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回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回扣是什么?

回扣是指供应商按一定比例,将货款返还给销售商的资金。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根据行业和地区的不同,回扣可能违法,也可能不违法。回扣在商业领域是一种普遍现象。

药品回扣,一般是指在药品购销业务中由卖方从收到的药数中给买方单位和经办人的金钱或物资。药品回扣问题形成于药品供应链中的所有环节,包括药厂、药监、物价、代理商、配送商、药品代表、医院及医生等,可以说,这是体制和机制在不规范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结果。而根治收受药品回扣是一个系统、长期、复杂的工作,只有找出药品回扣的复杂成因并找出如何进行综合治理的对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药品回扣的成因
(一)药品生产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据行业统计,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多达6300家,GMP(制造标准)认证后为4600余家(美国药品业最发达,也仅仅200多家),但是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大多数是低水平重复生产,规模小、集中度低。由于药品生产企业总量过多,产品结构也不合理,诸多厂家生产同一品种,造成药品供过于求。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数据,我国药品市场的产品结构中,非专利药占67%左右,在已获得的新药中,97%为仿制药。由于利润空间狭小,药品生产往往陷入恶性循环,许多制药企业几乎到了难以维系生存的地步,只能靠仿制品种的申报和药品回扣这种直接的促销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快速资金回笼。
  (二)药品定价机制尚不完善。我国药品在物价管理方面目前对如何确定平均成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药品定价实际由生产企业说了算。一方面药品生产厂家虚报成本,造成药品价格虚高,形成巨大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国家只给政策不给钱,以药养医,把一部分应该加在生产成本中的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及“以药养医”的制度成本转移到了经销商身上,表现为流通环节利润过高,出厂价与最高零售价或中标价间价差过大。而物价部门根据企业的报价定价,就出现了药品经销商与生产商合谋,贿赂价格主管部门,抬高出厂价,然后生产厂商给经销商回扣,经销商就又可以给医院回扣。如此一来,到消费者手中药品价格依然很高。最先这种虚高定价出现在进口药合资药上,后来引发国产新药的“跟风”,许多国产药也纷纷改变其剂型名称规格,改头换面为“新药”,然后大大抬高其价格。物价部门一方面难以掌握和控制药品生产成本,对药品价格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也愿意将药品价格定得高一些。
  (三)药品流通领域乱象丛生。我国药品批发企业高达16000 多家,堪称世界之最。为了使自己生产的药品能够顺利进入医院药房,占据市场优势,生产厂家和药品公司纷纷采取措施,层层加价,采用回扣、提成等不规范手段营销提高药品销售,采用招募药品代理商或药品推销商,即医药公司和医药代表方式,医药代表用金钱打通医院药品管理者(包括院级领导和科室领导),回扣药品顺利进入医院药房。回扣药品进入病人手中,最终还需医生手中的笔和处方,用回扣打通医生是医药代表的最后程序,给医生的回扣一般是药品零售价的20%左右(一般由医院药剂科统计出每位医生的开药数量并给药物代表,药物代表据此决定给医生回扣数额)。
(四)医疗机构“以药养医”。作为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医疗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应该靠政府拨付,但目前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还远远不足。为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发展,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允许医疗机构用药品的收入弥补财政经费拨付的不足。据统计,我国医疗单位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55%左右,远远超过世界发达国家10%~12%的水准。“以药养医”成为我国医疗行业的普遍现象。为获得大量的药品差价收入,有的医院为了增加药费收入,甚至鼓励医生开大处方,根据处方量按比例给医生提成,这促使一些药品经销商乘机混水摸鱼,通过给医生的药品回扣来推销其产品。
(五)医生劳动付出与收入有不小差距。医生是一个高投入、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但是我国医生的付出与收入有不小的差距。统计显示,医务人员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3.4小时,远超过每周40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平均每月要值7个夜班。在就业门槛方面,医学专业学生本科一般要读5年,再加上硕士3年、博士2年,这样一共就要10年。现在医院招聘医学人才的时候,学历要求都在硕士或以上学历。医生参加工作前的付出比其他专业要多。医院作为一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医生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本工资低于公务员和教师类的职业待遇。在西方发达国家,医生基本上属于高薪阶层,但在我国,医生的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他们工作中的专业难度高、风险大、加班时间长,故而容易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于是在面对药品代表的诱惑时难免会基于不平衡心理而收取药品回扣。(而医药代表如果按制度规范操作,不支付回扣,则他的药品无法销出,也不得已必须给医生回扣)。
二、“医药回扣”的特点
  (一)“医药回扣”行为具有普遍性。近年来,“医药回扣”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相关的回扣窝案、串案屡见不鲜。有些医务工作者甚至为了收受“回扣”,宁可被扣奖金,也要违规超量开药,医疗系统收受“回扣”现象似乎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二)涉案人员带有群体性。药品采购、使用涉及药剂科、药事委员会、采购人、临床科室负责人、临床医生、财务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是药商行贿的对象,因此往往查出一个案件带出一串案件,具有明显的群体性。
