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3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2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1、删去第十五条。
  2、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继续施工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查封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
  2、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或者暂扣”、“计量器具、相关物品”。
  三、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将条例中的“道路运输证”修改为“车辆营运证”、“上岗证”修改为“从业资格证”。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违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理期间,可以扣押车辆,并出具扣押证明。”
  3、删去第三十四条。
  四、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内容合并到第三十二条中,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建立宗族墓地和宗族祠堂的;
  “(二)在公墓以外建造坟墓、树立墓碑的;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四)除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以外建立寿穴的。”
  五、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林地内建造坟墓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出的,依法予以处理;毁坏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凭证等资料;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依法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私分、变卖或者损毁。”
  2、删去第十七条中的“或者查封、扣押”。
  3、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以上六件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修改后,其他条、款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一、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第十条修改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式样、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第十一条修改为:“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而必须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3、第十三条修改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文物管理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4、删去第十四条。
  5、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6、删去第二十二条。
  7、删去第二十三条。
  8、删去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9、删去第二十八条。
  10、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二、淄博市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1、第十条修改为:“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
  2、第十一条修改为:“招收未接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进行文艺、体育或者其他专业训练的,必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收单位必须保证所招收学生在进行专业训练的同时,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第十四条修改为:“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到非户籍所在地相关学校借读的,应当报户籍所在地和借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借读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控。”
  4、第十七条修改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设置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学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验收,并将有关资料移交教育行政部门。”
  5、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按规定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学校停课或者让学生参加非教学活动。”
  6、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加强对校产的维护和管理。学校不得将学校校舍、场地转让、出租或者改作他用。将学校校舍、场地转让、出租或者改作他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土地、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三、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第三款第二项修改为:“受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5%用于科研、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其他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征询雨、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设施意见,并签订责任书;
  (二)建设单位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三)建设单位提供建筑物底层排水平面图、建筑物排水系统图、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四)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测,提出设计条件要求;
  (五)排水设施竣工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进行试排水监测;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试排水监测结果,5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补办《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5、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确需修建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水利部门同意,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6、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照明设施,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移动照明设施申请书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本条例第八条(一)、(二人(四)、(五)、(六)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六件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删改后,其他条、款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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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定向征集;(二)通过淄博日报、淄博人大网等媒体公开征集。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提交立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