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15
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矿产开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一)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有两种: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有偿出让和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国家有偿出让采矿权收取的是采矿权价款。1、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出让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4)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取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批准方式协议有偿出让采矿权:(1)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的矿产;(2)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并明确了采矿申请人的;(3)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且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4)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且扩大部分与原矿区范围相连的;原矿区范围内扩大储量及增加开采矿种的;(5)无偿获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出让机关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3、采矿权转让(1)采矿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与他人合资、合作开采经营,矿业股票上市,企业分立、合并及其他方式重组改制等。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2)审批权限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采矿权转让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3)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4)采矿权转让申请应提交资料4、矿业权的保护(二)采矿权审批登记采矿权审批登记内容包括申请矿区范围预留登记、采矿权新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等。有权对该项采矿权申请进行审批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之前,申请项目事先须经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出具有调查意见。 1、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1)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上述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也跨行政区域的情况。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地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即跨县的,由市(地)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市(地)的,由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省级的,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发证。(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崇左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①江州区行政区域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②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③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所列34种矿产外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 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授权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2、审批登记程序采矿权(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会审——审核——批准——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价款、采矿登记费)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或者注销登记的领取批复文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3、采矿登记分类(1)申请矿区范围预留(2)采矿权新立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合理设置采矿权。设置的采矿权应充分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允许新建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禁止在划定的禁采区内采矿。坚持矿山生产能力、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适应和一个矿区一个采矿主体的原则,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最小生产规模以上。通过有偿出让确定采矿权申请人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2)有偿出让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协议书、采矿权价款发票(复印件4份);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资金证明,设备清单,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4份);4)矿区范围图(图上应标出矿体分布及设计井巷设施或露天开采最终开采境界)(原件4份);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4份);7)有相应资格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3份);8)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10)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状况调查意见(原件1份份,复印件3份);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12)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批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13)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3)采矿权延续 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审批机关除审查其是否具备延续条件外,还要评估确其采矿权价款并进行价款处置,才能予以延续登记。其中,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采矿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采矿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通过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亦按上述要求办理。(4)采矿权变更1)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登记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登记3)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登记(5)采矿权注销1)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三)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采矿权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工作,其主要制度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员制度。1、矿山企业矿产开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1)分级负责年检工作实行市、县分级负责制。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由市局实施年检,其他矿山企业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属市局负责年检矿山企业的年检工作。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接受年检。(2)检查的主要内容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2)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3)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4)采矿权转让情况;5)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情况;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7)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3)年检方法与程序2、矿产督察员制度1990年,我国开始实施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其主要工作内容是由国家聘任矿产督察员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作用。矿产督察员分为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和地方(省)级矿产督察员。目前督察的主要对象为各地的主要矿山。(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1、性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权,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2、费率根据对世界上20多个重要矿业国权利金制度的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反复测算调整,确定以从价法计征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种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3、计算征收额《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即采用了从价计征方式。计算公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4、征收方法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一般是先由采矿权人申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缴纳。5、减免审批6、使用管理资源补偿费上缴中央金库后,为了体现征收补偿费的目的,既要考虑到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又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补偿费征收规定明确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5∶5的比例分成,中央与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4∶6的比例分成。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1条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提出了资源补偿费使用原则,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寻找新的资源。(五)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9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是我国地质矿产行政管理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统计。1、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2、矿产资源统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帐及数据库的管理。(六)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自2006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制度。凡在广西境内的生产矿山(石油、天然气、铀矿除外)都要按照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如实编制矿山资源储量统计年报。

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在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资源政策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管理等。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规定,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如下4个方面:
  (1)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其中包括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地质勘探规范的组织制定、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下达与管理、矿产资源的价值核算和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等项工作。
  (2)矿产资源综合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矿产资源的形势分析和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其中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
  (4)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其中包括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汇交地质资料的整理与开发,提供社会使用;依法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在矿产资源实物量认定和价值量评估的基础上,依据矿产资源的有关统计结果,通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研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矿产资源政策,为实施国家矿产资源供需的当前和长远目标进行宏观调控,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依据。

一、矿产资源形势分析

(一)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的目的

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在相关统计资料和大量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时或未来一定时期内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的客观分析和科学预测,并提出矿产资源利用与配置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其目的:一是为国家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矿产资源发展战略、制定矿产资源政策、实施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二是为矿山企业的微观经济决策提供综合信息资料。

(二)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的主要种类

依据目标范围和预测期的不同,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大致有如下5种类型。

(1)全球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根据各国有关管理机构和国际相关组织提供的统计信息,对全球矿产资源储备形势以及矿产品生产、消费、贸易和价格等情况予以分析,并对市场贸易前景、未来供需形势以及世界矿业发展趋势等进行相应预测,目的是为国家实施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战略提供决策依据。

(2)全国和省级行政区的年度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依据国内年度矿产资源的统计资料和国外相关信息,研究本年度矿产资源储备、产供销变化情况以及政府采取的有关重要决策和措施,分析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和进出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3)中长期的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为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发展战略与规划等提供依据,而进行中长期的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一般依据的资料要相对扎实,分析的内容要更为全面。如1987年、1992年由国家计委、地矿部组织的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论证。

(4)区域性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根据矿产资源自然禀赋规律,对区域内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区域矿产资源优势,提出优化配置意见和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建议。