  (三)“医药回扣”行为具有相对隐蔽性。“医药回扣”的行贿和受贿行为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具有相对隐蔽性。如医药代表和医生单线联系,直接到诊疗室、医生家里进行推销药品和派发“回扣”。
  (四)同一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具有多次性。医务人员不仅从同一个医药代表处多次收受“回扣”,而且同时收受多名医药代理给予的“回扣”,收受“回扣”行为具有多次性的特点。因此,虽然某个医生每次收受医药代表“回扣”数额不大,但累计的数额较大。
  (五)“医药回扣”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反腐工作的走向深入,药品回扣行为也日益走向隐蔽,药品回扣已从过去的现金变为现在的礼卡、实物,由挎着包到医院发放现金到请到院外吃饭喝茶,由给个人变相为给科室集体分配等等,形式不一而足,有的甚至打着有利于工作的旗号。主要表现为现金回扣、实物回扣以及以各种名义支付会诊费、临床研究费、手续费、宣传费、推销费、劳务费、“广告费”、“新品推广费”、“外方费”、“统方费”、咨询费等等。还间接地表现为安排各种国内外旅游、考察费用,资助子女国外留学费用;报销学术活动费,名目繁多。
  (六)对“医药回扣”的处罚力度偏轻。从近年来查处的药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医生用药的“回扣”案的结果来看,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罚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处罚相比偏轻。
三、药品回扣的综合治理对策
正是由于上述综合因素,药品回扣在医疗行业中屡禁不止并成愈演愈烈之势。药品回扣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药品回扣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制度根源。因此,治理药品回扣必须要全方位并且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一)逐步实现医药分离,减少药品企业恶性竞争。医疗卫生领域的公益性和福利性决定了医疗卫生系统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国家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首要是实现真正医药分家,切断医生收入和药价之间的直接联系。医院和医生主要通过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取得补偿,药房则应按商业原则独立核算并自负盈亏。只有真正切断医生收入和药价之间的直接联系才能医院避免药品企业恶性竞争对医院的影响,真正根除药品回扣的源头。
  (二)建立有效的药品定价监督机制。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场定价,应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定价体制。要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必须深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对政府定价调价药品要改变定价方式,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成本监督检查,规范药品价格的审批程序。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定价目录。
(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药品的产、销、购等环节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药品企业要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经营行为,提倡公平竞争,一切为患者的经营作风。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规范采购,实行药事委员会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和子严惩无证卖药者、非法批发者、供应假药者、发放回扣者。
(四)依法加强对医疗回扣的处罚。在法律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同时,要加大对支付回扣的医药产品销售方和医药代表的打击力度。在治理医药回扣专项行动上,不仅由医院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还必须要有第三方的公安和检察部门介入,才能取得成效。
(五)适当提高医生职务待遇。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尊重医生们的劳动价值,调动医生们的积极性。继续加强落实医生收入分按工资和绩效分配,使一线医生的收入部分与绩效挂钩。调动医生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有效遏制部分医务人员捞取灰色收入的势头。
四、针对医药回扣治理中还存在的问题,采取下一步措施
  尽管这几年在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下,但在医药回扣治理中还存在着问题:
  一是部分医务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够重视,一般的宣传教育作用不大。
二是治理的措施上还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不能用科技方式,查实难取证难。
三是医务人员的紧缺提高了自身价值,只能采用以罚代停的方式。
收受医药回扣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应该惩防并举,综合治理,下一步措施是:
(一)深化认识和加强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制防线。以教育为主线,要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反典型教育,从思想上不断灌输收受回扣就是犯罪的意识,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诫免谈话,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医药回扣”等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做到依法依纪廉洁从业。
