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益存在的困难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30
土地承包权益存在的困难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概念释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之释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承包经营者根据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滩涂、水面等对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之释义一般说来,土地流转是指权利主体把土地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经营权主体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经营权主体发生部分或全部变更,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让与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得其约定收益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流转的经营权,承包权仍由原承包户保留,是使用、收益权的流转,是暂时的有期限的流转,而非永久流转。

  (三)失地农民概念之释义失地农民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暂时失去土地的农民,并非像土地征收而导致的永久失地农民。由于目前土地流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加强,有些流转合同期限长达几十年,这样就会出现有些农民一辈子都不会再种地的情形,从而会出现一系列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产权不清,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都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人人有份”的成员权,但不拥有按份分割农村土地的权利,即无处分土地的权利。在实践中,农村集体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三级,但到底哪一级才是真正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呢?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表现在实践操作上的多样性,不仅造成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序和隐性流转,还致使在流转过程中不断遭受来自政府、村委会和企业等势力的剥夺和侵犯,出现强迫流转、违法流转等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在这些多重利益主体争夺中,农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都处于无权的被动和弱势地位,想要维权却无主体资格。

  (二)失地农民的土地流转价格偏低大多数农民不愿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转价格太低,一亩地几百元的流转费用,是不能养活一家农户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分红还没有普遍展开运行到大部分中西部地区,流转土地还不如自己经营土地实惠。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或发展完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还没有形成,土地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也不健全,导致实践中政府和集体说了算,农民没有发言权也没有决定权,更没有监督机构来监管流转价格的问题,进一步使失地农民的权益无从保障。然而,那些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失地农民,仅仅拿到很少的流转费用,政府也没有补偿,他们的生活难以为继,将会变得更加贫困。此外,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寻租行为,变相剥夺农民的应得利益,村委会也会从中渔利,导致实际上到达农民手中的流转费用少之又少。

  (三)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受限土地是是农民生活的基本生活保障,流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失地农民将面临再就业的问题,而现实的主客观原因严重制约着失地农民再就业。

  1.客观原因(1)市场大环境的变化。由于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产权制度进行了调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已向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变;劳动用工制度也由过去的政府安排就业变为现在的以“市场就业”为主导取向,企业录用人员也对求职者的年龄、知识、技能等要求较高。然而,失地农民整体文化水平低,技能弱,综合素质不高,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2)政府职能的错位。地方政府由于利益驱使常热衷于经营土地,“官民”之间缺少委托代理机制,土地集中于地方,地方政府没有越俎代庖,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除外,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的扶助政策和措施,失地农民处于孤军奋战的状况,生活十分艰难。

  2.主观原因(1)大龄农民就业难。由于受年龄、文化、体力、家庭条件等诸多原因的限制,大龄农民转移就业十分困难。

  (2)纯种田的人就业难。对于这些人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由于没有一技之长,文化水平低,且就业意识也比较淡薄,因此很难找到适合他们的工作。

  (3)社会保障滞后。政府有责任承担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但因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仍然存在,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会面临很多生存问题。土地流转后,相当多的农民因为自身文化素质条件的限制和社会资本的缺失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的客观环境,造成该群体就业困难的局面。对于目前越来越多的流转出去土地的农民,除合作医疗外,没有针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常年种地的农民突然失去土地经营权本身就是一种打击,很多年老体弱的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最后保障,如果他们又不符合低保和五保的条件,仅仅依靠拿到的一点点流转费用是很难维持生活的。只要农民群体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只要非农产业不能提供给农民稳定的就业机会和合理的收入预期,土地流转后农民的出路就一直存在风险。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既然规模经营在创造大量生产效益的同时就不能损害流转土地农民的权益,应当保护其基本生存权。

  三、国外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成功经验

  国外发达国家对失地农民的保护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英国在土地流转中十分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尤其侧重对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建立规范和完善的土地补偿及利益分配机制,还特别建立了土地开发利益回馈社会制度;美国侧重于保证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日本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为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提供平台,又建立了认定农业者制度,保证耕地在农民之间的流转,这有利于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农民的大量失业。

