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第三条 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铁车站、公路道口、港口码头、机场、邮局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四条 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当持省级以上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证件,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海关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前款的生产企业中派驻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各该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用房。
  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应当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第五条 严禁利用国家给予特区的优惠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海关对特区内有藏匿走私物品嫌疑的场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第六条 由外国和香港、澳门等地区(以下简称境外)通过特区运进内地或者由内地通过特区运出境外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按照国家对进出口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七条 特区海关对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应当按进口、出口和来往特区与内地等情况分别作出统计。第二章 对进出特区的货物的管理第八条 特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第九条 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经国家规定的主管机构批准,进口供特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税。
  二、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除供本企业生产或营业自用的,以及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用的予以免税外,均按规定税率照章征税。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物品以外的其它货物,每年由国家授权的部门审定进口额度,在进口额度以内的货物,按规定税率减半计征;对超出额度部分的货物照章征税。第十条 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第十一条 特区企业生产的制成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运往内地,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特区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严禁转销内地。第十二条 特区企业使用免税进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
  前款制成品,经批准运往内地时,海关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在特区内销售的,对其所用的料、件,由海关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征税款。第十三条 从内地运进特区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后放行。第三章 对进出特区的运输工具的管理第十四条 进出特区的船舶、火车、汽车和航空器,应当由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第十五条 特区内经营客货运输企业的汽车、船舶和其他企业所有或者个人自有进出特区的运输汽车、船舶,应当由所属单位或所有人,持特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登记内容包括:车、船数量,车、船牌照号码、名称及驾驶员(或船员)名单等。第四章 对进出特区的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第十六条 由境外运进特区或者由特区运出境外的个人行李物品以及从境外寄入特区或者从特区寄往境外的个人邮递物品,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运进运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第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特区购置住宅或者在特区长期居住,需要运进安家物品,应当持特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查验免税放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海南特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方便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关在海南特区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机构,执行监管检查工作。第三条 海南特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海南特区运往内地的进口货物和含有进口料、件的制成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海南特区的进口货物,如从内地口岸进口,有关内地口岸海关应作为海关监管货物转运至海南特区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第四条 海南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应持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本条第一款所述企业应当建立有关进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的专门账册,供海关核查。
  海关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有关企业中派驻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第五条 海南特区进口的自用物资,包括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运往内地使用和销售;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海南特区的优惠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对海南特区内有藏匿走私货物和物品嫌疑的人员、运输工具和场所,海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章 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第六条 海南特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第七条 海南特区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海关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和增值税)。
  海南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进口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海关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合增值税)。第八条 对海南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包括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第九条 海南特区企业使用免税进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
  前款制成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运往内地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海南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对所含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在海南特区内销售的,对其所用的料、件,由海关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征税款。第十条 海南特区进口原材料委托内地加工的,应持凭海南特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加工合同向海关登记,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进行管理。加工的成品,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全部返回海南特区。第十一条 经营转口贸易的企业,应是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转口贸易货物在进出境时,须向海关申报。
  转口贸易货物应存放于经批准的保税仓库,接受海关监管。第三章 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第十二条 海南特区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由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第十三条 海南特区经营来往境外的运输工具,应当由所属单位或所有人,持海南特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向海关登记、备案。第四章 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第十四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分别按照对进出境旅客行他物品和邮递进出境物品的监管办法办理。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特区购置住宅或者在海南特区长期居住,需要运进安家物品,应当持海南特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查验免税放行。第十六条 个人携带海南特区减免税进口的物品(含用零配件装配的)前往内地的,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规定的,应向海关申报,由海关补税或征税放行。
  不得从海南特区往内地邮寄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递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第三条 进出口的邮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并且按章征税或免税后,邮局才可以投寄。第四条 邮递进出品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单位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并且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第五条 邮递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及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等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监管、征免税办法”和“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设有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但是从设有海关地方寄出的个人邮递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驻邮局的海关申报交验,办理出口手续。第七条 进出口个人邮递物品应征的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费,由邮局凭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代收。第八条 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以亲友之间相互馈 赠自用的为限。第九条 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一百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三十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为国内市场零售价格。“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第十条 进出口邮包,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条),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第十一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出口的不准寄出;进口的应当由收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从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寄国外,过期不退,由邮局送交海关变卖,所得价款归入国库。第十二条 寄自或者寄往香港、 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第十三条 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邮递进出口的公用物品,各国派驻我国的外交官、领事官邮递进出口的自用物品,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进出口邮递物品中,如果有按照国家规定须经审查、鉴定、检疫或者商品检验的物品,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禁止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扣留。从扣留之日起三个月内,进口的由收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退寄国外,出口的由寄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领回;过期不退或者不领,海关即予没收。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都不发还。
  禁止进口的个人邮递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过境。分别由邮局退回国外或者由海关没收。第十六条 进口邮递物品,如果收件人申请退回原地或者改寄其他外国地方的时候,须经海关查验、放行。如果内中有禁止进口物品,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放弃的进口邮递物品,由邮局送交海关变卖,所得价款归入国库。第十八条 进口邮递物品,如果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还未经收件人完税领取,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由邮局送交海关变卖,所得价款归入国库。第十九条 邮寄进口分离运输行李,寄件人应在邮包上标明“分离运输行李”字样。邮包寄达后,收件人应及时把“旅客入境行李物品申报单”带交或寄交邮包寄达地海关,由海关按“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进出口邮递物品,如果收、寄件人用冒名顶替、分散寄递和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以及有逃汇、套汇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暂行海关法的规定按走私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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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品 名 称  ┃ 寄        进   ┃ 寄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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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邮 邮  票 ┃  200 枚       ┃ 200 枚
中药材、中成药  ┃              ┃  共 50元
录音带      ┃    10盘        ┃
人  参      ┃   10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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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旧衣着和旧的床上用品不准寄进;
    2.  麝香、蟾酥、避孕用具和避孕药不准寄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答:第五条 邮递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及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等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监管、征免税办法”和“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设有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但是从设有海关地方寄出的个人邮递...
  • 海关职能
    答:中国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其职能包括:进出境监管,对进出境物品进行监管;征税,征收关税和相关税费;查私,打击走私犯罪;以及编制海关统计,提供对外贸易信息。中国海关的组织架构实行垂直管理,分为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个层次。截至2003年,中国共有各类口岸253个,海关总署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进出境物品的管理。首先,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的物品应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原则,并接受海关的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七条强调,进出境物品的所有者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配合海关的查验。任何对海关加施的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以确保物品的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1998)
    答: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第四条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征收进出口税,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收取规费、监管手续费等有关费用。第五条 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
  • 海关的基本性质和基本职能
    答:我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此条法规就是对海关的基本性质、基本职能作出规定。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
    答:海关对特区内有藏匿走私物品嫌疑的场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第六条 由外国和香港、澳门等地区(以下简称境外)通过特区运进内地或者由内地通过特区运出境外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按照国家对进出口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七条 特区海关对进出特区的货物...
  • 海关是做什么的
    答:1、对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有的称作通关管理,有的称作保障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许多国家海关除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出口环节代征国内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石油税等。有些国家海关,还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进口商品罚金等。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答: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
  • 往国外寄东西是不是要在海关打开来检查?
    答:是的,需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三条 进出口的邮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并且按章征税或免税后,邮局才可以投寄。邮递进出品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单位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设有海关的邮局...
  • 海关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有四项职责和八条权力。海关的四项职责是:(一)进出境监管。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