机关的债权人,双方也是民事活动中的正常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被转让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
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但受让人再度转让该债权的。从协议约定“禁止转售条款”的目的看,主要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现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间的这种约定亦未禁止,故该条款应是有效的。受让人取得的是一个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债权,其再度转让债权属无权处分行为,应归于无效,债务人可据此向再度转让债权后的受让者主张协议无效的抗辩。同时,从防止受让企业或个人恶意炒作债权及国家不良债权处置的政策目的出发,应规定企业或个人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后不得再转让。
4.受让人欠缺受让资格的。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不得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已有相关明确规定,其作为受让人时,该转让合同无效。至于资产公司工作人员等关联人员作为受让人时,其会利用职务或业务上的便利从事损害或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禁止其进行关联交易是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得以公平、公正进行的基本保障,所以其作为受让人时,该转让合同亦应无效。
总的来说,当前各地法院在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上的分歧,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国家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政策的落实及其资产处置目标的实现,也会加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有必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什么是不良债权,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答:不良债权,是指公司的资金、商品、技术等租借到其他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够,客观的说,我们国家无论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如财务监管、信用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从企业自身内部来说...
  • 什么是不良债权,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答: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向其他企业、个人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与其他企业、个人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较,不良债权转让涉及的政策性强,转让标的是评估为不良债权的金融债权,转让对价一般为低价打折转让,受让企业或个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往往会以该债...
  •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答:第一个就是对内效力,它的含义是指一个债权转让人,他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那么,对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的实现,就意味着债权让与人退出了原债权债务关系,他们在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会由受让人来进行承担。除了这个之外,第二个就是对外效力,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中对外效...
  • 什么是不良债权,不良债权的形成条件是什么?
    答: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不良债权的条件有: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必须合法。【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 何为不良债权
    答: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够,客观的说,我们国家无论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如财务监管、信用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从企业...
  • 什么叫不良债权
    答:法律分析:不良债权指的是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
  •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哪些
    答: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哪些1、须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至于何为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未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高扬合同自由及私权自治理念的现代民法中、依据法不禁止即权利的私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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