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债务人有哪此强制惩处措施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1
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您好:
一、调查取证
当前有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或赔偿,但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相应钱款。法院的判决书成了债权人手中的司法白条。在众多无法执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其原因并不是债权人没有经济能力,而是债务人虽有经济能力却在债务形成后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积极的措施协助法院执行。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房产、机动车、股票等。
房产属于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一般提供两种查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体的房间号查询或者产权证号查询。司法部门可以凭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对于债权人个人而言,房管部门提供的两种查询方式申请人必须知悉房间号或者产权证号才能查询。在申请强制性执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询债务人有无房产。房管部门可以提供房产原始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机动车在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一般知道车牌号即可查询。律师凭授权、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获得变更登记信息后即可知悉车辆有没有被转让,及转让的方式。股票的登记信息一般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需要司法部门才能查询。
债权人申请执行后,要通过各种途径获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如果发现事故发生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追纠民责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民事法律救济方法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即
(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
(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客观上看,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对这几种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加以规制。
a、对第一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如果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属于共同侵权。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肇事方的财产减少无法恢复,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对第二至四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法院即可执行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债务人应在以下条件下行使撤销权:
(1)行使撤销权的时效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至四种情形之日起1年行使。从前述情形出现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时效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最长为5年。债务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至四种情形的发生。
(2)第三人知道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出于善意受让债务人财产或者出售财产给债务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要维护先前交易的稳定性,认可其交易的效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转让或者受让财产的价格不合理,还参与交易行为,具有恶意,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对交易财产价格应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欠债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欠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欠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欠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欠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一般情况下是: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罚款,司法拘留,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嘉定区法院对一起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生效判决的案件执行完毕。 经司法鉴定确认,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付租金,系其自己装修造成房屋漏水所致。一审法院判决苏女士应向出租房屋的上海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共计320余万元,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
但终审判决后,苏女士仍无意偿还欠款,致房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让人没料到的是,苏女士在二审未宣判前,已将其转租获得的220万元款项转移到案外人其子王某的银行卡上。日前,上海嘉定区法院执行法官通过查证后确认苏女士此举为逃避执行行为,法院及时冻结了案外人账户,成功执结此案。
承租房屋漏水
租客拒付租金
2009年12月,因经营需要,苏女士向上海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其位于上海嘉定一处2000多平方米商业用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月租金11万余元;先付后用,6个月一付。除此之外,合同也约定了苏女士若逾期支付租金将承担的后果。
合同签订后,苏女士按约支付租金至2010年12月28日。此后的租金,房地产公司虽多次催讨,苏女士始终不予支付。为此,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书面通知苏女士解除合同,并要求苏女士偿付租金、限期归还房屋,但遭其拒绝。为此该公司将苏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上,苏女士辩称,其开始都是按约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但从装修开始,租赁房屋就一直存在渗水的问题。在此期间,她多次向该房地产公司报修,而公司一直拖延、推诿,致使渗水问题越来越严重,导致她错失了世博会期间大量团队接待的业务。在屡次要求修复无果的情况下,她才以缓缴租金的办法向出租公司施压。
随后,双方都向法庭提出了对案件涉及到的租赁房屋渗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4个月后,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案件所涉房屋渗漏水主要原因系苏女士装修时在屋面新开空调洞破坏房屋原有防水结构,但又未做好有效防水措施所致。但鉴定同时表示,并不排除原有房屋可能存在防水层有积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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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供执行
执行数陷困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房屋漏水主要是由苏女士不当施工造成的,所以苏女士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为此承担违约金。但考虑到司法鉴定并不排除原有房屋可能会存在问题的情况,法院酌情减少了苏女士应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数额。据此,2012年7月,嘉定法院依法判决苏女士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共计320余万元。
苏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1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法律规定,此时苏女士应依据两审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及逾期违约金的数额了,但苏女士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1月,出租方房地产公司向嘉定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一开始,法院就依法向苏女士送达了执行令,责令她于2013年2月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面对执行令,苏女士既不付款,也不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对苏女士财产进行调查,随后发现苏女士名下只有一套房屋,且诉讼阶段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苏女士名下有一张银行卡,但卡内余额只有5010元。执行法官调查期间发现,苏女士的房屋租赁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为止,苏女士已将其余下租赁期限的酒店经营管理权转让给了案外人李某,案外人李某已于2012年11月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苏女士转让费220万元,另每月再支付其月租20万元,但此款不明去向。
冻结转移财产
约谈助力执结
根据调查银行对账单记录,执行法官发现2012年11月22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苏女士220万元,而在一个星期后,苏女士将该款转账给一位姓王的男子。至2013年1月份,王某的该银行卡余额为208万余元。执行法官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跟苏女士是母子关系,王某年幼时父母离异,后王某便一直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于是,法官以220万元为限对王某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法院对王某的银行存款采取查控措施后,立即分别约谈了王某和苏女士,并告知案外人王某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执行法官对二人讲明规避法院执行可能带来的后果。在此情况下,苏女士终于同意法院直接扣划儿子王某银行卡上的208万元钱款用以支付该案案款。日前,苏女士已将该案余款缴纳到法院。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债务人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为目的,在客观上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则该行为应认定为恶意的。
执行法官在此案件中,有充分证据证实苏女士的行为系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对苏女士及案外人王某,通过严肃的告知,及时确定了该笔款项转移的目的、性质,从而为法官迅速解决案件提供了办法,这种做法值得在今后的工作中借鉴。 ——编者
通讯员 高岩

  • 法院对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债务人有哪此强制惩处措施
    答: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罚款,司法拘留,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法律规定
    答: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人为躲避债务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维权第一种途径:提起撤销权之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
  • 债务纠纷中什么叫恶意转移财产
    答:恶意转移财产的意思就是债务人在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以后,仍然对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损毁或是隐藏,像这些行为都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恶意转移财产涉嫌妨害司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进行罚款、拘留。 一、债务纠纷中什么叫恶意转移财产?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
  • 被执行人以欺骗的恶意行为把钱无偿转给朋友执行法官有权直接追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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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法院执行怎么办
    答:(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
  • 恶意转移财产罪怎么判
    答: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为逃避债务或者规避法律执行,故意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也规定了民事主体在财产权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恶意转移财产罪的认定和判决提供了民事法律基础。
  • 法院会主动抓老赖吗
    答: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如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的,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
  • 其他规避执行会坐牢吗
    答:司法实践中,根据采取规避执行行为主体的不同,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被执行人是公民自然人时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通过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方式来规避执行。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来规避执行。通过对抗或外逃方式来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企业以...
  • 老赖为躲债借“假离婚”转移房产,债权人怎么办?
    答:债务人以放弃其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变相放弃了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明显具有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该份离婚协议的约定必然导致陈某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