  四、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对策

  (一)明晰产权主体,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针对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的现状,应该出台法律重新统一集体所有权主体,取消村民小组、村以及乡(镇)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让农民明确知道自己承包经营土地的真正主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明确物权的基本要求。再者,应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物权法》已经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那么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应当合法享受自己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和阻扰,要充分尊重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让农民有自己的发言权。土地流转与否、如何流转、流转价格、流转补偿和流转后的安置问题等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该听取农民的意愿,与其平等协商和沟通交流,争取土地流转的合法有序以及流转后的妥善安置。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补偿费用虽然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还没有形成土地流转市场,但流转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形成土地流转的价格机制须做好以下两点:首先是价格形成制度,包含农户自主定价、中介机构评估定价和政府引导定价,要充分发挥农户、中介和政府的力量,根据地块、肥力、交通、用途、区域优势等条件综合评定,制定出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第二是价格监测制度。县或市的价格局应成立土地流转的价格监测部门,加强对流转土地的动态监测,实时掌握土地流转价格的变动及趋势,反应给政府来及时引导土地流转价格。

  为了形成土地的规模效益而推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或多或少会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政府应当拨付转款用于补偿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在流转价格的基础上发放一定比例的补偿费用,更能鼓励农民积极性,也能更加充分地保护农民的流转利益。

  (三)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1.因势利导,就地转移失地农民其一,要将有劳动能力的种地经验丰富的失地农民加入当地的农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种植大户等土地流入方,让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培养他们使用现代化机器设备的能力,提高专业技能,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资源,造就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这样既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也可以提高生产效益。

  其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对村上无种地经验的妇女和不愿离乡的青壮年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就地转移到附近乡镇、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工作。

  2.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工制度。因为户籍障碍,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务工就变成了农民工,陷入一种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的尴尬境遇,对农民存在明显的身份歧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却不能享受市民身份的用工条件和待遇,因此,城市的就业政策上应消除对城乡居民的不平等待遇,取消对农民工市场准入的门槛,消除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歧视,要实行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加强对规范用工的监督,消除城乡用工制度的不平等。再者,建立城乡统一的身份管理制度。取消农民工称谓,消除身份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将进城务工的失地农民视为工人,使农民与城市居民务工身份平等,才能使农民真正融入城市去更好地工作和生活。

  3.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失地农民可根据自身优势或者客观条件自主创业,政府应当给予宽松的政策环境和优惠措施,扶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这样既可以减少失业,也可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4.加强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技能培训要鼓励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办一些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服务,让失地农民有机会学习和掌握就业的本领,提升就业竞争力,切实保障失地农民能够有一份保障生存的工作。除外,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和健全各种就业信息网络,挖掘各类就业岗位,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机制,让失地农民有更多的择业机会。

  (四)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1.大力发展在农村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一,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帮助困难失地农民。将因土地流转和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一起纳入保障基金的范畴,同时加强宣传,让失地农民知道自己享有的政府补贴。合理界定失地农民保障基金的保障对象和范围,即应该是失地农民中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人员,如年龄较大、身体虚弱、因病致残或者其它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的,并根据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综合考虑来确定发放基金的标准。

  其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土地承担着农民的养老责任,因此需要妥善地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仿照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模式,设立失地农民的个人账户,等到达一定的年限即可领取养老金。

