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信访若干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我向辽宁省信访局提出的信访材料 事实内容真实清楚,而且全部附有证明材料,为什么被删除?

记住,一般所谓的领导只看标题不看内容,你要在文章开始就提示有附件;另外,只要是有关拆迁的可能作用不大,还有就是官本位思想还在中国蔓延,目前只有寄希望于唯一的——媒体,毕竟有些贪官还是比较忌惮的,但是不能无理取闹,毕竟中国正在变人治为法治了。

第一条 为加速鞍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步伐,鼓励中外客商来开发区兴办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鞍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行政管理权限。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区内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区内政策的制定;区内土地、基本建设、环保、环卫、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管理;区内项目审批;区内财政、工商、审计、劳动、人事行政管理;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律服务;区内经济综合管理以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条 开发区财政为区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对市财政实行“零”字包干的财政体制(暂定五年)。第五条 开发区设发展总公司负责开发区内发展建设的融资及土地、基础设施的利用和开发,其经营收入全部上缴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开发区发展建设。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开发区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收取建设项目总造价1.5%的综合服务费,用于开发区建设。第七条 开发区可广泛吸收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进区建立分支机构,并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快开发区建设。市财政每年从城市建设费用中列支,用于在开发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第八条 市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交通、邮电、供电、供热等部门进区从事“六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经营活动,应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并可享受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九条 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外客商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并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对建设速度快,出口创汇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为开发区招商、融资、建设等有重大贡献的人员予以重奖,获奖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返还。第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建立保税仓库、保税车间和保税工厂。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新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产品出口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在减免期满后,其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率起过15%部分,由开发区财政返还。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从事公路、铁路、电信、煤气、水源等项目投资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投资兴办学校、医院等社会事业的项目免征营业税。第十四条 外商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在依法纳税后由开发区财政在三年内逐年返还已上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第十五条 凡在开发区兴办的地方性企业依法上缴的所得税,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按以下比例返还:第一年和第二年返还70%~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50%。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资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依法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返还。第十七条 异地改造进入开发区的老企业,出售原厂址土地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市财政负担50%。第十八条 进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其上缴的增值税中属市留成部分,前五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下列比例返还:第一年和第二年返还80%~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30%~50%。其上缴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开发区财政在三年内逐年返还。第十九条 进区内资企业依法上缴的营业税,前三年内,由区财政按50%返还。第二十条 进区兴办注册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占地12000平方米以上的内资项目和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购买土地可享受低于市价的优惠价格。第二十一条 进区个体和私营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免收工商管理费一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二年。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三年印发的《鞍山经济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鞍政发(1993)3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包括本辖区内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处理来信来访事项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都应确定一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建立负责人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的制度。
  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健全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人员,设置信访接待场所。第五条 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部门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办、查办、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三)协调有关单位处理信访事项;
  (四)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或有关负责人反映信访人的要求、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指导所属单位信访工作。第六条 凡是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七条 信访部门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原办理单位和复查机关两级负责制。第八条 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及受理和办理单位职责权限,有权对信访事项做出最初处理的单位是信访事项的原办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受理和办理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时间报告办理结果;
  (三)答复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
  (四)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
  (五)报送、转送不属本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信访信息。第九条 信访事项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是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机关。其职责是:
  (一)受理不服原办理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对信访人请求复查的信访事项,复查后原处理不正确的应当直接处理或责成原办理单位重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二)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写出调查处理报告,按规定时限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组织或会同原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第十条 多数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选派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发生多数人共同上访,经工作仍滞留不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场领回上访群众。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上访人,公安机关应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予以拘留或采限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顶着不办或弄虚作假、谎报处理结果的;
  (三)应与有关地区、部门共同办理信访案件而故意推诿的;
  (四)鼓动支持信访人越级上访的;
  (五)泄露信访秘密的;
  (六)丢失、隐匿、私自销毁信访人的信访材料的;
  (七)追查、威胁、恐吓、压制信访人的;
  (八)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九)其他违法或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携带凶器、爆炸物、危险物品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或者侮辱、殴打、要挟信访工作人员的;
  (三)以上访为由流窜行骗、聚众闹事的;
  (四)串联、煽动他人无理上访的;
  (五)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占据办公地点、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的;
  (六)其它扰乱工作、生产、教学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 鞍山市信访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包括本辖区内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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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含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部门均应实行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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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以下是先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