(二)重点抓好防控商业贿赂各项制度建设。1、医药企业管理制度。要建立医药企业人员院内活动暗访排查制度、行贿企业不良记录,停止采购行贿企业产品制度。2、“阳光监督”、“阳光采购”、“阳光用药”制度。合理确定医院领导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实行阳光用药制度。对处方量大的药品调换和停用(织里医院就有打招呼情况)。3、轮岗制度。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4、监管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建立事前、事中以及全过程监管控制机制。5、内部奖惩制度。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查办医药回扣案件力度,坚决惩处商业贿赂行为。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认真分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变化的规律、特点,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多次开大处方或不合格处方的人员,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直至解聘。加大罚款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四)源头治理,斩断“医药回扣”现象的利益链条。医药利益团体涉及医药企业、医药经销商、医院医品遴选委员会、医院药剂科、医院医生和医药代表等环节,利益的要件就是药品和药械。所以把重点人员和重点药品建立档案,发现违规现象放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使群众知道他们是赚取黑心钱的人和药。由此来斩断“医药回扣”现象利益链条。

药品回扣
药品回扣的历史
药品回扣最早出现于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1];1995年前后开始兴起,此后愈演愈烈,逐渐成为全国性、行业性以及潜规则化。药品回扣和医材回扣(比药品回扣更恶劣、更隐蔽)是造成“看病贵”的两大主要直接原因,同时严重危害医务人员的道德良心和病人的生命安全。
药品回扣形成的机制
国家减少对医院的投资(医院市场化,企业化管理)——医院要生存、要发展——以药养医(通过药品获得最大利润)——药厂提供最大利润给医院——药品成本提高——药厂无序竞争——回扣产生与增加——把负担转嫁给病人和社会[1]。
药品回扣流程
(1)药品生产企业虚定药品价格,其虚定药品价格往往是其实际出厂价的5倍以上,并且这种虚定药品价格最终得到国家物价部门的核准,并以物价部门的红头文件下发。最先这种虚高定价出现在进口药合资药上,后来引发国产新药的"跟风",许多国产药也纷纷改变其剂型名称规格,改头换面为"新药",然后大大抬高其价格。
(2)招募药品代理商或药品推销商,即医药公司和药物代表。
(3)药物代表用金钱打通医院药品管理者(包括院级领导和科室领导),回扣药品顺利进入医院药房。
(4)回扣药品进入病人手中,最终还需医生手中的笔和处方,用回扣打通医生是药物代表的最后程序,给医生的回扣一般是药品零售价的20%左右(一般由医院药剂科统计出每位医生的开药数量并给药物代表,药物代表据此决定给医生回扣数额)[2]。
药品回扣的根源
医药回扣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的极度畸形的医疗卫生管理体系:①医疗领域的中国特色的市场化,对医疗市场的行政垄断和价格管制;②把很多政府应负的责任完全抛开;③以药养医;④让“回扣”作为“灰色收入”成为医生收入的必要补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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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医院回扣门医药回扣的根源
    答:回扣现象在医药行业中盛行,不仅是因为药价虚高,留有高额利润空间,还源于市场准入和定价机制的漏洞。药械定价受市场调节,但存在被既得利益者操控的现象,如骨科回扣案中的高价中标和中药回扣案中的定价偏高。医院以药养医的体制使医疗回扣得以滋生,医院销售药品的利润成为维持运营的重要来源。然而,...
  • 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依法对其给予罚款处罚的...
    答:【答案】:C 分析: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 什么是药品回扣
    答:高价采购,然后要求对方给予返点。比如说采购某种药品只需要3元,但采购员4元采回来,超出的1元供应商返给采购员了。
  • 医生拿药品回扣犯法吗
    答: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某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依法对其给予罚款处罚的机关是...
    答:【答案】:C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的;由工商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2.医疗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师等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非法所得。
  • 药品回扣是怎么回事?
    答:药品回扣指医生开药数乘上回扣每盒费用后返给医生.目前医院仍在和中央对着干,药房有人统计医生处方交医药代表等回扣,院长根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党团员,主任,药材科主任一个不少拿回扣,都是暗中操作.希各级纪委抓一抓.卫生部此事做的很差.回扣的钱都是病人交的药费,各医院大都根本没降药价....
  • 药品回扣是什么意思?
    答:请问你是做药的吗?药品回扣就是一个品种底价5元,你在他司拿货6元,其中,他司返一元给你,那这一元的利就是返利也就回扣。
  • 科室主任收授药品回扣主动投案怎么办
    答: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停止该科室主任的职务,并对其进行调查。2、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3、对该科室主任的行为进行评估,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对该科室主任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并上缴国库。5、对该科室主任进行纪律处分,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药品回扣
    答:药品回扣 药品回扣的历史 药品回扣最早出现于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1];1995年前后开始兴起,此后愈演愈烈,逐渐成为全国性、行业性以及潜规则化。药品回扣和医材回扣(比药品回扣更恶劣、更隐蔽)是造成“看病贵”的两大主要直接原因,同时严重危害医务人员的道德良心和病人的生命安全。药品回扣形成的...
  • 药品回扣不显示账务处理怎么办
    答:1、首先,与相关药品供应商联系。2、其次,核实公司内部是否有相关财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理账务,并与其沟通。3、最后,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专业会计师/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