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拆迁补偿,法律咨询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求: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产生的补偿等;2、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有拆迁纠纷可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答
1、《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凡在巢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2、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3、那些部门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答: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房产、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4、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居巢区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哪些事项?
答: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居巢区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5、市国土资源部门何时发布公告?
答: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如何办理?
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巢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什么是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答: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公益性房屋。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8、房屋被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形有那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9、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答: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10、非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答: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1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条换方式安置的,安置面积如何计算与认定?
答: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12、哪些人属于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
答: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一)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前、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注销前(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户口注销前等情况,原户籍关系在房屋拆迁所在地的;
(二)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且无宅基地并未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户条件的,给予分户;
(五)市认证办认可的其他情况。
13、哪些人不属于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
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二)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14、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如何结算?
答:(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正负3%范围内),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五)在提供的安置房户型许可情况下,每个安置人口可以按安置房所在小区的成本价增购不超过4平方米(含4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增购面积超过人均4平方米的(每人增购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按安置房所在小区的评估市场价结算。安置房的成本价、评估市场价由市城投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15、拆迁中,如何处理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未超过适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
答: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16、拆迁中,是否对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的适用人予以安置和补偿?
答: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三、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房屋拆迁认证?
答:房屋拆迁认证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结构、建筑年代、补偿标准和被拆迁人的户数、安置人口等进行认证,以及对居巢区、市开发区拟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确认的行为。
二、为什么要进行房屋拆迁认证?
答: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房屋拆迁矛盾日益突出,拆迁问题不仅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更严重制约了巢湖城市建设进程。因此,如何依法拆迁,规范拆迁、阳光拆迁已成为当前城市建设和拆迁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市进行房屋拆迁认证指导思想是: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妥善处理房屋拆迁矛盾。房屋拆迁认证旨在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规范拆迁行为,制定房屋拆迁认证标准,严格拆迁认证的工作程序;二是实施阳光拆迁,统一拆迁认证政策和标准,实现拆迁认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三是加快拆迁进度,着力解决《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前后房屋认证的遗留问题;四是合理控制拆迁成本,区分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标准,解决超建、违建、违法占地和违法交易等行为;五是遏制违法建筑。
三、房屋拆迁认证是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市政府成立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由市房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审计、工商、市容、物价、税务、财政、行政服务中心、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具体负责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规定,居巢区和市开发区分别设立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其组成部门和单位人员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确定。
四、房屋拆迁认证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等五项标准》、《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房屋拆迁认证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答:房屋拆迁认证实行“三审三级公示制”,即初审、复审、终审。
(一)初审
居巢区和市开发区下属的街道办事处(镇)为初审单位,对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建筑年代、构筑物及附属物数量、面积和安置人口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居委会(村)或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居巢区和市开发区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对街道办事处(镇)的初审意见逐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办事处(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内容可参照终审内容实施,复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三)终审
由市认证办对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认证办公室报送的复审材料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抽查、走访了解等方式进行审核。经审查,不合格率在5%以下的,由送审单位对调查登记进行纠正;不合格率5%以上(含5%)的,由送审单位对被抽查的拆迁区域重新复核确认。审查合格的,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将拆迁调查区域的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认证办。市认证办根据公示结果,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终审认证意见,并经市认证办成员签字后报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领导组批准实施。终审认证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改变房屋用途,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或市房产部门登记确认的,应如何认证?
答:若拆迁公告公布时,实际使用状况为经营的(已领取营业执照、按规定的经营范围至今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能提供税务完税凭证的或符合免征条件有效证明),拆迁时,按《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由于测量造成被拆迁房屋面积误差的,如何认证?
答:在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房屋户型范围内,由于测量造成房屋面积误差的,以具备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认证。
八、1990年4月1日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的房屋,被拆迁时没有取得有效权属证明或者不能提供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应如何认证?
答:该房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拆除范围的,根据1990年我市地形图,并结合居巢区和市开发区的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三级证明综合判定、查证属实后,给予认证。
九、在 1990年4月1日后、2005年6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被拆迁时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以及有关审批手续不全的,应如何认证?