  2.完善进城务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进城务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对失地农民的身份分门别类地加以区分,例如对于那些拥有比较稳定职业并且已经在城市就业较长时间的失地农民,他们实际上已经融入城市,应将他们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更为妥善;而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大的失地农民,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分档次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如统计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期限,是否规律性流动等因素,设置社会保障的种类、标准和范围,让农民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以上规定,法律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在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妇女结婚或离婚的情形下,法律有更详细的规定。妇女结婚后,妇女一般会到丈夫的居住地居住或者和丈夫一起到另一个地方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妇女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那么妇女原来享有的承包土地就不能被收回。只有妇女在结婚后居住的地方取得承包土地的,她原来的承包土地才可以被收回。在妇女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如果妇女仍然生活在与丈夫一起居住的地方,或者虽然到新的居住地但是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的,那么发包方不可以收回妇女的承包土地。由此我们看出,不论妇女结婚或离婚,当她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时候,那么原承包地就不能被收回。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新要求承包土地。以前承包土地收益低,承担的税费较重,不少农民由于交不起税费、集资款而外出打工;有的是逃避计划生育等原因,人户分离,土地被村组抽回;有的是将承包的土地交给发包方或由其他农户代种,或直接弃耕、撂荒。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农产品价格上涨,种地不但不交税费,又享受着补贴,于是他们又想要回原承包土地。
  (二)新增人口要求承包土地。一些地方在妇女出嫁后,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而嫁出的妇女在现居住地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致使部分妇女因为出嫁丧失了土地承包权;部分新出生的人口要承包地;一些复员军人、下岗职工、新迁入的人员由于没有生活出路,向村组要承包地。
  (三)土地流转不规范。由于以前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政策不具体、不配套,加之具体操作上的原因,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过程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有的国有土地由村组自行发包;有的土地承包合同不清,发包时未进行实地测量,土地面积、位置不准确;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时未订立书面合同,而且没在有关部门登记,出现地、证不符现象;有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面积、合同、证书不统一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将原本是村组的机动地以其他形式写入了村民的土地承包内,使机动地变成了承包土地;有的因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善,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在处理过程中,缺乏真凭实据;有的是发包方私下发包、转让土地,没有履行合法的程序。
  (四)机动地处理不公正。各村组在机动地保留上没有统一标准。有些村组留有全村总耕地面积5%以内的机动地,有的村组预留的机动地还超过5%。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机动地应调整给新增人员,但个别村组干部忽视有关法律规定,不按法定程序去发包机动地。在机动地承包中,有的将机动地长期发包;有的把机动地用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有的村组发包机动地不透明,不按规定程序办,搞“关系地”、“人情地”;有的村将机动地高价对外发包,侵占农民利益,致使符合条件的群众承包不上土地,并因此引发纠纷。
  (五)承包地多少不均。承包方式的多样性导致农户承包土地面积严重不均。前几年,因“两田制”的存在,加上以前的“谁开的地归谁承包”的做法,造成人均承包地数量不均衡。有些农户承包的土地较多;有些农户除承包口粮田  外,不再承包其他土地;有的农户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承包地。现在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户不用承担任何费用,并享受优惠政策,承包土地少的与承包土地多的差距明显,没有土地或地少的,强烈要求得到土地。
  (六)征用土地补偿及退耕还林补偿引发的问题。由于开发、建设征用土地,退耕还林政策落实等原因,承包人要求给予补偿或认为补偿的不合理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此类纠纷还会有所增加。
  (七)部分村组干部素质不高问题。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选举,使少数素质不高的人进入村委会。他们对政策、法律了解少,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村干部以为自己就能代表村集体,违反法律政策发包土地。主要表现为:违反民主议事原则,自己和亲友多种土地;根据个人好恶、亲疏远近发包土地,搞“暗箱操作”;以低价将土地、林地等发包给亲朋好友;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手续不完备,未履行《土地承包法》所要求的程序,造成合同无效等。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惠民政策的出台,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民种田积极性不高,出现了抛荒撂荒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拒绝承包土地的现象。现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拥有土地成为当前农民生产生活和发家致富的重要手段。
  (二)对《土地承包法》的贯彻落实不到位。《土地承包法》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各地土地承包的落实情况极不统一,甚至同一个村的不同组之间,土地流转的规定也不一样。有些村组,曲解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含义,土地调整、流转的速度过快;有些地方还有“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有的地方还实行“人口田”和“劳力田”的两田制;有的地方还出现超劳动力年龄抽地等现象。由于土地承包政策的“多样化”,使土地承包权难以“永久化”,使土地承包权无法稳定。
  (三)长期存在人地供需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使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承包关系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因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新增人口基本上分不到土地,法律对承包期内家庭人口的变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矛盾没有规定,导致有的人可能从出生起就没有土地可种,人地矛盾问题十分突出。
  (四)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土地承包合同书填写得非常不规范,有的是村民自己填写或由他人代签;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多是发包方“指山定界”,条款不完善,表述不准确,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有的变更和流转合同缺乏必要的书面材料,致使许多情况下双方产生的纠纷,事实很难断定。
  (五)缺乏必要的矛盾调处机制。土地承包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机构及时受理和解决。由于没有土地仲裁机构,大量纠纷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法院审理案件受相应法律程序的限制,有的法院不能受理,有的不能及时审结,往往造成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