(5)不定期的专题性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根据当时世界资源形势的变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或为某项矿产资源政策的发布与实施提供依据,而进行的专题性研究工作。如矿产品市场分析、矿产资源储备的分析以及单矿种特定区域的资源形势分析等。

(三)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的主要内容

矿产资源形势分析通常要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1)探明矿产资源现状及其结构特点分析,包括探明储量及其勘查程度和利用情况;矿种配套程度及其综合地位和相对地位;保有储量及其地域分布、规模、质量特点和技术经济属性评述等。

(2)矿产资源潜力和远景分析,主要包括成矿远景区预测和矿产资源总量预测。成矿远景区主要是依据区域成矿地质条件根据有关成矿理论来确定,一般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方法为主。矿产资源总量的预测方法很多,目前较为常用的有区域价值估计法、体积估计法、丰度估计法、矿床模拟法和德尔菲法等。

(3)矿产资源需求形势分析是指对预测期内国民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量的预测。常用的方法主要有消费比例系数法、弹性系数法和回归分析法。

(4)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建设的保证程度分析是指利用当前的保有可采储量,来分析其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建设的保证程度,通常采用静态(储采比法)和动态保证程度分析两种方法。其中,静态保证程度分析法,只能用于粗略的保证程度分析。

(5)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规划建议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现状、潜力及保证程度分析结果,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战略重点、规划目标、总体布局、具体工作部署和相应的对策措施建议。

(四)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成果的公布

根据政府管理和企业经营两个层面上的需要,除区域性和不定期的专题性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用于特殊目的外,其他例行的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工作成果均已形成了固定公布形式,主要有《国外矿产资源年报》、《中国(或省、区、市)矿产资源年报》、《国内外矿产品市场形势年度分析与价格年度通报》、《我国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证程度论证报告》(每五年一轮)以及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的《我国矿产资源若干政策建议报告》(年度)和《国内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南》(不定期)等。其中,“若干政策建议报告”是提交人代会的专报,“保证程度论证报告”主要提供国务院及其有关管理部门用于制定矿产资源利用的宏观政策,其他形式均是向社会发行的公开成果。

二、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一)矿产资源政策的涵义

矿产资源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而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行动准则。矿产资源政策的制定应立足于资源和技术、经济条件,把需要与可能,全局的长远利益与局部的近期利益较好地结合起来,应全面反映政治、经济和自然等各种因素。由于矿产资源从被发现到勘查、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储备、保护到二次利用,是一个多阶段、多工序的复杂过程,每个环节都是由国民经济若干部门的活动组成的。因此,指导这个全过程的矿产资源政策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政策体系。

(二)研究制定与实施矿产资源政策的目标

研究制定与实施矿产资源政策的目标:一是促进有潜力的矿产的储量增长与消耗速度保持在国民经济发展可接受的范围内,保证国土综合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二是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综合利用、节约使用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的持续利用;三是建立合理的税赋、价格、社会负担机制,促进地勘业和矿产采掘业经济的发展;四是参与国际资源再分配,充分利用国外资金和资源;五是确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储备,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矿产资源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条件和矿业经济发展特点,我国的矿产资源政策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矿产资源勘查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不断地为矿业开发提供后备基地而采取的一些具体政策。如近些年来,针对国拨地勘费严重不足和后备勘探基地普遍紧张的状况,国家调整了地质勘查区域布局和矿产资源勘查结构,提出了重点加强能源、黄金、铜及非金属矿产的勘查政策,相应地建立了金、银勘查基金、铜矿地质勘查专项补助经费以及石油、天然气和煤矿勘查专项基金。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等政策、措施。

(2)矿产资源开发政策是指为了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切实改变粗放经营方式,保证国民经济发展需求,而采取的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开发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如自1985年以来,国家对能源、黄金、铜等重要矿产开发利用实行了投资倾斜政策。国家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矿产资源,鼓励发展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矿山企业等。

(3)矿产资源经济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振兴矿业,使地勘业和矿产采掘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采取的鼓励和倾斜性政策措施。如部分减免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放开矿产品价格、发展中西部矿业优惠贷款、改革矿业投融资制度等。

(4)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是针对我国共、伴生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并具有广阔利用前景的实际情况,国家为鼓励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而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国家对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固体废物的,在经济上提供优惠和支持政策;对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等。

(5)矿产资源保护政策是指国家为节约利用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而制定并实施的有关保护政策和措施。如国家依法加大了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力度;建立了“三率”考核制度和矿产督察制度;设定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建立开采回采率与补偿费挂钩的制度等。

(6)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弥补国内矿产资源的不足,在资源全球化的趋势下,为充分利用境外资源、适度限制国内矿产品出口,而采取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如国家鼓励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对部分重要矿产品实行免征进口税政策;国家不鼓励国内紧缺的大宗资源性产品出口,并限制部分矿产品出口等。

(7)鼓励外商来中国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吸引境外投资勘查、开发我国的矿产资源,而采取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如国家制定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加强了立法,为外商投资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8)矿产资源储备政策是指国家为了防止重大自然灾害的影响及战略性需要而对部分矿产资源及矿产品实行储备的政策。我国对储备政策的研究尚不够。目前,对一些影响国民经济建设及人民生活的大宗矿产品(如煤炭、原油等),在部分大中城市建立了生产消费性储备。但对一些重要矿产品、原料以及原地资源的战略性储备重视不够,特别是对我国在世界上具有优势的,并能影响经济安全的战略性资源的储备研究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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