答:该房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拆除范围的,已建成的房屋,根据2001年我市地形图,并结合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三级证明综合判定、查证属实后,按下列规定给予认证:
(一)城镇居民房屋在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但该房屋是被拆迁人一直以来唯一住房的,可按住宅给予认证,但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人均30平方米;对于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拆迁时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
(二)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至2005年6月10日期间,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的房屋,符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的规定,并持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为被拆迁人唯一住宅的,按住宅给予认证。无任何批准手续,能自行拆除的,可给予适当助拆费用。
(三)原属本村民小组村民,家庭全部人口农转非的,在1993年11月1日至2005年6月10日期间在集体土地上拥有的房屋,且为唯一住房的按住宅给予认证。
(四)本村民小组村民房屋,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但没有建房批准手续的,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按住宅给予认证。认证标准适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五)本村民小组村民房屋,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符合宅基地申请建房条件,符合“一户一宅”的,经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证明,且三级公示无异议的,按住宅给予认证。认证标准适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可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途认证。
十、对2005年6月10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巢政〔2005〕23号)发布前后,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成的房屋,如何认证?
答:2005年6月10前,有关部门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现尚未拆除的房屋,不予认证,不予补偿安置;2005年6月10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的房屋,凡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不予认证,不予补偿、安置。
十一、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如何认证?
答: 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土地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前、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注销前(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户口注销前等情况,原户籍关系在房屋拆迁所在地的;
2、一方户口在本村小组,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且无宅基地并未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户条件的,给予分户;
5、市认证办认可的其他情况。
十二、《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关于强制拆除的规定有哪些?
答:凡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拆迁方案规定的期限,拒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政策接受补偿安置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十三、房屋拆迁认证及公示期间,由群众举报的,应如何处理?
答:认证及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的,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责成相关部门核实纠错,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十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能否允许分户,分户后的安置政策问题?
答: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以上(含本数,以户籍为准)农业人口安置时可以分户。分户后,未婚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今后结婚不再申请宅基地,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婚未育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独生子女安置优惠政策的除外。
十五、集体土地上用于经营的房屋,如何补偿问题?
答: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未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用于经营的原则上按住宅认证,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不另给补偿。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对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不含4月1日),经乡镇一级政府批准按村镇规划建设对外出售(含有偿划拨土地,由群众自建的)房屋用于经营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能提供完税(免税)凭证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仍正常经营的,对“一层一进”的经营场所,比照最高不超过所在地段国有土地上经营性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 90%予以认证,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对于历史形成沿主次干道在集体土地上用于经营的房屋,原则上按住宅予以认证。但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能提供完税(免税)凭证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仍正常经营的,对“一层一进”的经营场所,沿主要干道、次要干道、小街小巷分别按所在地段比照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分别另给予最高不超过70%、50%、30%的货币补偿。
三对村庄内村民,将住房用于经营的,按住宅予以认证。但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能提供完税(免税)凭证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仍正常经营的,对“一层一进”的经营场所,另给予不高于2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
十六、父母或岳父母长期随子女生活,但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无承包土地的,能否计入安置人口问题?
答:不计入安置人口。
十七、 “外来人口”在此次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何认证问题?
答:“外来人口”是指拆迁区域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生存或工作的需要,现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经“三审三级公示”予以认证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如被拆迁人在原籍无宅基地、承包地且被拆迁房屋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10平方米的住宅房。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不含原集体组织成员“农转非”的)现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经“三审三级公示”予以认证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如被拆迁房屋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宅房。
三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口”, 现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经“三审三级公示”予以认证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在原籍既没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且为唯一住房的,可以购买一套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住宅房,其中40平方米为成本价,其余为市场价。
十八、认证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人均30平方米”,此项中的“人口”如何认证问题?
答:按户籍人口,即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配偶及户主的直系亲属计算人口。
十九、在本期拆迁范围内且在同一安置小区的安置户,其安置面积能否互相调剂问题?
答: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原为一户现符合分户条件的,原被拆迁人户内安置面积可以调剂。
二十、拆迁区域内,对租住单位公有住房(含已购买半产权)的被拆迁户,如何处理问题?
答:一对已购买半产权房的,符合房改政策,经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房改政策向现住户出售,出售后由房改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二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租住单位自管公房的住户,符合房改政策,经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房改政策向现住户出售,出售后由房改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经产权单位认定为抢占单位自管公房居住的,由拆迁人与原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协议,现住户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对逾期未搬的,将依法强制搬迁;符合“双困”家庭标准并属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对象的,可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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