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师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3
贵州省教师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全社会都要重视教育,尊重知识,尊重教师。教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三)体罚、侮辱学生,剥夺学生学习权利,经教育不改的;(四)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五)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或者向学生家长索取财物,经教育不改的;(六)其他不履行法定教师义务的。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二)克扣、挪用教师工资和政策性补贴的;(三)向教师摊派的;(四)在教师职务评聘、教师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五)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六)侮辱、殴打教师的;(七)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全社会都要重视教育,尊重知识,尊重教师。
  教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
  地、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九条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或抽调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为教师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教育教学用品。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校财产。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二条 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不符合《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安排培训。经培训、考核仍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调离教育教学岗位。第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根据考查结果决定是否聘任为教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已取得任用证或试用证的合格民办教师,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转为公办教师。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丧失和撤销,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按教师编制标准、教师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教师职务。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其他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编制、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稳定教师队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调动教师。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以聘请兼职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增加师范教育投入,逐步改善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加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
  师范院校、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学生,享受师范专业奖(助)学金。其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条 师范专业毕业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5年。师范专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按使用与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培训经费从以下渠道解决: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教师培训任务和培训计划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时,应按本地区本部门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1.5%的标准安排教师培训费;
  (三)从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不低于10%的额度用于教师培训。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需的教师培训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 贵州省教师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本省行政...
  • 贵州省教师条例的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
    答: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增加师范教育投入,逐步改善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师范院校、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学生,享受师范专业奖(助)学金。其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
  • 贵州省教师条例的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答:第八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九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
  • 贵州省教师条例的第五章 工资与福利待遇
    答:任教满30年或者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教师退休后,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第二十四条 从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享受下列待遇:(一)中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直接领取定级工资;(二)已在岗的正式教师,在原职...
  • 贵州省教师退休一次性补贴什么时间结束
    答:30年内。根据《贵州省教师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任教满30年或者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获省人民政府颁发。
  • 贵州省教师条例的法规信息
    答:【实施时间】1998-03-01【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标 题】贵州省教师条例
  • 相关部门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聘教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行政部门有权解聘: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根据《贵州省教师条例》第3条规定,除上述情形外,教师在...
  • 相关部门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聘教师?
    答:相关部门可以在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等情况下可以解聘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 2020年下半年贵州六盘水市高级中学等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答:为做好我市2020年下半年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0〕1号)...
  • 2020年上半年贵州黔西南州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黔西南州实际,现将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