  (六)农村基层干部意识淡薄及村委会违约。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少数农村基层干部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土地承包,以权谋私,擅自发包,自发自包;村委会单方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前任村委会订立的合同不满意,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土地重新发包;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有些村干部自己行使集体的权力,个人取代了村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七)当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规定。目前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绝大多数都是数年前产生的,由于当时还没有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一些指导性文件大多为近年颁布施行,当时的一些作法,很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符,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大多数农户也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要承包地。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要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谨慎、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总体上要稳定承包关系,实事求是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二轮土地承包比较完善的地方,要尽量维持原承包关系不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纠纷能纠正的要进行纠正,不能纠正的纠纷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死板地硬扣法律条文,否则可能平息了小的、局部的纠纷,将会引起更大的矛盾和纠纷。
(一)重新要承包地的问题
一是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无论原承包地是否发包给了其他的农户,原则上应将承包地返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村集体组织已经将原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种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户。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二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是对少数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的外出户,现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本村组,一直没有迁走,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四是对二轮土地承包时,经村委会通知后,农户放弃承包土地,现在又回来要田分地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原则上不分配土地。
  五是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六是因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可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七是对属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
  (二)新增人口要地问题
  一要建立起统一的土地调剂制度。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进行返还。
  二要对于新增人口,包括新出生的婴儿和新迁入的,可以从“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中解决。如果发包方没有上述土地可以调整,只能待以上情形出现后解决。同时,部分乡镇、村组存在的“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等“大稳定,小调整”作法,应停止。因这与《土地承包法》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相矛盾。
  (三)土地流转不规范问题
  一要对合同进行规范。凡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之间订立流转合同的,原则上应以确认。如果是口头合同,应当帮助农户之间补订流转合同,书面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必须签订书面的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要对现有的合同进行重新确认,能够完善的合同书要进行完善;对地数不清,位置不准的合同,要重新补发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
  二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建立健全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在发包土地时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进行:(1)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对没有按照第(3)项规定进行发包的,应属无效合同。
  (四)机动地超限额和违规发包问题
  对机动地发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核定的总耕地面积确定5%机动地,对超5%限额多留的机动地,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现有人口平均发包到户,绝对不能用于抵偿村组不良债务;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以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机动地在发包时,要全部实行竞价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承包的机动地不得再转包。对已进行长期发包的机动地,如果发包程序合法,要变更合同;对违规发包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应进行废止。
  (五)土地承包不均问题
  土地承包不均是多种原因所引起的,但对已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的,要依法予以保护,以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对没有签定二轮延包合同的土地,可以按法律规定进行发包,承包期为二轮承包期剩余的时间。对土地确实分配不公、农民意见较大的村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可以考虑对土地进行部分调整。
  (六)征用土地补偿及退耕还林补偿引发的问题
  征占农村土地及退耕还林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不拖欠农民的占地和退耕还林补偿费。村组等集体组织也不能私自对补偿款进行截留、挪用,并要做到足额及时发放,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村组干部法律素质不高问题
  加大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力度,杜绝村组干部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强化村组干部的法制观念,形成针对农村干部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农村干部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自律,在涉及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以及征地补偿分配中按程序办事;全面推行村务公开,积极鼓励广大农民群众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土地承包法》虽然出台了三年多,但宣传落实的力度不够,相当一部分村组干部还不了解《土地承包法》。建议加大对《土地承包法》的培训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的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强化对村组干部的普法教育,让他们严格依法办事,按章操作,切实维护农户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行为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二)尽快建立旗乡两级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做了不少,但收效不大。目前旗级急需建立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并力求使土地仲裁工作成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途径,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制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保证仲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对国有土地的管理,规范发包程序。在土地发包过程中,必须区分土地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发包必须坚持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旗级人民政府统一对国有耕地进行发包,村组等集体组织不能自行对外发包。对已由集体组织发包的国有土地,从维护稳定的角度考虑,目前不宜进行大范围的调整;对国有机动地、承包方交回的国有承包地等需重新发包的,应对发包主体和程序进行规范。要加强对国有耕地的管理,建立新的发包机制,对国有耕地实行以招投标形式进行发包,以提高国有土地资源利用水平。
  (四)建立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由于土地承包情况非常复杂,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农业主管部门对旗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掌握各村组土地承包真实情况,然后提出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措施。要对每一份承包合同进行确认,有条件的乡镇可在合同确认无误后录入微机管理;要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登记制度,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乡镇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对土地资源底数、承包办法等要进行公开,充分有效地发挥村民的民主监督作用,杜绝村组等集体组织在发包中的不当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农业部门应充分发挥在合同鉴证、备案归档、调解纠纷方面的作用,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分级负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到位和监督不力的,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土地承包权益存在的困难
    答:以前承包土地收益低,承担的税费较重,不少农民由于交不起税费、集资款而外出打工;有的是逃避计划生育等原因,人户分离,土地被村组抽回;有的是将承包的土地交给发包方或由其他农户代种,或直接弃耕、撂荒。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农产品价格上涨,种地不但不交税费,又享受着补贴,于是他们又想要回原承包土地。 (...
  • 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答:(四)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 土地承包权益存在的困难
    答:(二)失地农民的土地流转价格偏低大多数农民不愿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转价格太低,一亩地几百元的流转费用,是不能养活一家农户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分红还没有普遍展开运行到大部分中西部地区,流转土地还不如自己经营土地实惠。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或发...
  •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答:承包合同不完善,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承包纠纷时有发生;地方土地承包台帐管理不健全,土地经营权证、承包合同、台帐与实际承包地块不一致。二是土地流转管理滞后。土地流转主管部门虽然制定有规范的操作规程和土地流转合同文书格式,但缺乏完整的政策体系,缺乏现代化的工作手段,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仍然处于自发、无序的...
  •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哪些问题?
    答:流转合同没有考虑土地升值和物价上涨因素,容易产生纠纷。同时,缺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政策,种养殖大户贷款困难,也制约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 六、土地流转利益纠纷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存在。 据对江苏省52个乡(镇)部分乡村干部的调查,由于无土地流转协议、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不规范以及...
  • 农地所有权立法缺陷与农民权益保障: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中心的探讨...
    答:一、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二、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 三、变革设想及取向第二章 立法变革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之检讨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保护的创新与限制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确认 三、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五、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保护第三...
  •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
    答:2、互换。即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相互转移。互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耕种方便或种植结构调整的需要。互换后,互换地块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原承包合同约定的相应地块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互相转移。从方式上看,有同等面积互换,也有不等面积互换,双方视互换土地的地级和远近条件决定。延州目前有2689户进行了土地互...
  • 种田大户长期拖欠农户田地承包款,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有的农村里面出现了这么极端的情况,就是大规模的把土地出租出去,然后这些承包者就没有按时付款,也就是租金没有按时给得上。那么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其实在正规的合同里面有明确的指导,只要超出了时间的界限,不给钱的情况之下,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拖欠款项的问题我们并不能来说...
  •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答:调查结果显示,鼎城区农村妇女的生活状况整体上是比较平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都能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婚嫁、移居等不同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都是已婚妇女。 二、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
  • “活人无地,死人有田”,农村土地怪现象如何解决?
    答:这种长周期导致了农村土地分配不均衡的状况。第二土地调整存在一些困难如今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原则上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一般来说农村土地的划分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所以现在人口的土地分配就会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由于无法提前预知婴儿出生情况还有人口的变动情况,所以很多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